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南省安全 生产条例 (修订初稿 ) 对照表 省人大法工委 省政府法制办 省安全监管局 立法依据及参照的有关规定 目 录 一、 立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通过,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 2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0 年 7 月 30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 国办发 2015 20 号 ) 二、 参 照的有关规定 1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 2006 年 9月
2、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5 年 11 月 26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 2016 年 5 月 21 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3.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 2016 年 7 月 29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通过修订通过) 4.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 2015年 11 月 26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5.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 2015年 11 月 26 日重庆市第四
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修订 ) 6.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5号) 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7 号 ) 8.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6号令, 2015年修改版 )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 2016 年 4 月 15日 修改版 ) 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 国办发 2015 20 号 ) 11.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4、 ( 2016 修订稿) 12.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订版) 5 条 文 立法依据 参照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劳动者健康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
5、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6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民爆物品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油气管道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
6、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 全、建设工程安全、油气管道安全 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
7、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方针、原则和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
8、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7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的机制。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 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云南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
9、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8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 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安全生产规划;将安全生产监管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明确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具体任务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
10、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11、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安全生产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保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 作的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
12、会应当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大问题,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具体任务和职责分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9 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政府及其有关负责人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 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
13、领导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综合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工作职责的同时,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
14、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领导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综合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工作职责的同时,具体负 责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10 开。 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
15、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