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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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苏州市 工程 勘察设计 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 推进我市 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秩序,促进 工程 勘察设计 企业 依法 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 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 、江苏省 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 管理办法 等 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的 本市及外地 工程 勘察设计 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等 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用信息定义

2、)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 工程 勘察设计 企业在从事 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 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主管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 工程 勘察设计企业 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 中心城区(含姑苏区 、工业园区、苏 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下同) 工程 勘察设计 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 、 吴江区 ,负责本辖区内 工程 勘察设计 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用管理原则) 工程 勘察设计 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保证信- - 2 用信息的完整性、

3、准确性和及时性 。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信用信息分类) 工程 勘察设计 企业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 工程 勘察设计 企业在从事 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 活动中,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 诚信经营 , 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 县级以上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 工程 勘察设计 企业在从事 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 活动中,违反 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 和 规章, 以及国家 工程建设 标准 和 规范 , 违反 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 县级以上

4、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信息采集方式) 工程 勘察设计 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等方式。 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 信用评价标准内容 录入、申报,本市 企业 (含经核准在苏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企业) 由企业 (外地企业为分支机构) 工商 注册 所在地 、外地企业由项目所在地 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行业 主管部门审核。 不良信用信息, 本市企业(含经核准在苏州设立分支机构 的外地企业)由企业(外地企业为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外地企业由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直接采集、录入, 也可由 作出处理

5、决定的 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 直- - 3 接采集、录入。 第八条 (信用信息来源) 资质初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 以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在 建设工程活动 管理中确认的 工程 勘察设计企业 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通报当地 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行业 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 应定期将 采集 的 或相关部门通报的 工程 勘察设计 企业信用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库。 第九条 (信用信息确 认)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 ,应当以 县级以上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和 相关部门的通知、通报、通告、公告、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或确定事实为依据。 工

6、程 勘察设计 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向审核部门 书面 提出陈述、申辩,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或取消 。 第十条 (信用信息平台) 市住建局建立 的“ 苏州市勘察设计行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为全市统一的 工程 勘察 设计企业信用信息 管理 平台 , 工程 勘察设计 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录入 (更新) 、申报企业信用信息,各地 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行业 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 、审核、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核定 ( 企业 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 评价周期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 工程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每年对 工程 勘察设计 企业信用进行 评价

7、,评价周期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 4 第十二条(评价标准) 信用信息评价按照苏州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见附件)进行 。 工程 勘察设计 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动态变化。 第十三条(评价方法) 勘察设计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 。企业信用 评价 分值 在信用基本分 ( 100 分) 基础上,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方 法产生。 新 申请企业 及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基本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地可获得信用基本分100 分。 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计。 第十四条 (等级划分)

8、 工程 勘察设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 A级(信用优秀)、 B 级(信用良好)、 C 级(信用一般)、 D 级(信用较差)四个等级。 第十五条 (等级确定) 市住建局定期依照 企业 信用分值 按勘察设 计行业类别(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专项工程设计、其他工程设计 等 ) 对 工程 勘察设计 企业评级 。 其中, A 级得分 为 120 分、 B 级得分 为 100 119 分 、 C 级得分 为 80 99 分 、 D 级得分 为 80 分。 第十六条 (标准调整) 市住建局可根据我市 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行业 发展及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对苏州市 工程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 评价 标准进行调整 并

9、及时公布 。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布 - - 5 第十七条 (公布原则) 经确认的 工程 勘察设计 企业良好、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以及经核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由市住建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并 抄送市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相关职能部门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公开期限) 工程 勘察设计 企业信用信息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公布期限届满 后自动解除。 第五章 评定结果应 用 第十九条 ( 结果应用 )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 工程 勘察设计招投标 的,建设单位应当将 工程 勘察设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 。 第二十条

10、 (结果应用) 鼓励 建设单位 在 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市场 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定结果 。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时, 应当充分考虑 工程 勘察设计 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 。 第二十一条 (结果应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工程勘察设计 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在 资质核查、日常监管、 动态核查 、评先评优等环 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二十 二 条(结果应用) 信用等级 评定为 D 的 工程 勘察设计企业, 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 视具体情况给以 警示 约谈、 通报批评 、 限制承接 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业务等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 企业 责任) 工程 勘察设计 企业在信用信息

11、的- - 6 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政府 部门 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 工程 勘察设计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 工程 勘察设计 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责任) 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 依法依规 追究 相应 责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解

