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装修设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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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酒店装修设计合同本 合 同 订 立 于 年 月 日 委 托 人:(以下简称“业方”) 。 受托人: ,注册办事处位于 (以下简称 “设计方”)。 鉴于业方请设计方就“ 假日酒店”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提供室内装潢设计服务, 而设计方亦同意就以下所述条款与条件,担任本项目所委托之设计方。业方及设计方兹就本项目之室内装潢设计服务,同意订定下列条款以资遵循:1.0 委托及工作内容1.1 业方委任设计方担任本项目之专任室内装潢设计方,并指定本项目主设计师由设计方的 先生担任( mr.h.l.lim ),设计方同意接受此项委任。1.2 合同工作内容将限定以下范围内之室内装潢设计:1.2.1 酒店区域

2、(指 除 酒 店 内 的 厨 房 、 机 房 等 专 业 封 闭 场 所外的所有客用区域,如餐饮场所、客房、健康中心、俱乐部,公 共区域中的大堂、门庭、楼梯、浮廊通道、消防楼梯间、后台等 整体酒店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场所)地下层 bm2地下停车库客用区域、电梯间、相应走廊及消防楼梯间。地下层 bm1- 男女员工更衣室- 员工餐厅- 员工通道及相应电梯间、楼梯间。地下层 b1- 宾客电梯厅及通道- 男女更衣室- 健身房- 室内游泳池- 美容院- 康 乐 中 心首层大堂门庭、过道、消防门及通道- 酒店大堂及接待前台- 大堂休息厅- 宾客电梯厅及内装- 前台办公室- 一组男女卫生间- 大 堂 客

3、 用 扶 梯 及 浮 廊第 2 层- 宾客电梯厅及通道- 全日营业餐厅(西餐厅、咖啡吧)- 主题餐厅- 一组男女卫生间- 客 用 楼 梯 及 浮 廊第 3 层- 宾客电梯厅及通道- 商务中心- 宴会前厅- 宴会厅- 间会议室- 设有 个贵宾的中式餐馆- 行政休闲厅- 第 4 层组男女卫生间- 宾客电梯厅及通道- 所有客房及套房共 间(其中包括所有豪华标准间、套房)- 行政办公室- 一 组 男 女 卫 生 间第 5 至 9 层- 宾客电梯及通道- 所有客房及套房共 间 (其中包括豪华标准间、套房、行政楼层、总统套房)- 9 层上达 10 层城市俱乐部的客用楼梯间、楼梯及浮廊第 10 层- 宾客电

4、梯及通道- 城市俱乐部及水疗中心( spa)- 一组男女卫生间本项目中的酒店服务式公寓区域 本 项 目 中 的 国 际 女 装 中 心 商 场 区 域本项目中的建筑外立面本项目中的外围景观设计1.3 设 计 方 就 前 述 工 作 位 置 进 行 之 工 作 应 尽 量 与 业 方 之 项 目协调员完全配合,一切工作计划亦需要完全配合业方之规划时程、设计整合及施工顺序。2.0 服务范围2.1 设 计 方 的 服 务 分 为 四 ( 4) 个阶段完成。此四段如下页第3.0 条中之说明。2.2 设 计 方 之 服 务 范 围 需 要 包 括 设 计 、 平 面 配 置 及 空 间 分 隔规划、色系

5、及配色计划、材料及内装之规格与范围、家具及陈设 之遴选,以及与业方委任之项目协调员极其它顾问之间的协调与 咨询。2.3 设计方之服务范围需要包括与业方或其委任之顾问的咨询与协商,以获取致一经过整合之设计方案。2.4 设计方之服务范围需包括参加由业方或其委托之项目协调员及其它顾问在任何工地所召集之一般会议 (请参照本案第 5.13 、6.9 、 8.1 ( a) 及 8.1 ( b)条款)。2.5 对与本案标有 ( * ) 的区域,设计方的服务范围需包括色 系与配色计划、材料及内装之规格与规范、家具及陈设之遴选,以及与业方委任之其它顾问之间的协调,但不包括任何细部设计和绘制图说。该细部设计和绘制

