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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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广东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为 规 范 我 省 国 土 资 源 信 访 事 项 复 查 复 核 工 作 ,提 高 信 访 工作 效 率 和 质 量 ,保 障 信 访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国 务 院 信 访 条 例 、广 东 省 信 访 条 例 、国 土 资 源 信 访 规 定 和 广 东 省 信 访 事 项 复查 复 核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省 国 土 资 源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规 程 。一 、 信 访 答 复 、 复 查 、 复 核 意 见(一 )信 访 答 复 。1.对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一般由属地县(市、区)国土资源

2、主管部门办理并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答复信访人。2.跨 县 (市 、区 )的 信 访 事 项 由 属 地 市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办 理 并 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答 复 信 访 人 。3.情况复杂的,应按信访条例第 33 条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二 )信 访 复 查 。1.信 访 人 对 县 (市 、区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作 出 的 信 访 事 项处 理 意 见 不 服 的 ,可 以 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向 同 级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或 市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信 访 复 查 申请 。2.

3、信 访 人 对 市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作 出 的 信 访 事 项 处 理 意见 不 服 的 ,可 以 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向 同 级 市 人 民2政 府 或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信 访 复 查 申 请 。(三 )信 访 复 核 。1.信 访 人 对 市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作 出 的 信 访 事 项 复 查 意见 不 服 的 ,可 以 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向 同 级 市 人 民政 府 或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信 访 复 核 申 请 。2.信 访 人 对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4、管 部 门 作 出 的 信 访 事 项 复 查 意见 不 服 的 ,可 以 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向 省 人 民 政 府提 出 信 访 复 核 申 请 。二 、 登 记信 访 人 可 以 采 用 来 信 、来 访 等 方 式 提 出 复 查 (复 核 )申 请 。采 用 来 访 方 式 的 ,应 当 引 导 信 访 人 到 相 关 复 查 复 核 机 关 递 交 书面 申 请 材 料 。复 查 复 核 机 关 收 到 申 请 后 ,应 当 要 求 信 访 人 认 真 填 写 信访 事 项 复 查 (复 核 )申 请 表 (附 件 1),包 括 申 请 人 信 息 、申 请 类别 、申

5、 请 时 间 、反 映 的 主 要 问 题 及 请 求 事 项 等 。如 发 现 信 访 人 的申 请 材 料 没 有 提 出 具 体 的 请 求 事 项 ,应 及 时 要 求 信 访 人 提 供 。三 、 初 审复 查 复 核 机 关 收 到 复 查 (复 核 )申 请 后 ,应 当 对 申 请 材 料 进行 初 步 审 查 。能 够 当 场 答 复 是 否 受 理 的 ,可 当 场 书 面 答 复 ;不 能当 场 答 复 的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15 日 内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附 件 2、3),同 时 将 申 请 书 副 本 、相 关 材 料 抄 送 原 办

6、 理 (复 查 )机 关 。下 列 事 项 不 属 于 复 查 (复 核 )事 项 的 受 理 范 围 :1.申 请 人 不 是 信 访 事 项 处 理 (复 查 )意 见 的 原 信 访 人 的 。32.不 属 于 复 查 复 核 机 关 法 定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3.申 请 内 容 超 过 原 信 访 事 项 处 理 (复 查 )请 求 范 围 的 。4.其 他 有 权 复 查 (复 核 )机 关 已 经 受 理 申 请 的 。5.无 具 体 的 复 查 (复 核 )请 求 、事 实 和 理 由 ,属 于 提 出 建 议意 见 类 、举 报 类 、政 策 咨 询 类 等 非 投 诉

7、 请 求 类 信 访 事 项 的 。6.已 超 过 规 定 申 请 期 限 ,且 不 能 提 供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或 正 当理 由 的 。7.已 经 或 应 当 通 过 诉 讼 、仲 裁 、行 政 复 议 等 法 定 途 径 解 决的 。8.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或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检 察 院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9.已 经 终 结 或 正 在 处 理 、复 查 、复 核 的 。10.其 他 不 属 于 复 查 、复 核 事 项 受 理 范 围 的 。四 、 办 理复 查 复 核 机 关 可

8、以 向 原 办 理 (复 查 )机 关 发 出 信 访 事 项 复查 (复 核 )通 知 书 (附 件 4),要 求 其 提 出 办 理 意 见 ,并 提 交 当 初作 出 处 理 (复 查 )意 见 的 证 据 、依 据 和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书 面 答 复应 当 逐 条 、正 面 、有 针 对 性 地 回 应 信 访 人 提 出 的 复 查 (复 核 )请求 。原 办 理 (复 查 )机 关 应 在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书 面 答 复 和 有 关 材 料 。复 查 复 核 机 关 应 就 信 访 人 提 出 的 复 查 (复 核 )事 项 进

