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国卫办医发 2015 43 号附件)解放军区总医院 药剂科主讲人:张俊熙2004年,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发布实施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对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起到了积极作用,得到了行业的广泛认可。近年来的监测显示,我国各感染性疾病的致病原组成与耐药性发生了变化。为此,成立了以钟南山院士为组长的修订工作组,根据细菌耐药变化趋势和相关学科发展情况,经深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 ,形成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2015年版) 。 起草背景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国卫办医发 2015 43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
2、公室 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2015年 7月 24日 指导原则指导原则 目录目录v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v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v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证和注意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事项v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各类细菌性感染的经验性抗菌各类细菌性感染的经验性抗菌治疗原则治疗原则 指导原则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n 抗菌药物抗菌药物 治疗性治疗性 应用的基本原则应用的基本原则n 抗菌药物抗菌药物 预防性预防性 应用的基本原则应用
3、的基本原则n 抗菌药物在抗菌药物在 特殊特殊 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应用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应用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原则 (一 )抗菌药物 治疗性 用药的基本原则1. 诊断为细菌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2. 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药敏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3. 抗菌药物的经验治疗 。4. 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5. 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定治疗方案。1. 诊断为细菌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或放射、超声等影像学结果,诊断为细菌、真菌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由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
4、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临床或实验室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应用抗菌药物指征。2.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药敏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抗菌药物品种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菌种类及病原菌对抗菌药物敏感性,即细菌药物敏感试验(以下简称药敏试验)的结果而定。因此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对临床诊断为细菌性感染的患者应在开始抗菌治疗前,及时留取相应合格标本(尤其血液等无菌部位标本)送病原学检测,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并据此调整抗菌药物治疗方案。3. 抗菌药物的经验治疗 。 对于临床诊断为细菌性感染的患者,在未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前,或无法获取培养标本时,可根据患者的感染部位、基础疾病、发病情况、发病场所、既往抗菌药物用药史及其治疗反应等推测可能的病原体,并结合当地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待获知病原学检测及药敏结果后,结合先前的治疗反应调整用药方案;对培养结果阴性的患者,应根据经验治疗的效果和患者情况采取进一步诊疗措施。4. 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各种抗菌药物的药效学和人体药动学特点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临床适应证。临床医师应根据各种抗菌药物的药学特点,按临床适应证(参见 “各类抗菌药物适应证和注意事项 ”)正确选用抗菌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