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州国际文化中心 项目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委托人: 咨询人: 日 期: 年 月 日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6 一、工程概况 .6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6 三、服务期限 .7 四、质量标准 .7 五、服务费用 .7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8 七、咨询人责任 .8 八、委托人责任 .9 九、词语定义 .9 十、合同生效 .9 十一、合同份数 .9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1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 用法律 .11 1.1词语定义 .11 1.2语言 .12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2 1.4适用法律 .13 2.委托人的义务 .13 2.1提供资料 .13
2、2.2提供工作条件 .13 2 2.3 合理工作时限 .13 2.4 委托 人代表 .14 2.5 答复 .14 2.6 支付 .14 3.咨询人的义务 .14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14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15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16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16 4.违约责任 .16 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6 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17 5.支付 .17 5.1 支付货币 .17 5.2 支付申请 .17 5.3 支付酬金 .17 5.4 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17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18 6.1 合同变更 .18 6.2合同
3、解除 .18 6.3 合同终止 .19 7.争议解决 .19 3 7.1 协商 .19 7.2 调解 .19 7.3仲 裁或诉讼 .19 8.其他 .30 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30 8.2奖励 .30 8.3 保密 .30 8.4 联络 .31 8.5 知识产权 .21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22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22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22 1.4 适用法律 .22 2.委托人的义务 .23 2.1提供资料 .23 2.2提供工作条件 .23 2.4委托人代表 .23 2.5答复 .23 3.咨询人的义务 .24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24
4、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24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25 4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25 3.5 咨询人的其他义务 .25 4.违约责任 .26 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26 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27 5.支付 .27 5.2 支付申请 .27 5.3 支付酬金 .27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27 6.1 合同变更 .27 6.2 合同解除 .28 7.争议解决 .28 7.2 调解 .28 7.3仲裁或诉讼 .28 8.其他 .28 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28 8.2 奖励 .29 8.3 保密 .29 8.4 联络 .29 8.5 知识产权
5、.30 9.补充条款 .30 附录 A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31 5 附录 B 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要求 .36 附录 C 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 .47 附录 D 造价咨询服务费合同清单 .48 附录 E 服务费用与支付计划 .49 附录 F 廉政责任书 .53 附录 G 拟投入本项目造价 人员一览表 . . . . .56 6 广州国际文化中心 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 咨询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服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广州国
6、际文化中心项目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2.工程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西区 AH040245地块 。 3.工程规模: 广州国际文化中心项目用地面积约 7671平方米,建筑高度 320米 ,容积率 15.6,计容面积约 119668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约 160714 平方米,地下 5 层、地上约 57 层,用地性质为商务办公及兼容商业用地。 4.投资金额: 约 34.7082 亿 元,建安费约 16.7 亿元 。 5.服务期:自本项目合同 生效 之日起至 按约定完成全部咨询服务工作为止 。 6.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1. 广州国际文化中心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设计阶段
7、、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结算阶段等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及为项目造价7 纠纷提供法律支持。 2.具体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 A。 三、服务期限 : 1.自本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按约定完成全部咨询服务工作为止 。 2.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对本合同履行期进行适当调整,咨询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 证完成委托服务工作,不得延误。 3.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内,非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造价咨询服务期出现延长的,咨询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但服务费用不作调整。 四、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和广东省、广州市颁布的有关规定、标准、定额、规范及委托人的
8、要求,提交成果文件应满足委托人的工程建设进度需求。 五、服务费用 本项目咨询服务费用暂定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本 合同造价咨询酬金 由固定收费和效益收费两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1、第一部分是全过 程造价咨询固定收费。该部分咨询服务费按总建筑面积 160714 平方米作为计费基础乘以单价进行计算,暂定为 万元,该咨询服务费为按本项目招标 文件、 合同条款、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所有费用, 包括 但 不限于派出主要造价咨询人员、驻场服务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 提供预结算软件服务、 设备等完成约定期限及咨询范围工作的全部人力、物力费用以及技术资料费、现场管理费、
9、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合8 同所涉及的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费用等。 固定收费结算价以验收总建筑面积(以政府部门审批为准)为计费基础 进行计算,若验收总建筑面积与合同暂定总建筑面积( 160714平方米)增减幅度在 10%(含 10%)范围以内的,合同固定收费价款即为该项结算价,不予调整,但咨询人工作或成果未满足合同约定要求需按合同约定扣减的款项除外;如项目验收总建筑面积超出10%(不含 10%)范围的,则只调整超出 10增减幅度部分的固定收费,即固定收费 结算价 =合同固定收费中标单方服务价 *超出10%的建筑面积,若项目建设规模有重大调整(项目建设总面积调整超出 30%范围的),双方可另行协
10、商咨询酬金。 2、第二部分为竣工结算审核效益 收费。委托人为有效节约投资 ,给予咨询 人 竣工结算审核核减 奖励 。该部分费用以经委托人确认结算审核金额与施工单位送审金额(该金额经监理人审核并经委托人确认)的核增或核减额为计费基数,具体如下: ( 1)核增部分,咨询人不计算效益收费; ( 2)核减部分,核减率在 10%以内的(含 10%),咨询人不计算效益收费; ( 3)核减部分,核减率大于 10%的(不含 10%),咨询人按超出10%部分核减额的 3%计算效益收费,即效益收费 =(送审金额的核减金额 -施工单位送审金额 * 10%) 3%; ( 4)效益费用在项目整体结算工作完成后由 委托人
11、支付,双方同意本合同效益收费合计最高不超 50 万元,如超过 50 万元,则按50 万元收取。 3.咨询人在合同履行期间须自行决定驻场人员工作所需的交通9 方式,确保及时到达工作地点,所需交通费用及必需的电脑、打印设备等办公设备材料已包含在本合同造价咨询酬金 (固定收费) 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委托人仅提供驻场办公室,咨询人驻场人员驻场产生的生活费、差旅费等 均 由咨询人自行承担。 4.除合同约定外,整个合同履行期间, 合同单方咨询服务价 不作任何调整。 5.本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费不因服务期延长而增加服务费。 六、合 同文件的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2.投标文件;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并 经双方确认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七、 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协议书和合同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建设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八、 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用。 九、 本协议书的措词和用语与和所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