9、行 全面 审 查 。主 要 审 查 该 信 访 事 项 的 事 实 认 定 是 否 准 确 ,程 序 是 否规 范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原 处 理 (复 查 )意 见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公 平 、4合 理 。复 查 (复 核 )审 查 原 则 上 采 取 书 面 审 查 和 实 地 调 查 相 结 合的 办 法 ,还 可 以 采 取 约 访 信 访 人 、调 阅 卷 宗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等 方式 进 行 。调 查 取 证 时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2 人 。重 大 、复 杂 、疑 难 的 信 访 事 项 ,可 以 在 复 查 (复 核 )过 程 中举 行 公 开

10、 听 证 、召 集 专 家 论 证 、组 织 审 查 小 组 、聘 请 律 师 提 供 咨询 服 务 等 方 式 进 行 核 查 处 理 。复 查 意 见 作 出 前 ,信 访 人 对 信 访 答 复 意 见 不 服 的 可 申 请 撤回 复 查 申 请 ,也 可 以 申 请 与 原 作 出 答 复 意 见 机 关 自 行 和 解 或 申请 复 查 机 关 调 解 ;复 核 意 见 作 出 前 ,信 访 人 对 信 访 复 查 意 见 不服 的 可 申 请 撤 回 复 核 申 请 ,也 可 以 申 请 与 原 作 出 复 查 意 见 机 关及 答 复 意 见 机 关 自 行 和 解 或 申 请

11、 复 核 机 关 调 解 。申 请 撤 回 的 ,应 当 向 申 请 复 查 复 核 机 关 提 交 书 面 撤 回 申 请 。撤 回 复 查 (复 核 )申 请 的 ,复 查 (复 核 )终 止 ,信 访 人 不 得 以 同 一 事 实 、理 由 再 次 提出 复 查 (复 核 )申 请 。自 行 和 解 的 ,应 当 向 复 查 复 核 机 关 提 交 书面 和 解 协 议 。申 请 调 解 的 ,复 查 复 核 机 关 可 以 按 照 自 愿 、合 法 的原 则 进 行 调 解 。经 调 解 达 成 协 议 的 ,复 查 复 核 机 关 应 当 制 作 调解 书 ,载 明 信 访 事 项

12、 的 请 求 、事 实 、理 由 和 调 解 结 果 。调 解 书 经双 方 签 字 ,并 加 盖 复 查 复 核 机 关 印 章 后 生 效 。调 解 未 达 成 协 议的 ,复 查 复 核 机 关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复 查 (复 核 )意 见 。达 成 和 解 、调解 协 议 的 ,视 为 信 访 人 撤 回 复 查 (复 核 )申 请 。五 、 决 定复 查 复 核 机 关 审 查 、调 查 后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作 出 复 查 (复 核 )5意 见 (附 件 5、6):(一 )原 处 理 、复 查 意 见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适 用 依据 正 确

13、,程 序 合 法 ,内 容 适 当 的 ,予 以 维 持 ;(二 )原 处 理 、复 查 意 见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决 定 撤 销 或 变更 原 处 理 、复 查 意 见 :1.主 要 事 实 不 清 、证 据 不 足 的 ;2.适 用 依 据 错 误 的 ;3.违 反 法 定 程 序 的 ;4.超 越 或 者 滥 用 职 权 的 ;5.明 显 不 当 的 。决 定 撤 销 的 ,可 以 责 令 原 办 理 、复 查 机 关 按 办 理 或 复 查 期限 重 新 作 出 处 理 、复 查 意 见 。(三 )原 办 理 、复 查 机 关 超 越 职 权 、层 级 办 理 的 ,复

14、 查 、复 核机 关 可 以 撤 销 原 处 理 、复 查 意 见 ,责 令 下 级 行 政 机 关 按 照 规 定办 理 、复 查 。(四 )复 查 (复 核 )意 见 书 应 具 备 以 下 文 书 格 式 要 件 ,其 中 包括 :1.准 确 归 纳 信 访 人 投 诉 请 求 内 容 。2.围 绕 信 访 人 投 诉 请 求 ,展 开 事 实 调 查 ,认 定 事 实 ,固 定 证据 。3.针 对 信 访 人 投 诉 请 求 以 及 已 经 查 明 的 事 实 ,根 据 相 关 的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进 行 必 要 的 说 理 论 证 。4.根 据 相 应 法 律 、法 规

