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海南大学 仪器设备 采购管理办法 ( 讨论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 加强 海 南大学 仪器设备 采购管理, 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 建立规范的采购 管理运行 机制, 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海南省 政府采购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采购活动的 学 校 所属各单位 、 机关部门。 第 三 条 海 南大学 仪器设备 采购 以 政府 集中采购 为主,学校自行组织采购为辅的形式进行 。 政府 集中采购 : 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海南省
2、财政厅 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 及 标准 范围内的货物采购,包括 教学 科研 仪器设备、 电 器 设备、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和机动车辆等。 学校自行组织采购 : 是指 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 及 标准 范围 以外的 货物采购 ;由学校 各单位依据纪检审计监察处制定的相关制度 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 四 条 学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准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在 学 校 的领导下, 仪器设备计划 工作 由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组织 实施、 仪器设备 采 购工作由 国有 资产管理处负责 统一 管理 ,相关部门和单位
3、配合,共同实施 仪器 设备 采购 工作 。 各部门 、单位 职责 如下 : (一) 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负责 采购项目的计划管理、可行性论证、资源共享规划, 协助 计划 财务处 编 制 采购预算 。 (二) 国有 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组织 学校 仪器设备 采购 工作 ;汇总编报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上报 省 主管部门 。 ( 三 ) 计划 财务处主要职责: 负责 组织 编 制学 校 政府采购预算上报 省主管部门 ; 审核 确定采购资金 的 拨付范围 和方式,办理采购资金 支 付; 监2 督检查采购 项目的执行情况。 ( 四 )审计监察 部门 主要职责: 依法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
4、监督; 负责学校自行组织采购 项目合同的 审核及备案工作; 监督检查采购 项目的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依法对参与 采购活动的部门、项目单位和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 四 ) 各 单位 主要职责: 负责 编制 本单位教学 科研 仪器设备 、办公设备 采购 计划及 采购预算 ;会同 相关职能部门 做 好 本单位的设备 采购、 验收及管理工作 。 第 五 条 为 促进 教学科研 仪器 设备配置的 科学性 、 合理 性 , 避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重复购置 。 学校设立设备购置 专家组 , 负责 教学科研 大型精密 仪器设备购置计 划的审核和论证工作。 第三章 计划 管理 第 六 条 制订仪器设备购置计
5、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各 单位 应 根据 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专业设置、 学科建设 和 教学 科研 需要 ,结合 现有设备 存量和使用 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制订 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设备采购计划 ; (二)计划制订要坚持集体讨论,专人负责的制度。做到科学、合理、实事求是,要注意设备的成组配套,尽快形成教学和科研能力 ; (三)拟购置的仪器设备, 应 满足教学及科研工作需要。要认真选型并进行可行性论证,要体现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要做到安装场地落实,操作人员落实 ; (四 )设备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 七 条 各单位 设备资产配置
6、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设备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发展和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 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设备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 八 条 各单位 提出下 年度 补充、更新 设备 计划及 预算,经单位领导审查后, 报 相 关职能部门 审核, 按相关程序 审批。 3 第 九 条 仪器设备 购置 计划 审批 程序 。 (一) 常规 教学 仪器 及办公 设备 、科研仪器设备、后勤服务 设备 购置计划,分别 由 相关职能部门 牵头组织审核 , 经 分管 校 领导 审定后, 由 相关职能部门 汇总 作为经费预算依据 ,报学
7、校审批 。 (二)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单台价值 10 万元) ,需经 学校设备购置 专家组 审核论证后, 上报学校审批, 按相关程序办理。 (三) 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 国 内产品 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 。 确因教学科研需要 采 购进口 仪器设备 的, 须 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性 审核 论证 , 报省财政厅审批后 方可购置。 第十条 设备 采 购预算 及计划 一经批复,各单位不得自行更改、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确因工作需要更改 采 购 计 划 的 ,按 原审批 程序 重新 报批。 第 四 章 采购管理 第 十 一 条 各单位应根据 学校 批复 的 采 购预算 及计
8、划 ,及时将具体采购项目清单和设备型号、技术指标等材料报送 国有 资产管理处 组织实施 ,确保采购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 二 条 仪器设备采购应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 项目 ,不得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自行组织的,须经海南省财政厅批准。 (一) 纳入海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仪器设备采购 项目 ,由 国有 资产管理处 审核汇总 、 学校 分 管领导 批准, 报省 教育厅、 财政厅 审批后 实施 政府 集中 招标 采购 。 (二) 实行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计算机、 服务器、打印机、投影机、数码相机、 扫描仪、 复印机、 空调 等