6、图说应由业方或其项目协调员或其委任之顾问提供。2.6 对本案标有( * )的区域,设计方的服务范围将只限于为获致一整合之设计方案的咨询服务。3.0 内装设计业方本着对设计方的完全信任,同时在对设计方的设计成果给予高度期望的前提下委托设计方担当杭州 假日酒店的室内装修整体设计。设计方承诺明了业方的建设杭州西湖畔高标准的,富有特色,环境高雅的五星级酒店的整体意图及要求,对业方所 有的杭州 假日酒店项目进行内部装修整体设计。在具体的设计过程之中,设计方应本着节省项目业方用于酒店固定成本投入的 原则,在不影响设计效果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投入的装修成本。同 时在物料的选择,施工工艺的运用上都应尽量考虑其经济

7、效益并 保持设计的独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性,以减少本项目本身投入 使用后的经营成本压力。3.1 第一阶段:空间设计与家具陈设配置3.1.1 与 业 方 举 行 前 置 作 业 会 议 或 讨 论 会 , 确 认 并 建 立 所 有设计与功能之需求内容、设计程序、进度时程及发展各楼层之平 面配置大样。3.1.2 与业方及其项目协调员或受其委任之其它顾 问分 别 协 商 以 建 立 内 装 之 设 计 范 围 及 内 容 。3.1.3 针对上述第 1.2 条中指定之所有区域的概要平面设计的发展整合建筑师之设计理念、业方之需求,以及作出推荐。3.1.4 设计方依据第 1.2 条约定,与提送所有区域之

8、概要平面设计予业方后,视为本设计合同第一阶段的完成。平面配置大 样应能反映功能需求、空间规划,包括地面标高、天棚净高、平 面家俱配置、隔断位置等。3.2 第二阶段:理念3.2.1 第 二 阶 段 需 于 设 计 方 对 设 计 进 度 的 确 认 后 开 始 。 第 二阶段也可在业方的指示之下开始。于此阶段,设计方需发展色系 及配色系统之规划和家具之遴选、地面墙面天花布置、初期施工图、立面图和透视图之描绘(请参照 8.1 ( c) 条款)以便清理室内装潢的基本理念。3.2.2 设 计 方 需 送 交 一 份 执 行 内 装 设 计 所 需 包 含 内 部 家 饰 、松动家具、地毯、装饰灯具、墙

9、纸、艺术品等的估计费用。固定 式之内装,其估计费用应由业方的建筑师或经业方任命的估算师 决定。设计方需协助提供估算师所有估算费用所需之装修配置计 划以及建议单价。3.2.3 设 计 方 于 提 交 业 方 本 阶 段 所 需 完 成 之 设 计 图 说 、 装 修材料及内部家饰、松动家具、地毯、装饰灯具、墙纸、艺术品等 的估计费用后,视为本设计合同第二阶段完成。本阶段设计方提交的成果应充分考虑到结构、水、电、暖通、照明、音响等其它专业的需求,并按 4.0 条款给出意见。a、 家俱配置图。陈述所有固定装置、家俱图样上配合每件家俱和装饰拟定规格表标明编号,以便查阅材料规范说明。b、 建筑资料图陈述

10、关键性地点构形,如间隔墙位置,标明尺寸等资料以供建筑师使用。c、 天花图陈述所有有关天花资料如物料、造型、饰面、颜色、灯具铺设、灯具之选择、机械资料,以供特聘之专业顾问,如灯光设计人员,综合于其设计内。d、 配电图陈述有关电器 / 设备所需之机电插座位置、机械设备构形及位 置,如地台电制、墙身风冷系统、出回风隔栅等。e、 地坪饰面图陈述所需地坪饰面、颜色、材料规格、地台高差、新地坪标高。所有项目将配合材料规格编号。3.3 第三阶段:施工图说与施工规范3.3.1 第 三 阶 段 需 于 设 计 方 对 设 计 进 度 的 确 认 后 开 始 。 第 三阶段亦可在业方的指示之下开始。于次阶段,业方

