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废物的分类及处理,内容提纲,医疗废物分类,相关的法律法规,展望,概念,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共分五类,并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院废物是指医院所有需要丢弃、不能再利用的废物,包括生物性的和非生物性的,也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的分类,医疗垃圾分类,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医疗垃圾的处理,医疗垃圾的处理,Title in here,Title in here,Click to add Text,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以
2、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确保包装物或容器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破损的包装应按治疗废物处理,包装物或容器是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建立医疗废物暂存处、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医疗废物的管理,对垃圾暂存处、设施及时清洁和消毒处理,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医疗垃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天,每日工作结束后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消毒。,做好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和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等,资料保存三年。,医疗垃圾的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doc,医疗卫
3、生机构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容器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颁布日期:20030616 实施日期:20030616 颁布单位:国务院 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于200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31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发布时间:2011-05-19,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
4、、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医疗废物污染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利于防治医疗废物污染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第一章总 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发现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消除。,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法设置负责监控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工作的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下列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一
6、)对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定期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制度; (二)工作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三)分类收集、进行特殊处置制度; (四)收集时间、内部和外部运送路线、贮存地点等制度; (五)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管理制度; (六)内部和外部交接、转移管理制度; (七)设施、设备、运输工具达到卫生、环境保护要求保障制度; (八)防止流失、泄漏、扩散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九)登记、评价、监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十)依法应当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第二章一般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其中对直接接触医疗废物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健康受到损害。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有关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运送、处置的监管、登记、交接工作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一)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的医疗废物裸露的; (二)丢失医疗废物的; (三)将医疗废物作为生活垃
8、圾处理,或者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 (四)运送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医疗废物溢出、散落的; (五)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地点外抛弃、填埋医疗废物的; (六)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其他情形。,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且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有进一步扩散危险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
9、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决定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第十三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密闭式运送工具。运送工具须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性标志,使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医疗废物的运送工具不得运送其他物品。,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四条 运送医疗废物发生意外情况,导致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运送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所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上述有关部门到达现场,按照下列分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一)公安部门负责疏散人群,并且在受污染地段
10、设立隔离区,防止处理事故以外的车辆和人员接近;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对溢出、散落的医疗废物和被污染的现场进行消毒、清洁处理,对受到损伤、污染的人员实施救治;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对溢出、散落的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后的全面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消除对环境的影响。,第三章收集和暂时贮存,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分类收集、暂时贮存和运送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生活垃圾混装。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混装的,应当按医疗废物处理。 第十六条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
11、集、登记后,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 输液瓶使用后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医疗废物处理;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回收利用时不得用于原用途。 输液瓶回收利用的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产妇胎盘,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并告知产妇。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医疗废物就地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第三章收集和暂时贮存,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