9、采购项目 , 按照 海南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法的 规定 实施采购 。 或 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各单位不得自行拼装计算机或 者 购置拼装计算机 。 (三) 属于 学校自行组织采购 的项目,由 各单位 实施采购,原则上按照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的次序选择采购方式。 1、 特殊情况的 采购项目, 可按 政府采购法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2、 在组织采购过程中,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4 购等采购方式的具体采购操作程序须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并接受 审计 监察 部门 的监督。 第 五 章 采购合同管理 第十 三 条 属于 政府集中招标采购
10、 和 协议供货 采购 合同按 省 财政厅相 关规定办理;属于 学校自行组织采购 的 采购 合同 须经审计 处 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采购 合同 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十 四 条 采购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 采购合同一式 六 份。 第十 五 条 原装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批文、减免税、报关及商检等事宜,由 国有资产管理处 归口负责办理。 第十 六 条 对需要办理公证 手续的订货合同,应按规定办理公证手续。涉外经济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 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 七 条 国有 资产管理处 应建立采购资料管理信息库,对采购招投标材料、合同及设备验收报告等实施归档管理,对合同执行
11、情况实行动态监控;项目单位 应将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的购置合同及其附件材料(如验收报告、公证书、进口设备 的 发票及购汇水单 复印件 、 进口许可证 、 免税证明、运单、装箱单 )与设备 技术资料 一并 归入技术档案管理。 第 六 章 仪器设备验收管理 第十 八 条 从设备到达用户当日起,常规设备应 在 7日内完成安装、调试等验收工作 ,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在 20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培训等验收工作(进口设备最迟须在索赔期终止前 20 日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分两方面进行: (一)数量验收。按合同条款和设备清单认真核对仪器设备的品牌、型号、配置、附件、产地、数量及价格。检查出厂合格证、产品说
12、明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并与装箱单逐一核对。 (二)技术验收。按合同中的规定和设备说明书上的技术指标,开机核对各项指标。要逐项核对,做好记录。 第十 九 条 验收组织工作。设备验收是采购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采购合同履约结果, 保证采购质量的关键 , 国有 资产管理处 、 相关职能部门、 审计监察 部门 应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管。 5 (一)属于 政府 集中采购 和 学校自行组织采购 的项目以及大型精密贵重设备的到货验收,由 国有 资产管理处 、相关职能部门 会 同项目单位共同组织验收,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验收工作 ; ( 二 )属于协议供货 采购 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项目的验收,由项
13、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 ( 三 )验收结束后,各方代表应在“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 “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一式 三 份,一份留在本单位与仪器档案一起保存,一份送交 国有 资产管理处 存档 ,一份送财务付 款 。 第 二 十条 验收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损害 供需双方 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 二 十 一 条 不能及时验收的设备处理: (一)因设备质量 等原因 未能通过验收的,参加验收人员应填写设备故障单,及时报告。 国有 资产管理处 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及时与 省 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 部门 、 采购 招标中
14、心 和 供应商联系,以确保在索赔期内解决问题,联系过程应有文字依据。 (二)因项目单位原因,不能及时进行到货设备验收工作的, 国有 资产管理处 应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必要时,可 向 校 领导和 有关 部门反映。如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 七 章 采购资金支付管理 第 二 十 二 条 采购项目资金实行集中支付、资产分 单位 建账的 管理 办法。 计划财务处 要加强采购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认真做好有关财务会计记账工作。具体 程序 为: ( 一 )资产登记建帐。项目单位 资产管理员 依据项目验收报告、采购发票等材料到 国有 资产管理处 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账手续 ; ( 二 )申
15、请。 国有 资产管理处 根据 采购 合同条款 及 项目执行结果,对应 付款 项 及采购发票进行审核, 填写 采购资金 支付申请书 ,报 计划 财务处审批 ; ( 二 )支付。 计划 财 务 处对采购合同、 发票 ( 结算凭证 ) 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无误后, 签署意见, 报分管校领导批6 准 , 将采购资金支付给 中标 供应商 。 第 二 十 三 条 计划 财务处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货币资金(试行)及供货合同约定等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 第 八 章 罚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因工作失职影响工作进度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
16、位领导的责任。 第 二 十 五 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按设备采购程序私自采购的, 计划财务处一律不予报 账 。 第 二 十 六 条 项目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招标结果或不履行合同条款约定的,视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 二 十 七 条 负责组织和参与实施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将视其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第 二 十 八 条 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过程中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按政府采购法 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其它物资的采购管理参照本办法实行。 校办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参照本办法实行 。 第 三 十条 本办法由 国有 资产管理处 负责 解释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