11、、其内装协调 员或其委任的其他顾问应已提供所有设计方认为必需的数据、图说等,使设计方能够着手进行最后细部设计、绘制图说和施工规范的准备工作。3.3.2 设计方需将用于第 1.2 条之区域中所需之所有材料和家饰,制作成图表及详细清单,并需列明合格供货商之材料。本项图表或可提供为未来采购和安装之基本数据,其方式如后述:( a) 图说清册及详细目录。( b) 图 表 详 列 家 饰 、 松 动 家 具 、 地 毯 、 装 饰 灯 具 、 墙 纸 、 艺术品等。( c) 在 需 要 时 , 为 不 同 装 修 材 料 和 装 修 方 式 提 供 颜 色 样 式 和材质样品。施工图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2、 a) 室内立面图陈 述 墙 身 高 度 、 饰 面 、 保 安 系 统 位 置 、 机 电 资 料 及 固 定 装 置项目、艺术摆设位置资料、配合材料规格及施工规范、标明编 号。( b) 施工大样图陈述所有固定位置详细资料及配置。( c) 客房样品规格包括有关饰面、规格说明、图样、家具详图、数量、相片、物料样板资料。( d) 公共区域样品规格包括有关饰面、窗帘、地毯、艺术品摆设之规格说明。设计方无需为电力、机械系统设计出工程图纸,但需提供图纸显示出器具位置使用系统回路设计图,并注明水、电、空调等动力需要量及正确位置并配合专业设计师的要求提出自己所知的建议。3.3.3 设 计 方 应 在 业

13、方 进 行 邀 请 承 包 商 投 标 或 对 内 装 设 计 工作报价的过程上,协助业方或其项目协调员。惟所有承包商之选 定均属业方的权责,设计方对承包商之任何举措、疏忽或不履约 的行为不负担任何责任和义务。3.3.4 设 计 方 应 在 业 方 进 行 审 批 承 包 商 标 单 或 报 价 的 过 程 上 , 协助业方、其项目协调员或其估算师,以确认投标者之投标案均符合设计之设计图与规范的要求及选定之材料。任何与设计图说、规格不同或使用替代之同级材料,均需经设计方审验同意。3.4 第四阶段:协调与检验3.4.1 设 计 方 需 定 期 视 察 施 工 场 所 , 并 需 与 业 方 、

14、其 建 筑 师或项目管理单位要求时到场,惟本项要求需于合理的时间内提前 通知设计方。业方于提出要求后,设计方应在合理时间和间隔下 依工作的进展。关切业方的承包商或次承包商之合同执行,以确 保所有室内装修工作均已照施工图说、规范与设计之理念进行。3.4.2 设计方需在业方的要求和指示下依本案第 7.0 条提供一名全职的工地协调员 (以下称为“工地协调员”) 在施工现场对关于室内装修之工作进行检验,联系并与业方、其项目协调员或其它顾问、承包商或其次承包商进行协调。工地内装协调员应逐日核对数据并提供此数据予任何需要单位,以利室内装修施工与安装作业进行。3.4.3 工地内部协调员应遵照设计方的指挥并使

15、用设计方之技术协助以利协调与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3.4.4 工 地 内 装 协 调 员 需 有 必 要 只 授 权 和 责 任 , 以 能 代 表 业方接受或拒绝任何室内装修工作之成品以维持室内装修工作成果能达到合理的标准与品质。3.4.5 工地内装协调员应在设计方的指挥下针对第 1.2 条中详述之所有服务区域编列施工瑕疵、疏忽及缺失改正建议清单。3.4.6 假 使 业 方 或 其 项 目 协 调 员 自 行 雇 佣 工 地 内 装 协 调 员 , 其内装协调员应接受来自设计方的指挥,惟本项工地内装协调员的所有薪水、红利和费用均由业方负责。3.4.7 设计方 (在工地内装协调员之协助下) 针对 1.2 条款中详述之所有服务区域,完成提送施工瑕疵、疏忽及缺失改正建议清单。视为本设计合同第四阶段的完成。4.0 除外之合同服务项目前述条款所述之设计方工作范围与责任并不包括合同没有具体提及的,酒店以外的其它工作范围及责任。所有未提及之项目均应适用本条款并认定为合同外之工作范围。有关该等除外工作包含下列各项:4.1 本 项 目 中 除 了 第 1.2 条 所 提 的 酒 店 所 有 工 作 区 域 外 , 属业方的建筑师极其它顾问之专业及责任范围的所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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