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财人201437 号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岗位聘期考核实施办法(2014 年 7月修订) 的通知各院(部、所) 、有关部门:上海财经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岗位聘期考核实施办法(2014 年 7 月修订) 已经 2014 年 7 月 2 日校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四年七月三日主题词:规章制度 岗位聘期考核 实施办法 通知上海财经大学人事处 2014 年 7 月 3 日印发上海财经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岗位聘期考核实施办法(2014 年 7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以下简称“教师” )岗位聘用与管理,强化教师岗位意识,
2、增强教师岗位责任感,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教师考核标准和评价机制,健全内部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上海财经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岗位聘任与岗位考核办法(上财人201125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根据上财人201125 号规定,受聘我校教学科研岗位,承担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职责的在岗教师。第三条 教师岗位聘期考核的基本原则为:(一)全面考核,绩效导向。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德、勤、能、绩等方面,统筹规划,全面考核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二)两级管理,分类考核。校聘岗位考核由学校负责,院(部、所,以下简称学院)聘岗位
3、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根据教师岗位类型实施分类考核;(三)公开公正,严格考核。以岗位设置为基础,规范管理,加强考核,教师岗位聘期考核所有环节要做到公开公正,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监督;(四)定性评估,定量考核。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第二章 考核机构第四条 部门教师岗位聘期考核的机构为部门岗位考核聘用小组。该小组由本部门党政负责人和教授委员会成员、部门工会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对本部门院聘岗位做出考核结果,对校聘岗位提出初步考核意见。该小组一般 79人,设组长 1 人。考核聘用小组成员和组长名单报人事处备案。第五条 学校教师岗位聘期考核的机构为校岗位
4、聘用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负责对校聘岗位和部门岗位聘用小组成员的部门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和认定,对院聘岗位的部门考核结果进行认定,同时负责指导和监督全校教师岗位聘期考核工作。该委员会一般为 79 人,设主任 1 人。第六条 学校教师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的投诉、申诉机构为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第三章 考核程序第七条 教师根据所聘岗位职责进行认真总结和自我评价,如实填写上海财经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岗位聘期考核表 。第八条 部门岗位聘用小组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对被考核者整个聘期的表现做出全面评价,写出评语。其中:(一)对于院聘岗位,提出明确的考核结果;(二)对于本部门的
5、校聘岗位和部门岗位聘用小组成员,提出初步的考核意见。部门岗位聘用小组做出的考核结果应在部门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第九条 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对部门提交的校聘岗位以及部门岗位聘用小组成员的考核结果进行审定;同时,对院聘岗位的考核结果进行认定。第十条 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教师岗位聘期考核结果应向校党委常委会通报。第十一条 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教师岗位聘期考核结果公示 7 个工作日。第四章 考核标准第十二条 依据上财人201125 号中对各级教师岗位职责的规定,从德、勤、能、绩等方面出发,按照思想品德、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社会工作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第十三条 教师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6、教学工作量的核定,以教学主管部门认定的工作量为准。教学工作量的减免,按照上海财经大学岗位津贴实施细则 (上财人200326 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在部门整体上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的前提下,若该部门有教师在聘期内已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的 2/3 及以上、则可视为其已完成教学工作量。第十四条 教师应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量,并且完成上财人201125号中所规定的“高质量教学、科研成果”的科研分值。科研工作量的核定,以科研处认定的工作量为准。第十五条 教师应完成学校或部门规定的社会工作任务。第十六条 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岗位津贴实施细则 (上财人200326 号)的规定,教师在聘期内必须完成平均 40
7、 课时的培训工作量。第十七条 岗位聘期考核中涉及到的“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科研分值以及社会工作” ,其核定的时间区域应为当轮聘期的起始日至聘期截止日。第十八条 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岗位津贴实施细则 (上财人200326 号)的规定,受聘教学科研岗位的“双肩挑”负责人,可以按照行政岗位的职责要求考核。第十九条 聘期考核以受聘人员现聘岗位职责为依据。聘期内经学校同意发生岗位变动的受聘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所聘岗位的年限比例,折算出应当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工作量,作为聘期考核的标准。第二十条 受聘时间总计不满半个聘期的教师,需填写聘期考核表,但不参加考核和等级评定,学校在执行相关待遇需要考核结果时,视同为
8、考核合格;受聘时间总计不满一个聘期但超过半个聘期的教学科研人员,需参加考核,按本人实际的聘岗时间,折算出应当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工作量,作为聘期考核的依据,从而确定考核等级。第五章 考核及奖惩第二十一条 教师的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合格的标准为: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完成上财人201125 号中规定的岗位职责,以及学校或部门与个人签订的岗位合同中的约定事项;或者基本完成岗位职责与岗位合同约定事项,并同时在教学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行政工作、社会服务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经学校和所部门岗位聘任小组认定的
9、。第二十二条 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教师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部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 15%以内,各部门不得自行突破上述比例。第二十三条 教师的思想品德考核采取“一票否决制” ,对于聘期考核中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在聘期内,党员受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行政人员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聘期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或合格等级。第二十五条 聘期内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的教师,学校将视情况做出相应的考核结果限定:(一)发生 2 次重大教学事故的,考核结果等级应定为不合格,并取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二)发生 1 次重大教学事故的,或累计发生 3 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考核
10、结果不得定为优秀或合格等级;(三)发生 1 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等级。第二十六条 对于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教师,学校或部门在下一轮岗位聘用晋级中将优先考虑。第二十七条 对于聘期考核未达到合格的教师,学校或部门在下一轮岗位聘任时实行低聘、缓聘或不予聘任。第二十八条 教师申请转岗按照上海财经大学教师转岗方案(试行) (上财人201436 号)执行。第六章 投诉与申诉第二十九条 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教师岗位聘期考核结果应公示 7 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学校各级组织或个人有权就岗位聘期考核的结果向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投诉或申诉。逾期则不再受理。第三十条 任何投诉或申诉都必须
11、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事实为依据,并签署真实姓名(以组织名义须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校岗位聘用投诉与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或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或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第七章 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第三十一条 根据上海财经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上财人20043 号)文件规定,自 2004 年起受聘我校各级教学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且职务聘期截止日为 2014 年 7 月 31 日的在岗教师,本年度需要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 第三十二条 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工作纳入教师岗位聘期考核工作中,其考核程序以及相关工作的时间节点与岗位聘期考核一致。学校不再单独进
12、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工作。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授权,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工作由校岗位聘用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标准参照受聘人员所具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教师岗位最低档的标准执行。具体为:正高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标准为上财人201125 号中规定的教师四级岗位的岗位职责要求。副高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标准为上财人201125 号中规定的教师七级岗位的岗位职责要求。中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标准为上财人201125 号中规定的教师十级岗位的岗位职责要求。第三十四条 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结果
13、为合格的教师,在下一轮职务聘期开始时可以申请续聘;对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授权,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可取消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的结果,须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通报。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教师进行聘期考核,对教师的年度考核由部门进行,部门需在每学年末将年度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审核备案。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教师进行岗位聘期考核时,当年的教师年度考核并入聘期考核,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年度考核。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