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工程名称: 交货地点: 需方(以下称甲方): 供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因承建该项工程需要由乙方供应预拌混凝土,为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的政策、法规、条例规定,经协商后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信守,具体条款如下:一、预拌混凝土强度等级、数量、单价及总金额如下表:泵送否混凝土强度及 抗渗等级(砼标记)浇筑 部位 泵 非计划量(m 3)销售单价(元/m 3) 备注A-C15-80/120-GD31.5-P.O A-C20-80/120-GD31.5-P.O A-C25-80/120-GD31.5-P.O A-C30-80/1
2、20-GD31.5-P.O A-C35-80/120-GD31.5-P.O A-C40-80/120-GD31.5-P.O A-C45-80/120-GD31.5-P.O A-C50-80/120-GD31.5-P.O 以甲方依施工图下达的生产计划单为准。合计约55000m3以上所列及未明示的各强度等级混凝土单价按供应混凝土当月份厦门市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公布的相对应商品混凝土信息价优惠 5%后办理结算,粒径31.5 碎石混凝土价格对应于信息价目表中粒径40 混凝土价格,粒径25 碎石混凝土价格对应于信息价目表中粒径20 价格,如碎石采用5-10 粒径混凝土价格对应于信息价目表中粒径40 混凝土价
3、格再加 30.00元每方。 (以上单价均为含税价)若采用其它级配或其它特殊技术要求的混凝土,甲方应提前三天以上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双方议价后供应。- 2 -总金额(人民币): 以实际供应量结算。1.1 设计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如:抗渗、抗裂、微膨胀、无收缩、耐磨等)而要求掺入抗渗剂、抗裂剂、膨胀剂、钢纤维等特殊外掺剂,则外掺剂由甲方采购无偿提供给乙方掺入混凝土中使用,在结算外掺剂用量时须计入 3%的损耗;特殊外掺剂由甲方派人负责按配合比设计的掺量加入混凝土中。1.2 若特殊外掺剂由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每方混凝土增加的费用为:外掺剂掺量外掺剂单价;由乙方自选厂家的抗渗剂、
4、抗裂剂、膨胀剂单价为每吨 900 元,由甲方推荐厂家的特殊外掺剂单价为:厂家卖出价1.10 系数作价,1.10 系数含税费及损耗。二、预拌混凝土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2.1 供货期限:自 20XX 年 7 月 10 日开始供应,至该工程混凝土供应结束止。2.2 交货地点:按合同规定甲方承建工程的施工现场(搅拌运输车的卸料位置即预拌混凝土的具体交接地点由甲方根据施工情况决定) ,该工地运距 / 公里,超过规定的 7 公里里程部分,按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有关规定另外收取运输增加费 / 元/立方米。2.3 交货数量及验收方法:乙方供应的预拌混凝土数量,以随车“发货单”为凭证,经甲方现场人员验收签证,作为
5、混凝土实际供应数量的结算依据。在混凝土供应过程中若对单车交货数量有异议,可按国标 GB/T 149022003预拌混凝土第 8.2 条规定的计算方法随机抽查核定。在每个工程部位浇筑完成后,甲方若发现有量差问题,请在十二小时以内提出并通知乙方业务人员及时到达现场核对处理,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2.4 工地运输:2.4.1 手推车 、翻斗车 、井架手推车 、塔吊及吊罐 ,由甲方负责。2.4.2 泵送 ,由 乙 方负责。三、预拌混凝土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检验及验收资料交接:3.1 预拌混凝土质量按国标 GB/T149022003预拌混凝土 、 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 预拌混凝土生
6、产施工技术规程等文件执行。3.2 订货单及预拌混凝土技术协议书:甲乙双方应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 的规定,签订预拌混凝土订货单 。若有其他特殊技术要求或对验收资料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订立的则按第 3.1 条款规定执行。对合作供应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由甲、乙双方共同研究解决。- 3 -3.3 质量检验及费用:按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DBJ13-42-2008 第 4.1.3 条规定,判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根据“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闽建建20084 号第
7、二十八条的规定,交货检验应由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进行,交货检验的混凝土坍落度以现场三方取样检测的结果为准,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等级、抗折强度等的确定以三方见证取样送检的标准条件养护试件的检验结果为依据。交货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交货检验工作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DBJ13-42-2008 第 4.2 条的要求。3.4 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第 7.4.1 条规定,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由甲方负责取样送检,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3.5 乙方应按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D
8、BJ13-42-2008 第 4.3.5 条的要求,对已供应的预拌混凝土出具预拌混凝出厂质量证明书 ,并提供相关质量控制资料一份,在甲方付清混凝土货款后 7 天内付清。如需要增加资料份数或由于甲方原因而要求检测单位更改报告所发生的费用由需方承担。四、使用泵送混凝土及坍落度增加费用标准:4.1 采用乙方泵送设备,甲方应提供泵车使用场地、水源、电源,并提供人力负责泵送过程中的接管、拆管及管道加固等工作。其泵车操作由乙方负责,但泵车的开、停或泵臂的方位移动必须听从甲方施工人员的统一指挥,如因甲方指挥失误或违反泵送安全技术规程所导致的人身安全事故(如因软管使用不当,造成伤亡事故)以及构件质量事故(如因
