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住建委办事指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公建)一次性告知单(行政许可事项)一、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公建)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三、审批条件(一)临时建设不影响依法批准的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二)临时建设不影响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三)临时建设不影响城乡交通、市容、安全等。四、申报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申请表(土地权属用地单位申请,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代码须提供,如需另作说明的可附陈述申请报告);2.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核原件)(未办理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可提供经市
2、国土或不动产部门确认的土地使用有关证明或已交国土或不动产部门受理、材料符合办证且正在办理中的土地证明,含国土或不动产部门确认的宗地定界图);3.建设现场约 40 米宽范围 8 寸彩色照片 1 张并标明拟建位置(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地址后过塑);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核原件,收复印件)(如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必须提交用地位置图(蓝图 1 份),并出具土地部门用地审核意见,即土地预审意见);5.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市民服务中心二楼 120 窗口办理,经市住建委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图纸)(含总平图及临时2建筑单体设计方案蓝图一式 4 份);已签订图文制作协议书的该项不需,另需
3、提交制作协议书(核原件,收复印件);6.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注: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一年或二年,如不得延期使用必须无条件拆除。以上复印件资料,需提供原件核对;报审办理人员需提供建设单位确认的委托书;至少提供四份蓝图,具体按建设单位下步办理相关业务所需确定提供图纸份数;属第 2 条提供土地证明受理的,待办理土地证并提供复印件及缴清相关费用后方能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数据文件以光盘提供。五、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七、收费标准及依据:无收费八、咨询、投诉电话及办理地址咨询电话:0777-2558972投诉电话:0777-2558800办理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 8 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投资项目审批综合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