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 1 - 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小三江温泉度假 旅游区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山府发 2013 7 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 2013 年 4 月 27 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 ,并经 2013 年 6月 20 日 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听证会听证通过,现将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小三江温泉度假 旅游区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为确保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 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
2、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 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 2 - 一、征地补偿标准 (依照粤国土资利用发 201121号文制定) 单位:元 /亩 地区类别 耕地 园地 林地 养殖水面 未利用地 小三江镇 26520 20400 9720 27520 8160 说明: 1.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征用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 保护标准( 2010 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 2
3、01121 号)有关规定小三江镇属九类区,因 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 征地拆迁非公益类用地,为使项目征地拆迁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本补偿标准按九类区耕地 22100 元 /亩、园地 17000 元 /亩、林地 8100元 /亩、养殖水面 22933.33 元 /亩、未利用地 6800 元 /亩的基础上每地类增加 20%执行,即耕地 26520元 /亩、园地 20400元 /亩、林地 9720元 /亩、养殖水面 27520元 /亩、未利用地 8160元 /亩执行。 3.房屋及其它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广 东省交通基础设施 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粤府办 200346号)有关规定执行 ,并结合本
4、县具体情况制定。 4.青苗补偿标准: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定。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 3 - 5.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粤府办 200346 号文第五条第(八)款第 4 点执行。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不予补偿。但属于历史形成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除外。在成林、中幼林内种植桂花树、罗汉松、红豆杉等名贵树种的不作补偿。 7.征用耕地范围说明:包含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 8.征用园地范 围说明:包含果园、桑园、茶园、花圃、药材等其他多年生长作物的园地。 9.征用林地范围说明:包含林地、灌木林地、
5、蔬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 10.征用未利用地范围说明:包含河流水面、湖泊水面、苇地、滩涂。 11.机耕路、集体水渠属村小组集体所有。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 4 - 二、青苗补偿标准 项目 补偿标准(元 /亩) 水稻 1000 番薯 600 花生 800 香芋 1000 杂芋 700 莲藕 1500 鱼塘 1500 烟叶 1000 木薯 600 蔬菜 1200 糖蔗 900 粉葛 1100 黑蔗(黑皮蔗) 1100 黄豆 800 棉花 1000 马蹄 1500 淮山 1500 生姜 1500 黄花菜 1000 注:本表未尽项目参照表内作物近状情况处
6、理。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 5 - 种类 单位 补 偿 标 准( 元) 备 注 种植 2年未投产 投产 1-2 年 投产 2年以上 沙田柚 株 50 120 180 按 60株 /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 60株 /亩标准种植的以 5000元 /亩计算 柑桔 20 50 100 按 100 株 /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 100株 /亩标准种植的以 5000元 /亩计算 年桔 20 50 100 佛手 50 120 180 番石榴 10 50 80 三华李 10 50 80 木瓜 20 40 40 柠檬 20 50 100 按 40株 /亩标准种植的以
7、株计算,超过 40株 /亩标准种植的以 2000元 /亩计算 无花果 高 0.6 米以下 20 元 /株 按 60 株 /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 60 株 /亩标准种植的以 5000元 /亩计算 高 0.6-1.2 米 40 元 /株 高 1.2-1.5 米 50 元 /株 高 1.5米以上、直径 5cm 以上 150 元 /株 沙塘桔 高 0.5 米以下 30 元 /株 高 0.5-0.8 米 50 元 /株 高 0.8 米以上 60 元 /株 种植 4-6 年 100 元 /株 种植 6 年以上 120 元 /株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 6 - 种类
8、 单位 胸径 5cm 以下 ( 元) 胸径 5.1-15cm( 元) 胸径 15.1cm 以上 ( 元) 黄皮 株 15 35 160 青梅 15 30 90 枇杷 15 60 110 桃树 15 25 60 沙梨 20 35 130 板粟 20 30 200 柿子 15 35 140 枣子 15 35 160 杨梅 20 70 210 布李 20 70 190 芭蕉 高 1 米以上 15元, 1 米(含 1 米)以下 5 元 注:果树以胸径计算(胸径 =果树圆周 /3.14),由地面量上第一级分枝为胸径界; 1 米(含 1 米)以下果树作幼苗处理;其它果树参照同类型果树补偿 。 连山壮族瑶族
