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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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玉林市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 2016 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1 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意见(桂政办发 2016 1 号)和 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医改办 2017 19 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 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按照 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围绕推进“健康广西”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完善

2、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新机制,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通过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建立家庭医生与居民的契约服务关系,使居民获得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逐步恢复并增强居民对基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信任感,引导形成以家庭医生首诊为基础的有序就医格局,为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城乡同步、分类实施。 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和贫困县为重点,在城市和乡村同步推开,以重点 人群和重点疾病为突破点,分类有序推进。坚持确保基本、循序渐进。以群众健康需求为导向,立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相结合、中西医并重,不断完善签约服务内涵,逐步扩大签约服务内容

3、,积极稳妥推进家庭医生制度建设。坚持明确职责、强化考核。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在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职责,建立健全内在激励与外部考核机制,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 (三)主要目标。 全面推开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 , 2017年,我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 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 60%以上,贫困人口签约服务 覆盖率达到 100%以上。到 2020 年,力争将签约服务 由重点人群扩大到全人群, 以健康为中心,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全市 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 二、明确签约服务主体 (四)组建家庭医生团队。 家庭医生是组建家庭医生团队的中坚力量

4、,在城市主要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全科医生(含中医类别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师(含助理公共卫生医师)等组成;在农村主要由乡镇卫生院注册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护士、公共卫生医师(含助理公共卫生医师),以及具备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医师和乡村医 生等组成。有条件的 县(市、区) 可吸收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社(义)工等加入家庭医生服务团队。 (五)明确家庭医生团队职责分工。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主要采取团队服务的形式向居民提供,家庭医生是签约服务第一责任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领导下,负责与居民或家庭签约,原则上每个家庭医生团队,在城市负责不超过800 户、居民人

5、数 2000人以内的签约服务对象;在农村负责不超过 400 户、居民人数 1000 人以内的签约服务对象,并以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人群和高血压、糖尿病、结 核病等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等疾病为服务重点,优先覆盖、优先签约、优先服务。同时,根据团队成员构成特点,科学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和进行统一管理,做到分工不分家、分工又合作,形成团队服务能力,确保签约服务协议得到全面有效执行。 (六)实行区域签约服务。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合理划分签约服务责任区域, 由居民或家庭自愿选择 1个家庭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签约服务内容、

6、方式、期限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签约周期原则上为 1 年,期满后民民可续约或选择其他家庭医生团队签约。鼓励 和引导居民就近签约,有条件的地区,也可跨区域签约,逐步建立有序竞争机制。无偿签约服务协议样本,由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有偿签约服务协议样本,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社会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七)转变签约服务模式。 家庭医生团队要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平台,二级以上医院为技术支撑,提供全程、连续、上门、有效的服务。其它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个体诊所)医务人员经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与服务范围内负责签约服务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后

7、, 具备临床和中医类执业医师资格的 ,可采取独立组建家庭医生团队,或加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团队等形式,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具有其他 执业 资 格 的医务人员,可以视情况加入基层机构家庭医生团队,作为团队成员承担与其 能力 相适应的任务。鼓励 居民或家庭在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同时,自愿 选择一所二级医院和一所三级医院 为转诊就医医院 ,构建“ 1+1+1”的组合签约模式,在确保基层首诊的基础上, 签约居民 可在组合内自由选择就医机构。 三、 规范签约服务内容 (八)明确签约服务内容。 家庭医生团队主要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涵盖常见 病和多发病的中西医诊

8、治、用药、就医路径指导和转诊预约等;公共卫生服务涵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服务涵盖健康评估、康复指导、家庭病床服务、家庭护理、中医药“治未病”服务、远程健康监测等。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丰富和充实签约服务内容。 (九)完善和规范签约服务项目。 完善和规范签约服务包。各 县(市、区) 根据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居民健康需求,将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有机结合,遴选基层能开展、针对性强、群众认可度高的项目,组成单一或复合型的签约服务包,供居民或家 庭自主选择。原则上,签约服务项目可分三种类型:即面向全体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提供;面向特

9、殊疾病居民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有偿提供,由医保基金和个人付费;面向健康或亚健康居民提供的健康管理项目(医保规定的项目除外),双方约定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由个人付费。 四、增强签约服务吸引力 ( 十)完善居民签约激励机制。 各 县(市、区) 要采取多种措施,在就医、转诊、用药、医保等方面对签约居民实行差异化政策,引导居民有效利用签约服务。 签约居民在家庭医生处就诊免收门诊挂号费(一般诊疗费), 已参保的签约居民因病情需 要转诊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通过给予家庭医生团队一定比例的医院专家号、预约挂号、预留床位等方式,方便签约居民优先就诊和住院。二级以上医院的全

