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教程》自学考试大纲.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4014687 上传时间:2019-09-10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10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赔偿法教程》自学考试大纲.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国家赔偿法教程》自学考试大纲.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国家赔偿法教程》自学考试大纲.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国家赔偿法教程》自学考试大纲.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国家赔偿法教程》自学考试大纲.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法学(030107)专业(独立本科段)国家赔偿法学考试大纲(课程代码 7996)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二九年十月1第一章 国家赔偿法概述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和功能;弄清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及其有关法律的关系;掌握国家赔偿法的效力。第一节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和功能一、国家赔偿法的概念(一)赔偿的概念赔偿是指致害人对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填平补齐。赔偿与补偿不同,主要区别在造成损害的原因不同,赔偿为违法行为,补偿为合法行为。(二)国家赔偿的概念和内容对国家赔偿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国家赔偿是指以国家为赔偿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或者说是以国库收入

2、或国家财产进行的赔偿。根据赔偿依据不同,主要有:1国际法上的国家赔偿。2宪法上的国家赔偿。3国家赔偿法上的国家赔偿。狭义的国家赔偿仅指国家赔偿法上的赔偿。我国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因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承担的一种救济性法律责任。包括行政侵权赔偿和私法侵权赔偿两类。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是:产生原因不同;归责原则不同;赔偿方式不同;赔偿范围不同;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义务主体是否同一不同。(三)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国家赔偿法的概念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比较系统、全面地规定国家赔偿的法律。在我国以“国家赔偿法”命名。广

3、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规定国家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国家赔偿法的功能(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制约权力,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及其与有关法律的关系一、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国家赔偿法的性质是指国家赔偿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或者说国家赔偿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属于何种部门法。国家赔偿法的性质是法学家们长期争论的问题,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学说:(一)宪法性法律说(二)私法说(三)公法说(四)兼容说我们认为兼容说较为适宜。我国国家赔偿法具有下列性质:1既有实体法性质,又有程序法性质。2既有行政法性质,又有刑事法律性质。3既有

4、普通法性质,又有特别法性质。二、 国家赔偿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一) 国家赔偿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关系1 国家赔偿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整体)的关系。2 国家赔偿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42 条的关系。2(二) 国家赔偿法与民法的关系(三) 国家赔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1 国家赔偿法与行政诉讼法 (整体)的关系。2 国家赔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 67 条第 1 款的关系。(四) 国家赔偿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第三节 国家赔偿制的发展一、国家赔偿制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过程一般认为,国家赔偿制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即否定时期、有限肯定时期和全面肯定时期。(一)否定时期,即国家不负赔

5、偿责任阶段(二)有限责任时期,即国家承担有限赔偿责任阶段(三)全面肯定时期,即 20 世纪中期至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制的历史发展第四节 国家赔偿法的效力国家赔偿法的效力是指国家赔偿法的时间效力、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一、时间效力二、地域效力三、对人的效力第二章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学习目的和要求:熟练掌握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能运用于实践。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概述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国家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其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其二,公民、法人

6、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三,违法行使职权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国设定国家赔偿责任要件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划清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国家补偿责任的界限二、兼顾国家利益与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第二节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一、职权主体(一)行政职权主体行政职权主体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力的组织可以成为行政职权主体。另外,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个人也可做行政职权主体。(二)司法职权主体刑事司法职权主体是指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民事和行政的司法职权主体是指人民

7、法院以及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行使强制执行措施等职权的法官和司法警察。二、职权行为(一)职权的概念3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对于职权概念的解释,有广义、狭义两说。我国对职权的概念采用狭义说。职权与权利不同。(二)职权行为的概念在国家赔偿理论上,对职权行为的解释大体有以下两种:1狭义说。此说认为职权行为是指职权范围内的行为,职权外的行为不是职权行为。2广义说。此说认为职权行为应以社会观念为准,凡在外观上社会观念认为是职权行为,均可认定其为职权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采用职权客观相关说。所谓职权行为,是指职权范围内实施的,以及客观上与职权有关的职权范围外实施的行

8、为。三、职权行为违法(一)违法的理解及其内容1对违法的理解西方学者对违法的理解,大致有三种意见:一是狭义说。二是广义说。三是折衷说。2违法的内容(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违反程序法和错误适用实体法。(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不作为违法。(4)事实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违反法律的一般原则。(5)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二)有时违法职权行为等于侵权行为,如刑讯逼供致人伤亡行为;有时违法职权行为不等于侵权行为,如警察违法使用武器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三)职权行为中的违法,其构成要件与一般意义上的违法的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第三节 合法权益受到

