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文件编号: 起草: 批准:起草日期: 执行日期: 1.目的:规范本店的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质量管理意识与能力。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 65 条, GSP 实施细则第 58 条。3.适用范围:本店所有相关岗位的质量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4.责任:本店各岗位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内容:5.1 本店每年应依据上级有关要求及本店的实际情况制定教育培训计划。5.2 质量负责人负责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与考核。5.3 质量负责人每年对全员进行药品法规、质量规章制度及专业知识、执业道德、工作技能等培训考核工作。培训人员覆盖面应达到 100。5.4 本店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5 本店中质量管理、验收、养护、陈列、购进、营业等岗位的人员必须按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5.6 质量负责人应建立个人培训教育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职位、职称、培训时间、培训题目、培训地点及培训师、课时、考核结果等。5.7 质量负责人每年应做好全年教育培训,内容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授课者等。5.8 5.9 每次培训后应做好考核工作,验证培训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