12、毒剂,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报废的医疗器具,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必须完整密封,可重复利用的应当及时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满足本单位处理医疗废物的需要。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有关卫生、环保的技术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两日。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对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 禁止用医疗废
13、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存放其他废物、生活垃圾,第四章集中处置,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本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的标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的技术要求、安全防护、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培训等,应当符合国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处置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处置能
14、力应当与需要处置的医疗废物数量相适应。,第四章集中处置,禁止采用工艺落后、不能保证安全和存在二次污染隐患的设施或方法处置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并且分别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将前半年的检测、评价结果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县、乡镇、农村和个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就近的原则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附近没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产生医疗废物较少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委托有贮存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暂存,并且由受委
15、托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第五章法
16、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不按规定进行收集、处理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输液瓶回收利用时用于原用途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按规定处置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产妇胎盘的。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行为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
17、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未设县级人民政府的地级市,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第一条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和规定。“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
18、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图,第二条 包装袋标准,(一)基本要求 1、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为制造原料; 2、聚乙烯(PE)包装袋正常使用时不得渗漏、破裂、穿孔; 3、最大容积为0.1m3, 大小和形状适中,便于搬运和配合周转箱(桶)盛状; 4、如果使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或低密度聚乙烯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共混(LLDPE+LDPE)为原料,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150蘭;如果使用中密
19、度或高密度聚乙烯(MDPEHDPE),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80m; 5、包装袋的颜色为黄色,并有盛装医疗废物类型的文字说明,如盛装感染性废物,应在包装袋上加注“感染性废物”字样; 6、包装袋上应印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第二条 包装袋标准,(二)技术性能要求 1、包装袋外观标准符合表一要求。表一 包装袋外观标准 表二 包装袋物理机械性能,第二条 包装袋标准,3、包装袋规格 (1)推荐采用筒状包装袋:折径长厚(mm): 4505000.15mm(LLDPELDPE+LLDPE) 4505000.08mm(HDPE;MDPE) 2)当包装袋容积在0.1 m3范围内,包装袋规格可以根据
20、用户要求确定。 (3)当用户有特殊要求,并且包装袋容积超过0.1 m3时,包装袋厚度应根据试验确定,保证包装袋防渗漏、防破裂、防穿孔,整体物理机械性能不低于表二要求。,第二条 包装袋标准,第三条 利器盒标准 1、利器盒整体为硬制材料制成,密封,以保证利器盒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盒内盛装的锐利器具不撒漏,利器盒一旦被封口,则无法在不破坏的情况下被再次打开; 2、利器盒能防刺穿,其盛装的注射器针头、破碎玻璃片等锐利器具不能刺穿利器盒; 3、满盛装量的利器盒从1.5m高处垂直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3次,利器盒不会出现破裂、被刺穿等情况; 4、利器盒易于焚烧,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作为制造原材料;
21、 5、利器盒整体颜色为黄色,在盒体侧面注明“损伤性废物”; 6、利器盒上应印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7、利器盒规格尺寸可根据用户要求确定。,第二条 包装袋标准,第四条 周转箱(桶)标准 (一)基本要求 1、周转箱整体为硬制材料,防液体渗漏,可一次性或多次重复使用; 2、多次重复使用的周转箱(桶)应能被快速消毒或清洗,并参照周转箱性能要求制造; 3、周转箱(桶)整体为黄色,外表面应印(喷)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 二)技术性能要求 周转箱的规格及性能应满足如下要求: 1、原料要求 周转箱箱体应选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为原料采用注射工艺生产;箱体盖选用高
22、密度聚乙烯与聚丙烯(PP)共混或专用料采用注射工艺生产。,第二条 包装袋标准,2、外观要求 (1)箱体箱盖设密封槽,整体装配密闭。箱体与箱盖能牢固扣紧,扣紧后不分离; (2)表面光滑平整,无裂损,不允许明显凹陷,边缘及端手无毛刺。浇口处不影响箱子平置。不允许2mm杂质存在; (3)箱底、顶部有配合牙槽,具有防滑功能。 3、规格要求 推荐采用长方体周转箱: 长宽高(mm)=600500400 周转箱(桶)规格也可根据用户要求制造。,第二条 包装袋标准,4、物理机械性能 (1)箱底承重:变形量下弯不超过10mm。 (2)收缩变形率:箱体对角线变化率不大于1.0%。 (3)跌落强度:常温下负重20k
23、g的试样从1.5m高度垂直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三次,不允许产生裂纹。 (4)堆码强度:空箱口部向上平置,加载平板与重物的总质量为250kg,承压72h,箱体高度变化率不大于2.0%。 (5)悬挂强度:常温下钓钩钩住箱体端手部位,钓绳夹角为60O30O为,箱体均匀负重60kg,平稳吊起离开地面10分钟后放下,试样不允许产生裂纹。 (三)一次性使用的周转箱可以不遵守本条(二)技术性能要求,但其防破裂、挤压等性能指标应能满足医疗废物周转运送的要求。,常见医疗废物装置盒,总结,1、医疗废物分五类: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废物。2、医疗废物的管理: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确保包装物或容器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如果有破损的包装应按治疗废物处理,包装物或容器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而医疗机构应建设医疗废物暂存处、设备,不得露天存放,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登记,禁止转让买卖。负法律刑事责任。,讨论:科室医疗废物处理中的细节,Click to add TextClick to add TextClick to add TextClick to add Text,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未来展望,02,03,规范指引,落实执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