9、损害一、合法权益限于人身权、财产权两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3 条、第 15 条、第 30 条的规定,只有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五种权利损害,国家才负赔偿责任。二、须有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违法职权行为往往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但下列违法职权行为没有造成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一)违法职权行为由于偶然因素等没有造成公民、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21 条和行政诉讼法第 44 条的规定,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在复议和诉讼期间,有关行政机关暂缓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违法决定不具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10、人身权、财产权的性质(四)无罪错判有罪的判决虽已生效,但在该判决刚一生效时,有关法院立即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并裁定中止执行该判决三、财产权损害限于直接损失,人身权损害限于直接损失和现实的间接损失四、须是合法的权益损害第四节 违法职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一、 国家赔偿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国家赔偿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为违法职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系。二、只要确定违法职权行为与合法权益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国家就要负赔偿责任,而不问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三、不作为因果关系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要负国家赔偿责任的,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人民警察不作

11、为,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二)造成公民“四权” 、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损害(三)能够有效地履行保护职责而消极地不履行,导致上列权利损害事实的发生第五节 归责原则一、归责原则概述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在何种情况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功能是:(一)它体现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二)它决定举证责任的内容(三)它决定国家赔偿范围和免责范围在境外,国家赔偿制中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三种:1双重归责原则2法国的公务过错原则3违法归责原则二、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违法归责原则第三章 行政赔偿范围和

12、赔偿关系当事人学习目的和要求:掌握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了解行政赔偿免责的事项。一般来说,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二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职权行为侵犯时,请求国家赔偿的范围;同时又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一节 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一)违法拘留1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拘留。能够产生国家赔偿的违法拘留有以下两种情形:其一,对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公民给予拘留处罚;其二,对虽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依法

13、不应拘留的公民给予拘留处罚。2违法拘留与错误拘留的法律冲突。违法拘留与错误拘留之间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有区别。错误拘留的概念外延比违法拘留的概念外延广泛:错误拘留不仅包括违法拘留,而且包括合法的畸重畸轻的拘留。假如合法的畸重的拘留侵权后,根据何法处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不赔,还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赔?这就产生了两法之间的冲突。对于这种法律冲突,应当根据立法法第 83 条规定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42 条的规定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1劳动教养(1)劳动教养概述劳动教养是对经常

14、性违法行为但又不够刑事处罚且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根据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合法劳动教养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审批机关须为5地级或省级公安机关的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劳动教养对象为 10 类;劳动教养的期限为 1 年至 3 年,必要时可延长 1 年;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操作程序合法。(2)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劳动教养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劳动教养,一般指对不符合劳动教养对象的人劳动教养,包括:其一,对无辜公民劳动教养;其二,对依法应受治安处罚的人劳动教养;其三,对不应受到劳动教养处理的其他违法公民劳动教养。2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

15、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劳动生产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采用收容教育的条件是:有权决定收容教育的机关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对象是不符合劳动教养的卖淫嫖娼人员;期限为 6 个月至 2 年。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收容教育,主要有下列两种情形:其一,将没有卖淫嫖娼的无辜公民收容教育的;其二,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超过法定期限的。3强制戒毒采取强制戒毒应符合以下条件:有权决定强制戒毒的机关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象是具有吸食、注射毒品恶习的人员;强制戒毒的时间一般为 3 个月至 6 个月。4强制传唤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强制传唤,主要有下列两种情形:其一,对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强

16、制传唤的;其二,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强制传唤超过 24 小时期限的。5约束约束是指公安机关对具有危险性的醉酒人和精神病人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行政措施。约束的法律依据是人民警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如果公安民警对醉酒人和精神病人控制后采取的约束措施过于严厉而造成其人身伤害,以及对醉酒人约束后不加看护等不作为导致其人身伤害,都有可能产生国家赔偿责任。6留置留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进行盘查后,发现有法定嫌疑情形而依法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留置应具备以下条件:留置的对象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经盘查后,发现被盘问人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一是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17、;二是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是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是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程序要合法。7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一)非法拘禁非法拘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禁闭、关押、扣留、隔离审查等非法手段,限制或剥夺其在一定时间内的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非法拘禁以外的强制方法非法限制公民行动自由的行为。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在这类行政侵权行为中

18、,应明确下列两点:其一,这两类行为不是职权行为本身,而是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是事实行为。其二,从行为所造成的结果看,可将这些行为划分为下列几种情形:一是造成死亡的;二是造成重伤的;三是造成轻伤的;四是造成轻微伤的;五是暴力行为并没有造成上述四种伤害后果,但使相对人生病或受皮肉之苦又有使其花费医疗费的,国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须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二)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6四、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二节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

19、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一)违法罚款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罚款,主要指下列三种情形:其一,对没有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其二,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罚款超过法定的幅度;其三,对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但不够罚款处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罚款处罚。(二)违法没收财物(三)违法责令停产、停业下列情形下的责令停产、停业可能产生国家赔偿责任:其一,相对人经营或生产守法,不存在重大隐患等弊端;其二,可采用整顿方式解决,而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罚;其三,相对人在经营或生产中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应对其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四)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