9、润滑管道的水和砂浆处理不当,造成混凝土构件局部呈现砂浆层) ,乙方不负责任。甲方现场布料杆(机)所使用的软管由甲方自行负责。4.2 若因甲方工程特别需要使用乙方大型臂泵,则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泵送费用须增加,加价标准如下:23 米加价: / 元/立方米;36-39 米: / 元/立方米;40-45 米加价: / 元/立方米;45 米以上加价: / 元/立方米,其它:臂长52 米的臂泵统一加价 10 元/立方米。4.3 若采用甲方泵车,则乙方不负责泵送工作,但按泵送混凝土计价时应在结算基础价中扣除甲方泵车机械费用 13.00 元/m。4.4 乙方负责泵送,当单次泵送混凝土量少于 50 m时,则泵送费
10、在原价位的基础上增加1000 元/次。4.5 预拌混凝土坍落度增加费用标准如下:4.5.1 非泵送塌落度基准为 8020mm,标高 30 米以下泵送塌落度基准为 12030mm,标高30-60 米泵送塌落度基准为 14030mm,标高 60-90 米泵送塌落度基准为 16030mm,- 4 -标高 90 米以上泵送塌落度基准为16030mm。4.5.2 超高泵送混凝土坍落度增加费用(优惠完后)标准如下:标高 30-60 米加价 5 元/m3;标高 60-90 米加价 10 元/m 3;标高 90 米以上参照信息价中塌落度160mm 执行。4.5.3 送达现场的混凝土塌落度由甲方确定,若甲方指定
11、(以甲方下达的生产计划或任务单为准)的混凝土塌落度超出本协议约定的基准值,每增加 10mm,则再另行加价 3 元/10mm.m3。五、预拌混凝土结算及付款方式:5.1 货款结算:乙方根据甲方现场签认的发货单 ,编制当月预拌混凝土结算明细表提供给甲方,作为货款结算依据,甲方应对预拌混凝土结算明细表进行确认。若甲方对乙方编制的预拌混凝土结算明细表有异议应当在三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逾期视为确认乙方编制的预拌混凝土结算明细表 。若甲方拒绝签收预拌混凝土结算明细表或签收后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支付货款,则乙方有权停止供应混凝土,并要求甲方立即付清所欠货款。5.2预拌混凝土结算明细表双方各持一份,若甲方对乙
12、方预拌混凝土结算明细表的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提供甲方所持有的另一份进行核对。若甲方拒绝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则视为乙方持有的预拌混凝土结算明细表具有法律效力。5.3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供货前甲方先预付材料备料款 / 元。其余货款采用下列第 C 项方式付款。 (注:若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则以乙方财务收到确认为准。 )A、一次性付款:即供应前甲方一次性付清该批混凝土所需货款;B、供货期限不足一个月,则在该工程项目供货结束后 / 天内一次性结清货款(限在 / 年 / 月 / 日前) ;C、供货期限超过一个月,则按月结算,结算日为当月最后一天,结算日后 20 日内甲方支付该月所供混凝土货款的 80 %货
13、款,余款于屋面梁板混凝土浇筑完毕之日起240 天内分四次平均支付(每 60 天支付一次) 。D、其它付款方式: 空白 六、甲方的责任和义务:6.1 甲方应按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DBJ13-42-2008 第 3.1.7 条的要求,在每月 25 日前应根据该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对混凝土的需求情况,及时向乙方提供次月的月份混凝土供应计划 ;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应提前一个月把具体的技术要求书面通知乙方,以便提前安排混凝土配合比试配。6.2 每次浇筑混凝土的前三天(至少要提前 24 小时) ,乙方要根据甲方提供的月份混凝土供应计划向甲方最终确认所要求供应的混凝土浇筑部位、数量和各项技术参数,- 5
14、-作为乙方生产供应混凝土的依据。甲方若更改原计划内容,必须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顺延安排生产。6.3 每次供货前,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混凝土送达工地的准确时间。混凝土送达工地后,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验收,在核对交验单内容与实际无误后即签字确认。甲方在 20分钟内实测或目测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40 分钟内做完试块。甲方验收人员应正确引导乙方搅拌车司机在预定位置卸料,如因甲方指挥失误,造成混凝土浇筑部位错误,乙方不负责任。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若需改变混凝土技术性能,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有关人员,以便调整施工配合比。6.4 同一配合比的预拌混凝土第一次搅拌前的开盘鉴定,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建设
15、)单位、预拌混凝土企业,共同在预拌混凝土生产地点进行,开盘鉴定最后结果应由参加鉴定人员代表单位签字并各自归档。每批混凝土浇筑到最后 15 m3时,甲方应准确提供尾数用量,及时通知乙方现场人员或乙方厂内调度室,否则已拌出未用的混凝土应由甲方签认。如因甲方尾数提供不准确,造成最后两车混凝土总方量未超过一车的装容量,甲方应承担最后一车的运费(每车运费以 100 元/车计算) 。如因甲方施工需要乙方单次运送的方量4 立方则每车运费在结算的基础上另加 100 元/车。6.5 若由于工地的供水、供电,或机械故障等原因造成停工,已到达工地的预拌混凝土等待时间超过混凝土拌合物初凝时间或坍落度损失过大,导致混凝
16、土拌合物不能使用,甲方应予以签认,其造成的混凝土以及乙方机械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6.6 甲方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进入现场的乙方车辆、泵车及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工地道路通畅,满足重车行驶要求,并负责办理场外相关道路的占道手续。危险区域要设置明显的警戒标识,车辆出入口要设置交通指挥人员,并负责车辆的冲洗工作,并提供良好的夜间照明。保证工地进出道口安全、文明、卫生。若因未能提供以上条件而引发的不良后果,甲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在泵送施工过程中,若因甲方人员违规操作,造成双方或第三方或设备的损伤,则甲方承担责任。在非泵送现场,甲方应设置较规范的卸料台,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供应。6.7 甲方在使用预拌
