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师范大学教学名师评选和管理办法(暂行)师大人200515 号第一章 总则一、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 20014号)精神,用科学的发展观 指导 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名 师上讲台,引 导广大教师高水平完成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我校的教学质 量和整体 办学水平,特制定天津 师范大学教学名师评选和管理办法。二、 天津师范大学教学名师是指能够出色完成规 定的岗位任务,且在本科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师。三、 学校对教学名 师实行动态管理,是学校教 师聘任制度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教 务处、人事处、各学院要密切配合做好教学名师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四、教学名师具有荣誉称
2、号的性质。要充分 发挥教学名师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 进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和创新。二二二 评选条件一、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含高级实验师),从事高校教学工作 10 年以上。 长期从事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承担 2 门以上基础课(含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实验课)教学任务,累 计讲授基础课的教学班级在 10 个班次以上。二、师德高尚,敬业爱岗,教书育人, 为人师表,在师生中享有较高声誉。 三、教学效果好,教学评价在本单位名列前茅(学生、专家、同行);近三年承担全日制本科生教学工作量年均不低于 200 课时。四、近三年至少指导出一篇校级优秀本科论文或两篇院级优秀本科论文。五、
3、坚持因材施教,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符合现代教学理念,融思想教育、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等素质 教育于一体。六、积极进行课程建设和专业建设,所承担的 课程中至少有一门是本人主持建设并完成的校级以上(含)的精品课和优秀课。所教授的各门课程的教学文件完备且符合质量要求。第三章 评选方法一、教学名师每两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次不超过 10 人, 严格执行评选条件。采用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选拔。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审核申报材料、听 课、召开师生座谈会等形式对申报人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以及研究成果等进行评价,并向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三、学校对推荐教学名师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
4、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专家、教学督导组成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对被推荐人选进 行现场听课、 评议。最后由学校聘任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评选结果报学校审批并进行公示(公示期 10 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教学名 师人选并进行表彰。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一、教学名师由学校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颁发荣誉证书。二、教学名师实行动态管理,3 年一个周期, 满 3 年 经过复查符合教学名师条件者,可以继续享受相应待遇。三、教学名师在规定周期内,每年给予 4000 元绩效津贴。四、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仍然保持教学名师称号的,可以根据岗位需要延长退休年龄。对教学名师在职称评定、越级晋升工资、评优等方面,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五、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 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