20、照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本身并不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但是,因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引起下列损害,国家应负赔偿责任:其一,补办许可证和执照所应支付的费用;其二,许可证和执照具有许可营业性质的,停产停业期间的经常性开支。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合法地限制财产流转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权采用限制财产流转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应是法律、法规授予其行使该项职权的行政机关(二)应当在遇有法定情形时采用(三)应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财产流转的强制方法(四)应符合采用限制财产流转强制措施的法定程序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主要有:1对与案件无

21、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的。2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查明该相对人没有违法行为的。3行政管理相对人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应当对其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4依法查封、扣押后由于疏于管理造成被查封、扣押物毁坏或灭失的。三、违法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一)征收财物行政机关征收财物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征收税款;征收规费;征用土地。(二)摊派费用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其他财产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国家副赔偿责任。其他财产权主要有债权、继承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以及企业经营权等。第三节 行政赔偿免

22、责事项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中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损害,完全是由其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二)损害发生以后,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损害进一步扩大的,其扩大损害部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7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第四节 行政赔偿关系当事人一、行政赔偿请求人(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1概念。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行政赔偿的人。2特征。 (1)行政赔偿请求人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2)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害的

2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赔偿请求或诉讼。(二)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依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有以下几种:1受害的公民。2受害的法人。3其他组织。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一)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程序的行政机关。(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7 条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以下几种情形:1普通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2特殊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第四章 行政赔偿程序学习目的和要求:熟练掌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赔偿程序、行政复议赔偿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24、并能运用于实践。行政赔偿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方式、方法和步骤。行政赔偿程序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行政赔偿程序是解决国家行政赔偿的重要保障二、行政赔偿程序包括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单独就行政赔偿提出请求的,行政程序是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第一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赔偿程序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赔偿程序概述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行政赔偿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一)行政先行原则既便利受害人,也便利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及时履行义务(二)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行政

25、效率(三)行政先行原则有利于减少诉源,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赔偿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一,受害人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之间对行使职权行为的违法性没有争议,但对行政赔偿问题尚未达成协议的。第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已被行政复议机关确认为违法,或者已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但复议决定未对赔偿问题做出处理,或者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中有关赔偿的内容不服的。第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判决生效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未及时履行8赔偿义务的。第四,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终局决定,该行为的违法性已经有权的行政机关确认,受害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第五,受害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26、员的事实行为提出赔偿请求的。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程序(一)违法行使职权的确认确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实现的:其一,侵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侵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自己确认;其二,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确认;第三,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确认。(二)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1行政赔偿请求的要件(1)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行政赔偿请求必须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即必须有明确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2)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3)请求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赔偿请求。2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方式赔偿请求人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提起行政赔偿

27、请求。(三)行政赔偿深情的审查和受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接到赔偿请求人的请求赔偿的申请后,要对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申请符合赔偿条件的,就应当依法受理。(四)协议赔偿或者决定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应当给予申请人赔偿的,其赔偿方式有两种,即协议赔偿和决定赔偿。协议赔偿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与申请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赔偿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赔偿方式。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也可以不经协商而直接做出赔偿决定。第二节 行政复议赔偿程序一、行政复议赔偿程序概述行政复议赔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向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请求得到行政赔偿的复议申

28、请,复议机关对其请求作出裁决的活动。二、行政复议赔偿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复议赔偿程序适用的范围是: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三、行政复议赔偿的程序(一)行政复议赔偿程序适用的原则行政复议赔偿制度作为行政复议制度的一种,其基本原则自然应与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如合法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便民性原则等。除此之外,行政复议赔偿程序还可以适用调解原则。(二)行政复议赔偿程序参加人行政复议赔偿参加人是指在行政复议机关组织下,依法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三)行政复议赔偿的提起和受理1行政复议赔偿的提起行政复

29、议赔偿申请的方式有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两种。申请行政复议赔偿的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9议申请。超过 60 日提出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超过 60 日的,不受行政复议法的限制。2行政复议赔偿的受理行政复议赔偿申请的受理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经审查,对符合复议申请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复议申请条件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复议机关应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四)行政复议赔偿决定

30、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行政赔偿申请人的赔偿请求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做出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行政赔偿的决定。第三节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一、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概述行政赔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请求,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活动。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是:第一,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通常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而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赔偿诉讼的,通常也要以人民法院对行政职权行为的违法性作出确认为前提。第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当在行政

31、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两年内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请求在两个月内未获答复,则可在其后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而审理行政案件则不适用调解。第四,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行政诉讼案件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而在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原告负有证明损害事实存在和损害事实与被告的违法行政职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责任。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类行政赔偿案件:(一)行政赔偿请求人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要求的方式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二)行政赔偿请求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案件三、行

32、政赔偿诉讼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7 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原则上与其他行政诉讼案件适用相同的管辖规则。但还存在着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则,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专属管辖方面(二)级别管辖(三)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四、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一)行政赔偿诉讼原告(二)行政赔偿诉讼被告(三)行政赔偿诉讼第三人五、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与受理(一)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1起诉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未经确认的,不能提起行政赔偿诉讼。(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受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课件讲义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