10、科医学科或指定科室对接家庭医生转诊服务,为转诊患者建立绿色转诊通道。 开展家庭医生签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优化药品配备,可使用医联体内上级医疗机构处方药品,并按规定报销。 对经家庭医生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的签约居民,如其确需延续上级医疗机构长期用药医嘱以维持治疗的,在回到签约家庭医生处就诊时,家庭医生可根据上级医院用药医嘱开具相同药品(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除外),政府办(含公立医院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上述药品实行零差率,形成“基本 +补充”的药品使用联动机制。 签约居民享受连续处方优待政策 ,对诊断准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药的签约慢性病患者,可一次开具治疗性药物 1-2 月药量,并可享受家庭

11、医生团队送药上门服务和每月一次的上门访视服务。 (十一)因地制宜设立家庭病床。 签约居民或家庭中有病情适合在家庭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患者;老弱病残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患者;适合家庭治疗的部分职业病、精神病患者;肿瘤晚期需要支持治疗 和减轻痛苦的患者等,可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家庭病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同意后,提供家庭医疗、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 五、健全完善签约服务收付费机制 (十二)合理确定签约服务费。 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按年收取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

12、费等分担。自治区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将制定签约服务收付费的指导意见。市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价格等部门根据签约服务内容、签约居民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 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制定具体签约服务收付费方案,这是保证签约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关键。其中,服务包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个性化延伸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个人按规定予以支付;服务包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费用,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中支付;服务包内个性化健康管理项目费用,由签约居民自行支付。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按规定实施救助。 (十三)规范其他诊疗服务收费

13、。 家庭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报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有偿服务包签约居民提 供约定服务过程中不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和门诊一般诊疗费;向签约居民提供非约定服务,可以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向非签约居民提供诊疗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 (十四)发挥签约服务控费作用。 将医保门诊报销政策重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向签约居民倾斜。要充分发挥医保支付的引导作用,实行差异化的医保支付政策,引导居民到基层就诊。有条件的 县(市、区) 可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 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

14、保总额付费,发挥家庭医生在医保付费控制作用。 六、建立签约服务激励和考核机制 (十五)完善家庭医生收入分配制度。 要综合考虑社会公益目标、签约服务数量和质量、家庭医生团队工作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使家庭医生团队特别是家庭医生通过提供优质签约服务,提高合理收入水平,增强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承担签约服务等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单位收支结余部 分可按规定提取奖励基金。二级以上医院要在绩效工资分配上向参与签约服务的医师倾斜。 (十六)逐步健全综合激励政策。 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逐步在编制、人员聘用、职称晋

15、升、在职培训、评奖推优等方面制定倾斜政策,将优秀人员纳入各 县(市、区) 政府人才引进优惠政策范围,增强全科医生职业吸引力。继续开展全科医生特岗和转岗培训计划。加强家庭医生及其团队成员继续教育,建立健全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定期到基层开展业务指导与家庭医生定期到临床教学基地进修制度。严格落实城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的政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合理配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高、中级岗位的比例,扩大职称晋升空间,重点向签约服务考核优秀人员倾斜。对成绩突出的家庭医生及其团队,给予表彰表扬,大力宣传先进典型。 (十七)加快建立定期考核制度。 要根据签约服

16、务对象的数量与构成、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居民满意度、医药费用控制、签约居民基层就诊比例等综合因素,建立签约服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家庭医生团队开展评价考核,鼓励家庭医生代表、签约居民代表和社会代表参与。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 费拨付以及团队和个人绩效分配挂钩。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居民意见突出的家庭医生团队,建立退出、扣减补助经费等相应惩处机制。 (十八)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特别是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公开公众监督手段和畅通监督渠道,建立以签约居民为主体的反馈评价体系,定期或不定期收集、汇总、分析反馈意见,并将反馈评价情况及时向社会公

17、开,作为家庭医生团队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和居民选择家庭医生团队的重要参考。 七、强化约签约服务支撑和保障 (十九)健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要认真按照每个乡镇建有 1 所政府办乡镇 卫生院、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 3-10 万居民建有 1 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行政村建有 1 所政府办村卫生室的要求,严格标准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和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十)强化家庭医生团队建设。 各县(市、区)应加大对全科医生的培训力度,通过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在岗医师转岗培训、医疗联合体业务协作等项目,多渠道培养培训全科

18、医生。全面开展家庭医生、社区护士、乡村医生等岗位的技能培训,提升基层医务人员学历层次,完善知识结构。鼓励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执业的临床或中医类别医师按规定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和农村县级医院(包括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的临床或中医类别医师(主要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康复医学、预防保健、中医、中西医结合等专业的医师)参加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中医药局认可的全科医生岗位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或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或取得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按规定申请或变更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十一)加强业务技术支持。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

19、创造条件,提供签约服务必需的 出诊装备、交通工具等设施设备配备和业务技术,支持家庭医生团队开展工作。整合二级以上医院现有的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探素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等,实现区域资源共享,为家庭医生团队提供技术支撑。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可在社区建立“医生工作室”,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可通过医联体、乡村一体化等形式,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二十二)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 加快建立健全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签约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报告、健康管理等信息共享和业务协 同。依托“互联网 +”现代科技优势,通过远程医疗、即时通讯等方式,加强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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