12、释权 ) 本办法由 苏州 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 办法自 2015 年 月 日起施行。 - - 7 附件: 苏州市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 标准 ( 良好信用 行为) 类别 序号 良好 行为内容 加 分 值 收到国务院 荣誉称号的 15/次 综合 荣誉 1 受到住建部、江苏省人民政府荣誉称号的 10/次 2 受到江苏省住建厅、苏州市政府荣誉称号的 /次 3 受到苏州市住建局及苏州市属县级市政府荣誉称号的 /次 4 受到 苏州市属 县级 市 住建局 荣誉称号的 2/次 5 受到 住建部 通报表扬的 5/次 6 受到 江苏省住建厅 通报表扬的 3/次

13、7 受到 苏州市住建局 通报表扬的 2/次 8 受到 苏州市属 县级 市住建局 通报表扬的 1/次 9 受到国 家级 勘察设计 行业协会表彰的 3/次 10 受到 江苏省 勘察设计 协会表彰的 2/次 11 受到 苏州 市 勘察设计 协会表彰的 1/次 科技 进步 12 获国家科技进步奖 15/项 13 获住建部、江苏省科技进步奖 10/项 14 获江苏省住建厅、苏州市科技进步奖 6/项 优秀 设计 15 获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奖 15/项 16 获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银奖、住建部 (中国勘协)一等奖 10/项 17 获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铜奖、住建部 (中国勘协)二等奖、江苏省一等奖

14、 8/项 18 获住建部 (中国勘协) 三等奖、江苏省二等奖、苏州市一等奖 5/项 19 获江苏省三等奖、苏州市二等奖 3/项 20 获苏州市三等奖 1/项 21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年度质量考评中,未发现有违反“强 条”行为的 3/次 注:获得国家级、住建部、省级的奖项有效期为 2 年,省住建厅、市(厅)级及以下的奖项有效期为 1 年,以发文日期或证书日期为准。 - - 8 苏州市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 标准 (不良 信用 行为) 序号 不良行为内容 扣 分值 不良行为代码 (依据) 备注 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资质 等级承接业务的 -20/次 B1-1-01 C1-1-

15、01 直接定为 D 级 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20/次 B1-1-02 C1-1-02 直接定为 D 级 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 -15/次 B1-1-03 C1-1-03 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 -15/次 B1-1-04 C1-1-04 5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15/次 B1-2-01 C1-2-01 6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0/次 B1-2-02 C1-2-02 直接定为 D 级 7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

16、、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20/次 B1-2-03 C1-2-03 直接定为 D 级 8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20/次 B1-2-04 C1-2-04 直接定为 D 级 9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15/次 B1-2-06 C1-2-06 10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20/次 B1-3-02 直接定为 D 级 11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15/次 C1-3-03 12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

17、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勘察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15/次 C1-3-04 13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10/次 B1-2-05 C1-2-05 14 未根 据经审查合格的 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10/次 C1-3-02 15 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 -10/次 B1-3-03 16 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10/次 B1-3-05 17 不按规定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参加工程验收,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10/次 省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 - 9 18 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

18、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10/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9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合格 ,退审的 -10/次 13 号部长令 20 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不符 合资历、资格条件的 -10/次 注册师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 21 本市、 本省企业未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省外企业未办理 进省 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手续的 -10/次 省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22 勘察 、 设计 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 盖章 (注册师),或签字 不全 , 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次 B1-3-04 23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5/次 B1-3-06 24 工程设计项目 专业(工种)技术 负责人不符合资历、资

19、格条件的 -5/次 注册师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 25 未及时办理勘察设计合同 备案、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手续的;或参与项目人员于备案(核验)人员不一致,且未办理补充(变更)备案(核验)手续的 -5/次 省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及相关文件规定 26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B1-3-01 C1-3-01 ( 1)造成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后果严重的 -20/次 直接定为 D 级 ( 2)在工程建设质量检查中,发现受检项目存在违反“强条”行为的 -10/次 ( 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年度质量考评中,质量较差,违反“强条”较多,受到通报批评的 -10/次 ( 4)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年度质量考评中,违反“强条”超过全市平均数 1.5 倍的 -5/次 27 勘察设计市场动态核查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 省、市 主管部门动态核查文件 (1) 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 -10/次 (2) 动态核查存在问题,通报需整改的 -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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