17、混凝土过程中,必须按照 GBJ13-42-2008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范和相关混凝土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预拌混凝土的中转、浇筑和养护等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以保证工程质量。6.8 当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而甲方指定或提供某些混凝土原材料时,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乙方无法完成某些特殊的材料检验和混凝土性能试验项目,应在协议书中说明,由甲方自行考虑处理有关技术问题。七、乙方的责任和义务:7.1 乙方应当对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 6 -7.2 乙方所生产的混凝土不得使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材料。7.3 乙方所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应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订货单
18、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产品说明表达的质量状况。乙方所提供预拌混凝土应有使用说明书,必要时应对甲方做技术交底。7.4 预拌混凝土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A. 发货单上应标明预拌混凝土标记、生产厂名和地址等有关内容;B. 提供的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应符合订货单中技术标准的要求,其内容应真实可靠;C. 有原材料检验合格证明;D. 应注明混凝土初凝时间,以便甲方在限期内使用;E. 应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7.5 乙方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7.6 乙方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建立并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质量管理
19、机构,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检测人员和设备齐全的试验室等。7.7 乙方应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 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任务。八、保证及违约责任:8.1 乙方交付的预拌混凝土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甲方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11 条的规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实际损失。8.2 甲方现场管理不善,容许操作工在混凝土中加水,或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进行施工而出现混凝土工程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8.3 预拌混凝土的供货量以体积计算,计算单位为 m3,当甲方对预拌混凝土的数量有疑义时,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人员进行抽检。其供货量的抽检方法按国标 GB/T14
20、902-2003预拌混凝土有关规定计算,即应由混凝土拌合物表观密度除运输车实际装载量求的,密度值由乙方提供或由双方在搅拌楼的出料口实测,以实测值为准。每次验收车数以不少于 3 车为一个单位,其加权平均误差值应不超过2%,如果超过允许的偏差则该批次供应的混凝土数量按实测的平均值计算。8.4 甲方按合同要求付清混凝土货款后,乙方应主动向甲方提供所浇筑工程部位的技术资料,并保证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其格式符合福建省建设厅及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8.5 甲方应依照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乙方应得的混凝土货款。如因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执行,逾期未支付乙方混凝土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应混凝土,且如果存
21、在单价下浮的优惠条件,乙方有权取消该项目所有混凝土优惠条件,并自逾期付款之日起,甲方应按拖欠款项的日万分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等。在停止供应混凝- 7 -土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二家搅拌站(包括原已一齐供应同一工程的其他搅拌站)要求供应混凝土。8.6 若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一个月以上,则从第二个月算起,七天内甲方应向乙方付清已供应混凝土的全部货款。8.7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混凝土货款,而导致通过法律程序追索债权时,甲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含乙方律师代理费) 。九、补充条款:1、如本合同项目的某些部位混凝土强度存在需采用非统计方法评定的,甲方应在合同签定时在订
22、货单中明确填写,否则造成不符合的后果由甲方承担。2、货款的 20%作为运费及泵送费,由甲方直接汇至厦门海润达物流有限公司账户,并由该公司开具发票。十、合同在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需提供履约担保,另立履约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本合同如有修改,修改处未加盖甲、乙双方的合同章或校对章无效。十二、凡因履行本合同(或协议)及其附件所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选择以下 项条款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交由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待货款付清后,本合同随之失效。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定时间: 签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