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章程 (征求意见稿 ) 序 言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前身是 1978 年创建的北京石油化工专科学校和北京化工学院第二分院。 1985 年,学校划归中国石化总公司领导; 1992 年,在北京石油化工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了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2000 年 ,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划归北京市管理 , 由中央与北京市共建。 面向未来,学校发扬“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勤奋实干、自强不息”的学校精神,秉承“宁静致远,务本维新”的校训,遵循以 学生 为本的办学理念,以追求真理、培育人才、研究学术、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类为 己任,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强化“崇尚实践、知行并重”的
2、 实践 育人特色,将学校建成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高水平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高质量社会服务、先进文化引领的重要基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以下简称学校) ;英2 文全称为 Beijing Institute of Petrochemical Technology,英文 缩写为 BIPT。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大兴区清源北路 19 号 。学校设 有清源校区 、 康庄校区 和 燕山校区
3、 。 经举办者批准 , 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是 http:/。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职能,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 ,致力于培养诚 实守信、勤奋实干、学习和实践能力强、职业素养优良、具有广阔视野、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校训为“宁静致远,务本维新”。 第八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
4、日制学历教育 , 兼有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形式 。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3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依靠师生员工办学。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 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 是 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 的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由 中央与北京市共建,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十二条 举办者 支持学校依照法律 法规 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
5、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维护学校合法 权 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十三条 举办者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 和发展规划 , 考核 、 评估学校 的 办学水平 和教育质量 。 第十四条 举办者为学校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必备的办学条件和相关资源, 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 支持学校通过多渠道募集办学经费并自主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 享 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二)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6、(三)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 和举办者有关规定,确定办4 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制定招生方案 , 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 (四)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 培养 方案和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位证书; (六) 根据 学校事业发展 需要和举办者有关规定 , 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 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决定收入分配 ;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 、效能 的原则,自主确定 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 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
7、对违 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 工和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 应履行下列 义务: ( 一 )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 (二)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保证 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 规定的 标准 ; (三) 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和5 学生的合法权益 ; (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五)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六)依法公开
8、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 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 报举办者批准。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是 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和公共生活设施;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
9、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 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辩,按6 规定程序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 依法提起诉讼; (六)获得学业指导、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七)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
10、秩序;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学术道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 (四)按照学校的组织安排,参加教育教学方案规定的活动,努力学习,勤于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制定学生管理制度,以育人为本,公平公正地开展学生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工作。 7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
11、应的纪律处分 ;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建设、发展的各项活动;支持和保障 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 学生自治组织依法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可根据学校规定,推选学生代表出席或者列席与其学业、生活、奖惩有关的各种学校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学校团委审查和受理。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 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 工 第二
12、十五条 学校教职 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教师应由热爱教育事业,师德优良,善于教书育人,具有承担相应岗位任务的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获得研究生学历和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8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应由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 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 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
13、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 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努力提高思想觉悟、文化修养和工作能力; (二)尽职尽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 (三)育人为本,尊重和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服 务; (四)为人师表,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 (五)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自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9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和聘约
14、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 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 。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 ;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度 ; (三)管理人员 、 工勤人员实行 聘任 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 建立教职 工 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 工定期 进行 考核,考核结果作为 聘任 、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 教职 工 奖惩制度,对贡献突出、业绩优秀的教职 工给予奖励;对 违规违纪、不履行 义务和聘约 的教职工 予以相应处理、处分或解聘。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 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养培训体系,不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
15、十三条 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关注青年教师的成长和发展,为其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文化环境和学术氛围。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 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 工通过教代会、工 代 会等10 形式依法参与学校 民主 管理 和监督 。 第三十六条 学 校落实国家关于离退休人员的政策措 施,关心和改善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 稳定 以及 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七
16、条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多种用人方式,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 全面贯彻执 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 (二)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 (三)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