15、和 政 策 作 出 结 论 意 见 。65.属 于 复 查 意 见 的 ,应 告 知 信 访 人 下 一 步 申 诉 途 径 、期 限 ;属 于 复 核 意 见 的 ,应 告 知 信 访 人 此 信 访 事 项 终 结 。经 审 查 不 属于 复 查 复 核 机 关 受 理 范 围 的 申 请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信 访 人 ,引 导信 访 人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的 程 序 向 相 关 单 位 提 出申 请 。六 、 办 结 和 送 达受 理 的 复 查 (复 核 )信 访 事 项 应 当 自 收 到 复 查 (复 核 )申 请之 日 起 30 日 内

16、 办 结 。但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举 行 听 证 、专 家 论 证 、组 织 审 查 小 组 进 行 审 查 、调 解 、中 止 等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内 。复 查 复 核 机 关 对 信 访 事 项 复 查 复 核 结 束 后 ,应 制 作 加 盖 复查 复 核 机 关 印 章 或 信 访 专 用 章 的 复 查 (复 核 )意 见 书 ,并 在 15日 内 送 达 申 请 人 。复 查 (复 核 )意 见 书 可 以 采 用 直 接 送 达 、邮 寄 送 达 、公 告 送达 或 留 置 送 达 等 方 式 送 达 复 查 (复 核 )申 请 人 ,并 如 实 填 写

17、送达 回 证 (附 件 7)。复 查 (复 核 )意 见 书 一 式 6 份 ,上 一 级 信 访 事 项 复 查 (复 核 )机 关 、复 查 (复 核 )申 请 人 、原 办 理 (复 查 )机 关 各 1 份 ,剩 余 的 存档 备 查 。七 、 立 卷 和 归 档对 投 诉 请 求 类 信 访 事 项 ,各 级 信 访 办 理 、复 查 复 核 机 关 要按 照 一 事 一 卷 (册 、盒 )的 要 求 ,建 立 相 应 的 档 案 。信 访 事 项 档 案材 料 的 整 理 ,应 当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的 规 定 。其 中 ,文 件 材 料 应 剔 除

18、重 复 和 多 余 材 料 ,本 单 位 书 面 意 见 书 必 须 是 盖7有 红 色 印 章 的 原 件 ,每 卷 都 应 编 制 卷 内 目 录 ,信 访 事 项 档 案 应当 按 照 序 列 统 一 编 号 。(一 )复 查 (复 核 )档 案 应 具 备 以 下 要 件 :1.信 访 事 项 申 请 材 料 。2.与 信 访 事 项 有 关 的 事 实 证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3.信 访 事 项 具 体 承 办 人 员 的 拟 办 (复 查 )意 见 。4.相 关 审 批 手 续 。5.办 理 、复 查 、复 核 机 关 作 出 的 书 面 意 见 。6.送 达 回 证 。7.

19、其 他 应 当 收 录 的 材 料 。(二 )复 查 (复 核 )档 案 要 件 的 排 序 (适 用 于 受 理 办 结 件 ):1.信 访 复 查 (复 核 )立 案 呈 批 表 。2.信 访 事 项 复 查 (复 核 )申 请 书 及 信 访 人 提 供 的 相 关 证 据 材料 。3.信 访 人 身 份 证 明 ,授 权 委 托 的 应 附 有 授 权 委 托 书 。4.原 信 访 事 项 处 理 (复 查 )意 见 书 。5.原 办 理 单 位 调 处 材 料 及 提 供 的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6.约 谈 信 访 人 笔 录 或 其 他 记 录 。7.承 办 人 拟 办 意

20、见 (附 依 据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主 要 条 款 )。8.信 访 事 项 复 查 (复 核 )意 见 签 发 稿 及 签 发 手 续 。9.信 访 事 项 复 查 (复 核 )意 见 (正 本 )。10.送 达 回 证 。811.附 件 和 其 他 应 当 收 录 的 材 料 。(三 )复 查 (复 核 )档 案 的 建 立 时 限 一 般 应 在 复 查 (复 核 )事 项办 结 后 5 日 内 ,将 办 理 复 查 (复 核 )中 形 成 的 文 书 、证 据 等 材 料整 理 归 档 ,并 定 期 移 交 档 案 部 门 保 管 。附 件 1信 访 事 项 复 查 (复

21、 核 )申 请 表9姓 名 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 市 县(区) 镇(街) 村公民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申请人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联系人 联系电话类别 复查申请 复核申请原办理(复查)机关名称原处理(复查)意见名称原处理(复查)意见文号收到原处理(复查)意见时间是否已到有权处理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复查(复核)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和复查(复核)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内容较多,可写在申请表背页或另附材料)申请书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时间附 件 210不 予 受 理 告 知 书:你(你们、你单位等)不服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文号),于年 月 日向国土资源局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经审查,。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条、 广东省信访条例第条和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条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其他申诉的法定途径表述)特此告知。国土资源局年月日附 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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