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关于转发的通知(中纪发2011 16 号)、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 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水建管2011 433 号),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 号)和水利建 设市场主体不良行 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 518 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水利建 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
2、用的管理。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 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 业 人员。包括注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省外企(事)业单位。第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2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 信用信息管理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分级审核。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一)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统
3、一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标准和发布办法,建立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采集和发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审核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发布良好及不良行为信息等,及时向水利部报送有关信用信息。(二)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配合省水利厅建立和完善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负责及时将采集到的信用信息报送省水利厅。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参与我省水利建设行为相关的信息,包括企( 事) 业单 位和人员基本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
4、信息等。第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标评标和水利建设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基本信息包括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地址、注3册资金、资质、业绩、人员、主营业务范围以及承担的水利建设项目情况等。基本信息经审核后在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发布公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报送程序:(一)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行登录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按要求自主填写基本信用信息。(二)外省入豫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及厅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水利厅报送。(三)省内其他企(事)业单位向其注册所在
5、地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水利厅。各市场主体报送的信用信息应真实、合法。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更正,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第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信息实行评价公示制度。信用等级分为诚信(包括 AAA 级、AA 级、A 级)、守信(BBB 级)、失信( CCC 级)三等五 级,由省水利厅定期组织评价确定并公示。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施意见及评价标准由省水利厅另行制定。第十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实行认定公告制度。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获得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
6、委托的第三方的奖励和表彰,经省水利厅认定后,予以记录并公告。4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实行记录和公告制度。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所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告及认定标准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 2009518 号)执行。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报送程序: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直接报送省水利厅,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县级及
7、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水利建设有关的单位提供;报送材料应明确记载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时间、地点以及不良行为事实、处理机构、处理结果等。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告期限为 3 年,公告期满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要重新进行信用信息备案;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原则上每个季度集中受理一次。每个季度的第一工作周为省厅接收材料时间,二十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并发布。第十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实时更新5管理。主体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于一个月内向负责公布相应信息的水行政主管部
8、门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第十六条 水利建 设市场主体报送的信用信息应真实、合法。如发现有违法失信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的,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 号)处理。第十七条 水利建 设市场主体对公告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核对,对确认发布有误的信息,及时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对确认无误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理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及时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
9、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分管负责人和承办部门、人员及职责,保证信息收集、公告、传送及时准确。鼓励社会各界监督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表彰评优6等工作中,利用公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评价等级,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第二十条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责令整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实 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豫水建2012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