1、1兰溪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兰溪市区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与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新建高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本办法出台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未建设的项目,同时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需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通过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最终用户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结算水表以及相配
2、套的电气和自控系统等。(二)本办法适用兰溪市区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 55 米以上的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及其运行、维护和有关管理活动。(三)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供水专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城市水源、水厂、管网等设施现状,明确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四)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移交范围包括与二次供水相关的全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相关产品的2有效证件等。(五)兰溪市供水企业负责全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和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3、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二、工程建设(六)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应符合“三同时”原则,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主体工程分期建设时,二次供水设施的土建应一次建成,设备可分期安装实施。本办法实施后,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原则上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1.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建设的,在项目审批施工图设计阶段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并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一次性向供水企业支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和运维管理费,办理相关移交工作,由供水企业负责其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日后的运维管理。 2.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满足国家
4、相关规范和兰溪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要求。经供水企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签订相关协议,并向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3.供水企业制订供水设施设备品牌推荐名录库,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应当选择名录库中品牌。3三、资金筹措(七)供水企业收取的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运维管理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所需投资列入房产开发成本,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供水企业一次性缴纳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和二次供水设施运维管理费。四、运维管理(八)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后,供水企业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相关二次供水设施的
5、运行、维修、保养、更新;2.保证水压、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3.按照“一户一表制”要求,实现“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4.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九)二次供水水费实行同网同价,日常运行电费统一由供水企业支付,并实行居民电价。(十)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仍由产权人负责,供水企业按原方式供水。(十一)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十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企业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至少
6、每半年对4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水质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企业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报告应当由运行维护管理企业每季度公布一次。(十三)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止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十四)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结果应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五、其他(十五)其它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工作待具备条件时再逐步实施。(十六)国家、省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及其建设费用和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七)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