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 1 条:合同标的甲方为乙方提供租赁的车辆以及租赁的主要信息如主要条款相关条款所述。第 2 条:租金构成及支付方式1、租金以甲方购买租赁汽车的全部成本和甲方合理利润为计算基础。租赁取车的全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汽车的价款、保险费、车船费、车辆装潢费、GPS 相关费用、购买汽车的全部手续费、银行费用及管理费用。租赁汽车总成本以附件一付款时间表为准。2、保证金、每月租金、尾付款的数额及付款日以汽车租赁合同附件一付款时间表为准。第 3 条:
2、租赁汽车的购买、交付和验收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由卖方提供租赁车辆。乙方对租赁汽车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知情权。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3、甲方在收到乙方保证金后,乙方必须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办理各项有关手续,包括签署车辆提取验收文件、办理车辆相关手续,以及投保第六条第 1 项规定的各种险项等。在办理完结前述各项手续之前,车辆由甲方人员保管。4、在完成本条第 3 项手续后,乙方应在车辆交付地验收(包括进行试车),验收通过后,甲方交付车钥匙,乙方同时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盖章确认
3、并同意甲方可保留一把备用车钥匙(备用车钥匙在合同期满后交还乙方)。5、自乙方签署车辆交接单之时起,租赁汽车的风险责任转移至乙方。第 4 条:租赁汽车瑕痕的处理1、如延迟租赁汽车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汽车与汽车买卖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痕等情况,由甲方负责。2、租赁汽车延迟交货或质量瑕痕,在七天两百公里内,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换车或退车要求。第 5 条:对租赁汽车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汽车进行销售、转让、抵押、出借、投资、改变、改造或采取其他任何和涉及租赁汽车所有权处置的行为,不得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活动,不得利用租赁汽车从
4、事不符合其质量的运输,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汽车用于出租和再出租。2、在租赁期内,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应承担 并按时缴纳未包括在本合同项目中是车船税、年检费用、通行费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各种税费。3、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应根据租赁汽车制造厂商和甲方的要求对租赁汽车按期进行保养和维修,使用租赁汽车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乙方同时应承担租赁汽车维修保养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租赁汽车的常规保养里程不得高于生产厂商规定的保养公里数,在需要其零件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汽车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4、在租赁期内,乙方需在甲方指定的维修厂进行车辆的保养及维修。由于乙方原因未及时对
5、租赁汽车进行保养、维修、年检、交付保险、车船等税费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5、因租赁汽车(包括配置设套)保管、使用等致第三者(包括车上人员)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包括车主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6、甲方有权对租赁汽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7、为保证车辆安全性,甲方负责在车辆交付前为车辆安装 GPS 系统,乙方承诺在租期内不改装或拆卸该系统,如乙方在租期内私自改装或拆除该系统,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租期内 GPS 系统超过 3 天未正常运行且甲方提醒后,乙方仍不配合
6、检修的,则甲方有权强制拖回车辆。8、租期内,如乙方陷入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的,乙方应立即书面告示甲方,若乙方怠于通知或有其他证据证明乙方可能逾期或无力清偿本合同债务的情况下,甲方可依自己的判断,提前终止合同并行使抵押权。第 6 条:租赁汽车的保险、损失及灭失1、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署之日为租赁汽车投保本条第 2 项约定所有险种。(1)基本保险险种必须包括:承保险别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元)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及其不计免赔条款 车身原价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其不计免赔条款 1000000全车盗抢损失险 车身原件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及其不计免赔条款 100000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及其不计免赔条款 50
7、0004玻璃险车身划痕险自然险(2)保险单中应注明,出险时甲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直接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甲方;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在租赁关系到期前,保险单正本由甲方保管;(3)保险必须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租期内全部保险费用不计入租金,由乙方支付。(4)租赁期间第二年和第三年,乙方需提前一个月,至甲方公司进行保险续保,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3、如租赁汽车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无法修复使用的,乙方应负责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应直接划归甲方。作为乙方应付租金余额。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中的本金部分余
8、额,不足部分由乙方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补足。如租赁汽车发生部分损毁可修复使用的,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甲方使用,但仅限用于更换或修复被损毁的部件以便租赁汽车恢复可正常使用的状态,但不影响乙方按合同规定向甲方继续支付租金。4、租赁汽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折旧加速,本合同无论以任何原因提前解除或终止,由乙方承担租赁车辆的贬值损失,根据车辆损失程度,乙方必须在车辆修复时一次性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按保险赔偿的40%赔付给甲方(如不提前解除合同,该款则作为追加保证金,合同结束退回)。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方必须先垫付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费用。第 7 条:租赁展期及期满后租赁汽车的过户更名1、甲方同意在全部应付租金
9、和尾付款、税费、银行费用、罚款、或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合同项下乙方应付款项付清后,甲方负责办理车辆过户更名手续。2、乙方如需提前还款的须在当月还款前 10 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甲方批准,提前还款需扣除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甲方收到全部前述款项后,租赁期即宣告结束并将车辆过户至乙方名下。3、乙方合同期间不予以退租车辆,如需退租车辆,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甲方批准,合同期间收取的租金及费用不予退还,另加收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对车辆进行检测,如发现车辆问题,乙方负责车辆修复的所有费用。第 8 条:保证甲方同意主要条款中所约定的保证人,保证人不可撤销地向甲方担保
