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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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规定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 32 号)的精神,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和程序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

2、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培养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为努力把我校建设成为多样性、开放式、特色鲜明的研究型大学而奋斗。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四条 为适应学校分层管理的需要,学校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委(党总支) 的领导 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内行使相应职权,并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第二章 职 权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

3、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2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第六条 学校应 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 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中心)、部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一个或多个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一般应为二级工会主席)。代表团团长职责: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5、;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3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70%。女教 职工、青年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第十条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所在选区的代表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 5 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替补制。代表若调离学校或离休、退休,其代表资格自然失效,缺额者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

6、权利:(一)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三) 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四) 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五)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一)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 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三) 办事公正,为

7、人正派,密切联系教 职工群众,如4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四) 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 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 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 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如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者,可由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另行补选代表;代表如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经所在代表团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单位另行补选。第四章 组织规则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到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

8、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 5 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校工会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代表中推

9、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5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建议名单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出,报校党委批准,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上通过。主席团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至两名。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由七至九名委员组成,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

10、一至两名。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其成员由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秘书长一名。主任由校工会专职主席兼任。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承办代表大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到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五章 会议制度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一) 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由党、政、工负责人组成,

11、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准备工作。(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拟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6和列席代表名额的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组织各单位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三)征集提案,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一个月,提案要求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附议。提案征集结束后,由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进行登记、分类、审查立案。(四)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经筹备领导小组审议,报校党委批准。(五)学校工作报告和其它需提交大会讨

12、论、审议、通过的文件(讨论 稿) 至少于会前七天印 发给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六)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七)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八)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九)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十)制定会议经费预算。(十一)完成其他会务准备工作。(十二)筹备领导小组向党委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主要议程:(一)听取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三)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议程

13、;(四)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五)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7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 2/3 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开会,会议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二)会议议程一般包括: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2.听取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人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3. 审议 学校提出的按规定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的改革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4. 教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提案工作情况报告;5.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14、;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代表团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6.主席团综合各代表团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7.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8.根据需要可安排大会发言。对于需要在大会上讨论通过的重要方案、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应由负责起草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制定该方案、条例、规章的指导思想、依据原则进行说明,经代表充分讨论、审议、修改后,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七条 代表大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代表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第二十八条 大会秘书组要把会议期间各代表团讨论中对学校工

15、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报学校8党委并分送行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利改进工作。第六章 工作机构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一) 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二)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系会议;(三) 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和申诉;(四) 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五) 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 年 1月 29 日发布的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校党字2010 5 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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