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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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是由 在杭州从事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维护等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促进行业和谐发展。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 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

2、局 ,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或属地管理。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或属地、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杭州市。 本会的网址: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 (二)制定行业标准,依法开展行业评定,加强行业自律; (三)组织、承办行业交流、调研以及展览会; ( 四)开展与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相关咨询、服务、培训; (五)承办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行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

3、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少量)。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行业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 (三)致力于城市安全技术防范事业的发展; (四)在杭州从事行业内工程设计、施工、维护以及产品生产、销售等业务,信用记录良好,自愿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发展提供 支撑帮助的企业(合法登记)或从事本行业工作的个人(少量)。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介绍; 2.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三)由秘书处审核;

4、(四)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 五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 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5、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

6、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 1 年召开 1 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3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

7、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 2 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 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 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 1/3 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

8、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为本会会员两年以上; (二)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积极参加本 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热心协会各项工作; (四)企业具有相当规模,年销售额或利润在同类企业中处于领先位置,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积极的影响力; (五)特殊情况须经理事长会议讨论并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及 申请成立时的会员 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1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

9、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 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 权和表决权;

10、(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六)谨慎、认真 、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11、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 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

12、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任期内,理事 3 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13、。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 调整;(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 11-5

14、1 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任期内,常务理事 3 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个月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 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 1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

15、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20名以内,秘书长 1 名,监事长 1 名。 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 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 过 65 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 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 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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