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文件编号: 起草: 批准:起草日期: 执行日期: 1.目的:加强本店所经营药品发生质量事故的管理,有效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 70 条。3.适用范围:发生质量事故药品的管理。4.责任:质量负责人、药品购进人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内容:5.1 药品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经营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及人体健康或造成本店经济损失的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5.1.1 重大质量事故:5.1.1.1 违规销售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5.1.1.2
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入店的。5.1.1.3 由于保存不善,造成药品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用,每批次药品造成经济损失 500 元以上的。5.1.1.4 销售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5.1.2 一般质量事故:5.1.2.1 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5.1.2.2 保存、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一次性造成经济损失 200 元以上的。5.2 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在当天口头报告质量负责人,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本店负责人。5.3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质量负责人在 24小时内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重大质量事故应在三天内报告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4 发生事故后,质量负责人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5.5 质量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店负责人,必要时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6 在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的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顾客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