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1.过期、失效、破损的、患者退回精神药品药品须妥善保管,销毁应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其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2.报残损(指启用安瓿后使用剩余的药品)由科室的使用医生、护士共同销毁,并在处方背面双人签字,药剂专职管理人员应核对其签名的真实性。4.销毁特殊管理药品过期帐册、空安培等物质,应该按照保管时限办理批准手续后,每季度专项质量检查时及时销毁,参加人员应现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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