10、乙方将完全及适当地履行其余本协议项下的 所有义务与责任,否则,保证人就在甲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第 9 条:违反合同的处理1、租赁期内乙方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行使所有权,乙方应同时即刻付清所有租金金额及其他合同规定之应付款项:(1)乙方未向甲方支付租金超过 7 天或累计两期未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2)陷入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以及任何可能影响乙方本合同项下支付能力的;(3)未履行本合同其他任何义务或同甲方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2、当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付租金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项措施外,还有权按 100 元/天的标准向乙方收取
11、违约金,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违约金为止。3、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因执行或保护本合同项下甲方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仲裁费用、鉴定费用、材料费用、调查费用、差旅费用等;且其中部分费用的标准不低于:(1)甲方所发催款函 50 元/次;(2)甲方委托律师所发律师函 500 元/次;(3)甲方委派代表上面催收的,2000 元/ 次(4)甲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催讨的,自委托日起乙方所有未付款项的 10%-20%。4、乙方同意,乙方或担保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除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外,还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控制车辆;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控制车辆并承担相关费用(费用不低于 1000 元/次
12、)。如在甲方通知的合同时间内违约事件未清除或甲方损害未足额补偿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车辆,如处置车辆的价款不足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补偿差额部分;(1)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陈述或材料;(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与其联系超过 48 小时的;(3)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全部/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4)涉嫌重大诉讼/仲裁/刑事程序,或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5)车辆被查封、扣押、没收、拍卖、强占或受到类似威胁;(6)还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被收缴的;(7)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8)车辆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出租或抵押;(9)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租赁车辆违章达到 3 次以上违章未处理或因违
13、章扣分单次或者累计在 12 分(含)以上。(10)任何违反本合同义务及其他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形。5、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由此产生的费用一概不退。第 10 条:合同的修改及争议的解决1、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2、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争议的,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出租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申请诉讼解决。3、双方确认本合同所在地址为各自住所地址(单位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则前述地址视为法院邮寄法律文书及甲方邮寄催收函、律师函等文件的法定送达地址。如乙方及配偶、
14、保证人在办理汽车租赁时所留地址发生变化,须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及配偶、保证人在办理汽车租赁时所留的地址未发生变化,因而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邮寄送达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第 11 条: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附件一:付款时间表;附件二:车辆交接单;附件三:汽车租赁担保合同;第 12 条:合同及文本生效1、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甲方持有两份,乙方持有一份,如乙方有经济担保人,则增加一份由担保人持有。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均需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补充、变更部
15、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第 13 条:其他补充条款客户需交付第一期租金,及其他附加费用(GPS 费)后方可提车。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日期: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汽车租赁合同(主要条款)编号: 鉴于:承租人(乙方)应用车需要,特向 (甲方或“出租人”)租赁车辆(承租人和出租人合称“双方”),各保证人自愿为承租人提供担保。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签署本汽车租赁合同。一下为承租人提供汽车租赁的主要条款;条款 项目 约定内容姓名/公司名称 联系电话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A 承租人联系地址: 姓名
16、/公司名称 联系电话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B 保证人(如有)联系地址: 车辆品牌: 型号及配置:车辆颜色: 发动机号:C汽车租赁的主要信息,以车辆交接单记录的为准车架号:租赁车辆总租金:人民币 元(小写);人民币 (大写)第一期租金:人民币 元(小写);人民币 (大写)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元(小写);人民币 (大写)租赁手续费:人民币 元(小写);人民币 (大写)D 融资项目其他附加费用:GPS 费(1200 元)(无)E 车辆用途 该车辆将用于:自用F 租赁期限本合同租赁期限为 36 个月,起租日自汽车租赁合同附件二车辆交接单签署之日起计算。G 利率模式保证金、每月租金、尾付款的数额及付款日
17、以汽车租赁合同附件一付款时间表为准。每期还款租金:购车尾款:租金支付方式:按付款时间表准时转账至甲方指定账户:H 租金和付款方式本汽车租赁合同主要条款(以下称为“本主要条款”)仅为个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汽车租赁的主要商业性条款。本主要条款项下的汽车租赁业务还需遵守附于本主要条款前的汽车租赁合同通用条款(以下称为“通用条款”)的约定,本主要条款与所附通用条款一起构成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汽车租赁合同的全部条款。各方当事人签署本主要条款即意味着其承诺并同意接受本主要条款即所附通用条款的所有约定。本主要条款、通用条款和附件中凡提及“本合同”、“汽车租赁合同”,均指本主要条款通用条款构成的合同整体。承租人及保证人特此声明,其已仔细阅读本主要条款及所附通用条款,并完全知悉和同意其中的约定,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义务是其独立真实的意愿。出租人签字/盖章 承租人签字/盖章 保证人签字/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