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故管理制度第 1 条 各单位负责定期按照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演习。 第 2 条 各单位根据 危险源辨识及事故预想控制程序定期进行全员事故预想活动, 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创造良好生产环境。 第 3 条 安全事故处理按照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 4 条 事故分类 (一)按事故原因可分为: 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
2、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3、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4、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6、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7、医疗事故: 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8、污染事故:指生产、检修过程中,因泄漏、跑料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9、破坏事故:蓄意制造的事故; 10、伤亡事故
3、:指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11、未遂事故:凡下列情况之一者,称未遂事故: 构成伤亡条件,侥幸未成事实的; 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引起超温、超压,误送水、电、气及其它物料等,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实的;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排放,已达到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实的。 (二)安全事故按伤害程度可分为: 1、轻伤事故:职工受伤后,损失 1 个工作日以上,105 个工作日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 元以下的事故。 2、重伤事故:职工受伤后,损失工作日在 105 个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事故。3、 死亡事故:
4、发生事故后当即死亡,包括急性中毒死亡,或受伤后在 30 天内死亡的事故。其中一次事故中死亡1人的为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 39 人的为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 10 人及 10 人以上的为特大死亡事故。 第 5 条 事故管理分工 (一)凡涉及人员伤亡的、两种以上的综合事故、未遂事故,以安全环保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助实施管理。 (二)不涉及人员伤亡的生产(工艺)事故、设备事故由各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工程质量事故由工程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公司车管办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污染事故由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管理;其他事故由事发单位按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三)
5、 事故类别不明显时, 事故发生后暂由各生产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二级单位初步分析,明确事故类别后,指定主管部门再进一步调查、处理和报告。 (四)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单位(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环保部门。 第 6 条 事故损失计算 (一)事故经济损失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设施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单位成本计算; (二)产量损失(间接损失)是从事故发生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或实际生产能力计算损失量。设备恢复后,因能力下降而减产的可不计算在内; (三)事故损失总额为直接经济损失费与间接损失费之和。第 7 条 事故报告程序 (一)发生轻伤
6、以下或一般事故的,事故最先发现者要立即向单位负责人和调度室报告,事发单位在 1 小时内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 (二)发生重伤以上、财产损失较大、事态难以控制事故的,事发单位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等)在 10 分钟内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安全环保部负责立即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办公室。 (三)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填写事故报告单,并报送安全环保部。一般事故报告单在三天内报出,重大事故报告单在七天内报出。 (四)对于重大事故,由事故主管部门或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 8 条 事故责任划分 (一)各单位安全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全面领
7、导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分管安全副职协助一把手做好安全工作。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提出的建议,得不到正职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二)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分管安全生产副职负责;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单位正职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单位正职负责。 (三) 发生事故在全员事故预想中没有预想到, 由事发单位 (车间、站、矿点)负主要管理责任,预想到但是由于相关措施没有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安全生产责任区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负主要责任。 (四)发现事故隐患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整改
8、导致事故的,由隐患责任单位(车间、站、矿点)负主要责任,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负次要责任。 (五)违章指挥发生事故的,由违章指挥者负主要责任,违章作业发生事故的,由违章作业者负主要责任,同时其所在安全生产责任区责任人负主要管理责任,若监护人没有履行其监护责任,其负主要监管责任。 (六)项目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补救而未采取的, 由工程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七)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四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
9、操作规程的,由转让、应用、推广责任单位负责。 (八)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便组织施工的,对由此造成的事故负责。 (九)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由作业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擅自作业发生事故时,由作业者负主要责任;无安全作业证、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十)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十一)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严重违章违纪,发生重大事故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 9 条 事故调查和处理 (一) 对微
10、小事故或一般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当日或次日由车间和上一级有关人员组织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 (二)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 应在事故发生后由本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加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三) 对重大事故, 由公司或公司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四)死亡事故由安全环保部、工会、人力资源部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或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 (六)对各类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七)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 10 条 工伤人员、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及待遇落实 (一) 事故中受伤人员应及时送医务室或医疗中心进行救治; 伤(病)情严重需转院的必须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司医务室的诊断证明,经安全环保部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转院。 (二)工伤人员、职业病患者治疗期间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或公司行文通报, 按照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 保康县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及公司工伤管理办法落实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