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水务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为进一步做好水务局行政执法程序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同时,根据本局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如下:一、简易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33 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政监察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
2、外);(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六)在五日内(在水上当场处罚,自抵岸之日起五日内)将水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水行政处罚机关备案。(七) 将所有文书及音像资料整理归档备案。2第二节 一般程序根据案件来源(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交等),行政执法人员要立即组织调查,确定案件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属于本机关管辖、属于一般程序范围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予以立案调查;否则不予立案。1、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
3、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3、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4、水政监察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水
4、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水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二)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三)依法需退还当事人的,退还当事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5、水政监察人员进行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水政监察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事项,由水政监察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清单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应有邀请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
5、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况。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对证据保存不利的可以异地保存。6、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4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法行为已构成犯
6、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7、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8、水行政处罚
7、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应当在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9、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第三节 听证程序61、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
8、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2、听证由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具体工作由水政机构组织。3、水行政处罚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
9、地点。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4、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举行听证的三日前,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75、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交委托书。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或者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中无正当理由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6、听证主持人由水行政处罚机关指
10、定水政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记录人负责听证记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有关事务。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听证记录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7、案件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提出新的证据;(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8(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五)对听证笔录进行核对、签字或者盖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8、听证
11、按下列步骤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身份;(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其他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宣布听证开始;(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水行政处罚建议;(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询问;(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言行
12、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9、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案由;9(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三)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姓名;(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水行政处罚建议;(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调查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经证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应经听证主持人审核后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10、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作出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的决定。11、听证结束后
13、,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水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决定。12、水行政处罚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水行政处罚的执行1、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102、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当场处罚时,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水政监察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不停止当场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水政监察人员依法作出罚款的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水政监察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5、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外,决定罚款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书面告之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代收罚款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水行改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