9、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 7 - 附注:规格直径 1 厘米以下及 1-3 厘米的由地面量上 30厘米为 直径界;直径 3 厘米以上的由地面量上 100厘米为直径界。 以上树种指作移植补偿,不作损失补偿。 项目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说明 桂花树 直径 1厘米以下 株 10 按 1000 株 /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 1000 株 /亩标准种植的以 10000 元 /亩计算 桂花树 直径 1-3厘米 30 按 400 株 /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 400 株 /亩标准种植的以 12000 元 /亩计算 桂花树 直径 3.1-6 厘米 60 按 200 株 /
10、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 200 株 /亩标准种植的以 12000 元 /亩计算 桂花树 直径 6.1-10厘米 120 按 100 株 /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 100 株 /亩标准种植的以 12000 元 /亩计算 桂花树 直径 10.1-20 厘米 200 按 50 株 /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 50 株 /亩标准种植的以 10000 元 /亩计算 桂花树 直径 20 厘米以上 500 按 20 株 /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 20 株 /亩标准种植的以 10000 元 /亩计算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 8 - 项目 单位 单价 (元 )
11、备注 牛根竹 条 1.3 未成材 0.5 大乐竹 3.2 未成材 0.5 水竹 1.3 未成材 0.4 撑蒿竹 1.6 未成材 0.4 黄竹 0.9 单竹 1.3 细勒竹 10.0 零散不成墩 0.5 元 /条 甜竹(大母竹) 5.0 未成材小竹 0.5 元 /条 粉竹 0.9 毛竹 高 10 米以下 4元 /条 按 30 株 /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 ,超过 30株 /亩标准种植的以竹林计算 高 10 米以上 8元 /条 笋竹 (大竹 ) 蔸 占地 0.5 平方米以下 40 元 /蔸 按 60 蔸 /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 ,超过 60蔸 /亩标准种植的以竹林计算 占地 0.5-1 平方米 80
12、 元 /蔸 占地 1 平方米以上 120 元 /蔸 未成材 15 元 /蔸 杂竹 条 已成材 2 元 /条 胸径 3cm 以上为成材 竹林 亩 1000 杂树胸径 5cm 以下 株 1 杂树胸径 5.1-10cm 6 杂树胸径 10.1cm 以上 8 杉树胸径 5cm 以下 10 胸径 2cm 以下作幼林处理 杉树胸径 5.1-7cm 15 杉树胸径 7.1cm 以上 20 油茶树胸径 5cm 以下 15 油茶树胸径 5.1-10cm 25 油茶树胸径 10.1cm 以上 35 樟树胸径 5cm 以下 18 樟树胸径 5.1-10cm 30 樟树胸径 10.1cm 以上 150 松树胸径 5c
13、m 以下 8 胸径 2cm 以下作幼林处理 松树胸径 5.1-10cm 20 松树胸径 10.1cm 以上 30 红豆树胸径 5cm 以下 10 红豆树胸径 5.1-8cm 15 红豆树胸径 8.1cm 以上 25 桉树胸径 5cm 以下 10 桉树胸径 5.1-7cm 15 桉树胸径 7.1cm 以上 20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 9 - 三、苗(花)圃、草场补偿标准 (一)松树、杉树和 红豆杉等经济苗木只 作移植补偿,不作损失补偿, 移植每亩 15000元。 成、中、幼林杉木 每亩按 200株计。 (二)荔枝、龙眼每亩 8000 元。 (三)柑桔、橙每亩
14、 7000 元。 (四)其他绿化苗木每亩 6000 元。 (五)草场补偿标准每亩 2500 元。 (六)盆载花木、果树等一律不予补偿。 (七)种植说明:柑、桔、橙、荔枝、龙眼、芒果、杨桃、木瓜、枣、黄皮、番石榴、柿子、柚果、青梅果树常规种植行距规格为(单位:米): 1.一次定植:常用 3 3( 74株 /亩)、 3 4( 55株 /亩)、 3 5( 44株 /亩)、 4 5( 30株 /亩 )规格,也有用 2 3( 111株/亩)、 4 6( 28株 /亩)。 2.计划密植:常用 2 3( 111 株 /亩)、 2.5 4( 66株 /亩)、2 4( 83 株 /亩)规格,也有用 2 1( 3
15、33 株 /亩)、 2 2( 166株 /亩)、 3 4( 74株 /亩)规格。 3.立体种植:利用树荫下、树与树之间作苗圃或间作矮杆植物(果园加密)。 4.苗圃规格一般每亩 1.2万株以上。 (八)罗汉松、红豆杉补偿标准按桂花树的补偿标准执行;火龙果补偿标准按木瓜的补偿标准执行;其他未尽项目参照邻近植物类别处理。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 10 - 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住 宅 、 厨 房 项 目 檐口高度 单位( 元 /m2) 备 注 框架结构(高级装饰) 3.1 米以上 1100 农村住宅内的储物木阁、水泥混凝土楼阁按每平方米补回100 元残值。 框架结
16、构(高级装饰) 2.2 米 -3米 1080 框架结构(普通装饰) 3.1 米以上 950 框架结构(普通装饰) 2.2 米 -3米 900 混合结构 3.1 米以上 850 混合结构 2.2 米 -3米 800 石墙混合结构 2.2 米以 上 700 砖木瓦结构 3 米以上 600 砖木瓦结构 2.2 米 -3米 530 泥砖木瓦结构 3 米以上 430 泥砖木瓦结构 2.2 米 -3米 400 砖墙、石墙、石棉瓦、油毡纸 3 米以上 200 砖墙、石墙、石棉瓦、油毡纸 2.2 米 -3米 170 土墙、泥墙、石棉瓦、油毡纸 3 米以上 170 土墙、泥墙、石棉瓦、油毡纸 2.2 米 -3米 140 土墙、泥墙、石棉瓦、油毡纸 2.2 米以下 110 副 房 砖木瓦结构(杂物房) 2.2 米以上 170 猪舍、厕 所指盖有天面计算,其余按围墙计算。 砖木瓦结构(杂物房) 2.2 米以下 110 简易棚房(厕所、猪栏) 3 米以上 140 2.2 米 -3米 110 2.2 米以下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