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明 环 201543 号三明市环保局关于印发三明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三明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三明市环境保护局 2015 年 11 月 25 日 2 三明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条 1 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条 2 条 认真落实国家四部委颁布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行),以“ 分步实施,逐步推 进” 为原则 ,
2、2016 年起评价范围扩大至所有符合评价范围的企业。条 3 条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为:(一)国控、省控企业以及三明市环保局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二)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煤炭、冶金、化工、电镀、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16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四)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五)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六)
3、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 3 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八)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以及因违法排污受到行政拘留、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行政处罚的企业;(九)上一年度被处以 5 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十)危险废物市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十一)纳入应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企业;(十二)市级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条 4 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凡是符合第三条规定评价范围的企业,应全部纳入评价清单。条 5 条 各
4、县(市、区)环保局应于每年 1 月 15 日之前将应纳入上年度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名单上报三明市环保局,三明市环保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增减后,确定参评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条 6 条 已经关闭的企业可不参评。全年完全停产的企业、停产技改的企业可暂缓参评,恢复生产后纳入次年评价。停止部分设施或生产线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必须参评。不属于上述原因,拒不参评的企业一律暂评为环保信用不良企业。条 7 条 鼓励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给予适当加分,评价结果为环保优秀企业的,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信贷支持。 4 参与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主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给予适当加分。主动申请纳入三明市在线监控
5、第三方社会化委托运维的,给予适当加分。 条 8 条 三明市环保局在评价周期内统一对全市范围内的参评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价和复核,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参评企业的名单上报、信息收集、组织企业自评、评价结果告知。条 9 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期间原则上为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在每年 4 月底前完成。条 10 条 结合我市实际,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调整为:环保优秀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合格企业、环保不良企业 4 个等级,依次以“绿 牌” 、“蓝牌” 、“黄牌”、“红牌 ”表示
6、。条 11 条 在上一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直接评定为“ 环 保不良企业”:(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以及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5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
7、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
8、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条 12 条 环保部门于每年 2 月底前,根据规定的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就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提出初评意见。初评结果由各县(市、区)环保局及时反馈 6 参评企业,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15 天。条 13 条 有关企业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当地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有异议的企业进行初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统一汇总至三明市环保局。条 14 条 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9、,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环保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条 15 条 三明市环保局在收到对初评意见的异议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条 16 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参评企业的日常监管检查力度,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并通报企业;对群众投诉案件,要认真核实,及时处理和反馈,确保每个参评企业的环境监管信息完整、公平、公正。条 17 条 三明市环保局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通过政府网站或报纸对外公布,同时抄送三明
10、市发改委、经信委、外经局、财政局、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三明中心支行、三明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条 18 条 三明市环保局与市发改委、经信委、外经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三明中心支行、三明银监分局等部门加强合作,加大对纳入环境信用评级企业的管理,并利用经济手段,推进绿色信贷,防范信贷风险。 7 条 19 条 环保优秀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合格企业出现第十二条所列“一票否决 ”情形的,三明市 环保局应当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环保不良企业,并向社会公布。条 20 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合格企业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
11、可向环保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用等级调整。申请环境信用等级调整,需提交以下材料:参评单位申请报告、整改材料(采取工程措施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环境监察部门的现场监察材料、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环境信用等级调整提交材料齐全,三明市环保局受理后,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的,一年内不得申请企业信用等级调整:(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以及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二)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
12、染物的;(三)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四)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五)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 8 检查的;(六)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七)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第二十二条 三明市环保局负责对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调整的受理、审查和批复,环保合格企业或者环保不良企业符合调整条件的,经核实后,环境信用等级纳入提升一个级别管理,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纳入县(市、
13、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以及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的年终考核依据。相关县(市、区)环保局未按照规定上报企业名单的,或者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存 在 明 显 推 诿 、弄 虚 作 假 以 及 未按要求落实环境信用评价相关工作的 ,三 明 市 环 保 局 将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并 通 报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 2015 年 11 月 25 日起实施。 9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参考分档值类别序号指标名称权重 第 1 档80-100 分 第 2 档50-79 分 第 3 档0
14、-49 分1 大气及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15% 每个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达标率在90%以上(含 90%)。有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达标率为 75%(含 75%) -90%。有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达标率低于 75%(低于 50%为 0 分)。2 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3%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在 95%以上(含 95%) 。 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率为 80%(含 80%)-95% 。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低于 80%。3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8%根据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148 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为达标。根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环办201148 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综合评
15、估为基本达标。根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148 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为不达标。污染防治4 噪声污染防治 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符合规定。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值超标 5dB(A)以下(含 5dB(A))。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值超标 5dB(A)以上。 10 5 选址布局中的生态保护 2% 厂(场)选址、布局符合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红线的有关要求。厂(场)选址、布局不符合生态功能区划或生态红线的有关要求,但对生态环境影响较轻的。厂(场)选址、布局严重违反生态功能区划或生态红线的有关要求,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6 资源利用中的生态保护 1%生产经营过程中
16、的自然资源利用、原材料收购等活动,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自然资源利用、原材料收购等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但情节较轻。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自然资源利用、原材料收购等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情节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生态保护7 开发建设中的生态保护 2%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 生态保护措施全部落实, 生态破坏及时清理修复。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基本落实,生态破坏基本得到清理修复。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生态破坏清理修复程度较差。8 排污许可证 3% 按规定办理、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或者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经责令改正后予以改正的。拒绝办理或者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或者被暂扣、吊销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9 排污申报 2% 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经责令改正后予以改正的。 排污申报中故意虚报、瞒报、拒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