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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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广州市番禺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确保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 ”)购置补贴政策规 范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的政策效益,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根据广东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2018-2020 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规20185 号),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农2019 1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由广州市番禺区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

2、称“ 区农技 办” )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对象、范围和优选条件的规定进行审核、兑付,补贴资金纳入广州市番禺区财政预算安排。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第三条 以市农业农村局下发的广州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机具作为市、区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区农业生产结构需要,增加部分节能、环保、高效的农业机械,由区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公室根据2每年实际情况有需要进行修订广州市番禺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补充一览表。补贴范围内机具实行敞开补贴。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

3、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市和区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市、区另行发布。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已被相关部门取消补贴资格,或者不符合认证管理、许可证管理等的产品,不能按本细则给予补贴。第四条 补贴标准按广州市的补贴标准执行,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补贴额随市、区调整及时作出调整。已享受中央和省级补贴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区财政补贴。但补贴额少于市级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区级财政补齐

4、。使用政府财政资金购买的农业机械不纳入补贴范围。3第三章 补贴对象第五条 补贴对象为番禺区辖区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 ) 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造成补贴资金指标超出当年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财政预算下达的支出指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对补贴对象的优选,优选条件为: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上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个人或组织。当申请者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可按申请和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确定。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

5、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的购机者所购买的同一机具,不得重复申请区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第六条 补贴对象购机后必须依法接受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补贴机具检查管理和质量跟踪调查,并服从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的合理调度,积极配合当地农机推广活动,在重要农时季节、灾害抢收和救灾复产时节优先为本地农业生产服务。4第四章 申报流程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全额)购机、定额补贴、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第八条 申请。购机者在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自主购买机具 3 个月内,向所在村、镇(街)农业(

6、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广州市番禺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附件 2)及相关补贴申请资料。1.申请者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原件(核验用)及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核验用)及复印件;本人 银行存折(卡)原件(核验用)及复印件。2.申请者为组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核验用)及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核验用)及复印件;与组织名称一致的银行账号原件(核验用)及复印件。3.个人或组织购买单机销售价 1 万元以上机具或同一主体购买多台累计销售价 5 万元以上机具的,还需提供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凭证。对以下情形的,另须按如下要求办理:1.非本村户籍的购机申请者须提供租地合同或协议(租赁方须与申请人相符

7、)。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以及单机补贴额在 1 万元及以上或同一主体购买多台累计补贴额在 3 万元及以上的机具,需“见人见机 见票”进行现场核实,提供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登记表(附件 3)。机具核实具体按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流程(粤农函520171369 号)有关规定执行。购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须到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后提供相关证明。安装类机具需提供机具竣工确认书。第九条 审核。镇(街)农业(农机)管理部门收到补贴申请资料后,应及时根据申请者信息及机具信息补充完善填写广州市番禺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附件 2)盖章并交申请者签名确认。补贴资

8、料须于审核后 15 个工作日内录入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第十条 报送结算。镇(街)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将审定通过的补贴申请分批进行汇总,填写 镇 年第 批农机购置补贴汇总表(附件 4),于每季度 25 日前加盖属地政府公章报区农技办,纸质申请表等资料一并提交。第十一条 公示。区农技办收到镇(街)的广州市番禺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分批制作广州市番禺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公示表,在区人民政府网站及相关镇(街)政府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时间 7 天。同时公布区农技办、财政部门以及镇(街)政府的投诉、举报受理电话号码。第十二条 兑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区农技办及时整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明细

9、表送区财政局复核,区财政局复核无误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兑付手续。属于个人的,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或划转拨付到个人账6户;属于组织的,区财政局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组织银行账户。补贴资金至少每季度足额兑付一次。当补贴 政策和 标准调整时,以购机者补贴申请受理时的政策 为准。上 级文件 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封闭暂停或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 补贴资格等措施之前,购机者已购置并已通过 申请受理的,且 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按规定向购机者 兑付 补贴资金。通 过其他渠道已取得各级财政补贴资金购置 农业 机械的,不得重复申请市、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

10、十三条 区农技办、各镇(街)农业办公室(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要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通过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并依托当地政府网站,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将实施方案和实施的重点情况进行公开,对购机受益者要在所属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四条 村(居)委、 镇(街)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购机申请人(组织)的申请资格;负责对享受补贴的机具进行符合性审核;负责核实购机申请人(组织)的申请资料和凭证,确保购机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第十五条 补贴对 象应当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农机管7理规定;对购机行为、

11、购买机具以及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票据凭证;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等还需对购置机具设帐核算。享受补贴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转让,特殊情况要转卖或转让的,需经区农技办和区财政局审批同意。购置法定纳入牌证管理农机具的,购机者应当到区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办理登记入户、核发牌证(农机号牌和行驶证);依法接受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核验和质量跟踪调查;机具操作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等。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按相关规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

12、企业的经销行为负责监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六条 区农技办应对已补贴农业机械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机数量、机具价格、补贴金额、生产企业、购机发票复印件等。第十七条 区财政、农技(农机)部门要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区农技办每年 10 月份编制下一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预算上报区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8一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财政预算的依据。第十八条 补贴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采取欺诈行为骗取补贴专项资金的,要及时追回资金,追究

13、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对补贴机具每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特别是对补贴资金较大的申请,要严格检查其机具使用的真实性,防止倒卖国家补贴机具。第二十条 公开信息,接受监督。举报和投诉电话:020-84820820,各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挂图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依托当地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页)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自动喷灌设施补贴办法,按照番禺区标准化设施农业项目“以 奖代补” 相关规定执 行。第二十二条 番禺区标准化设施农业项目继续按照关于印发番禺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番农2009 8 号)及番禺区标准化 设施农业项目“以9奖代补”相关 规定执 行。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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