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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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湛江市 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 (征求意见 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用途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广东省省 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 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 中小 微 企业发展 ) 管理 细则 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资金管理和 民营经济及 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 “ 专项资金 ” )是指由 中央、 省 、市 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 推进全 市 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

2、三 条 专项 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 公开 公正、强化监督的原则,适应新常态、新要求。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 四 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负责 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 ;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 监督 ,组织专项资金 绩效自评等工作。 2 第 五 条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 工作。省属、市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湛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和

3、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 六 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 为在湛江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 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 七 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主要有: (一)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 1 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创新驱动和配套发展。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 ; 支持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 ; 推进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技术进步、产业转型、结构优化升

4、级 ; 推动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协同创新配套发展。 2 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支持 开展国家、 省级 、市级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 ; 支持 国家、 省级 、市级 小3 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 ; 支持举办“创客广东”创新创业大赛及 我 市区域赛等创业创新服务活动 , 支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户 湛 江 。 3 促进中小微企业上规模发展。支持高成长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二) 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 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协同创新、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技术服务

5、。 2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平台、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建设 ; 支持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 支持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等,完善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和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建设。 3 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全 市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能力建设 ; 支持市场服务、管理咨询、法律服务、财税服务、信息化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能力建设,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或机构规范发展 ; 支 持全市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运营和服务活动开展 ; 支持建立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 ; 支持中小企业对外交流合作和中外合

6、作区建设 ; 支持针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类服务活动开展。 4 4 中小微企业服务券。支持中小微企业购买特定服务机构服务,对其服务费用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 5 中小企业人才培育。支持开展中小微企业人才培育和民营企 业培训工程(含境外培训)。 (三)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1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 分阶段 给予补助。 2支持民营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民营企业以及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企业给予奖励。 3支持民营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直接融资 成功 的民营企业给予补助。 (四)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五)

7、其他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 第 八 条 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补助、投资、奖励、贴息、风险补偿、政府购买服务、 因素法切块等方式。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 九 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依托部门门户网站上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前置审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 十 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制和因素法方式进行分配。 5 第十 一 条 采用 项目制方式分配专项资金的,各 县(市、区) 按照年度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由 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 主管部门将项目上报 市 经济和信息化 局 。省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指导)部门,中央驻

8、粤单位参照要求直接向 市经济和信息化 局 申报。各 县(市、区) 、各部门、项目单位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 第十 二 条 采用因素法方式分配专项资金的,应科学、合理选取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因素,合理确定各项因素权重,并体现 “ 奖优罚劣 ” 的 原则。 市 经济和信息化 局 下达资金计划后,由 县(市、区) 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国家、省、市 财政扶持政策下发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审核、评审、安排和实施,并将具体项目安排计划报 市 经济和信息化 局 。 省属、市属及中央驻湛单位的项目由省属、市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湛单位参照各地要求直接向市经济

9、和信息化局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法律负责。 第五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 三 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规定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受理项目申请,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形成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符合项目库管理要求的项目,逐步纳入项目库管理,实行滚动支持或分期实施。 第十 四 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 市政府 批准后,由市经济6 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及市 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计划 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 五 条 资金项目安排方案确定后,除涉及保密要求外,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日。公示时应注

10、意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核实提出处理意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 七 章 项目管理和 验收 第十 六 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除已有明确规定的外,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以 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市县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第十 七 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根据需要 ,加强项目现场核查和评审结果实地核查。

11、第十 八 条 项目 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7 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 设立财政资金专账,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 “ 白头单 ” 入账或套取现金。根据资金性质不同,项目单位应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 式: (一)股权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资金作为实收资本计入相关会计科目。 (二)贴息资金按规定用于冲减财务费用。 (三)其他补助、奖励类资金按照项目单位性质及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准则)有关政府补助处理办法执行。 第 十九 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完工后 ,项目单位 应及时申请验收或完工评价,提交项目验收

12、或完工评价材料。 市经济和信息化 局 (省属企业集团、省直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后续管理与验收或完工评价工作,对项目验收或完工评价结果负责。 第 二十 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 需要 变更 的 ,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 提出申请变更 申请。其中,不涉及资金额度变更和绩效目标实现的,由 市 经济和信息化 局 进行审批。 对因故需要中止的,由项目所属地 县(市、区) 经济和信息化 主管 部门会同 县(市、区) 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 市 经济和信息化 局 会同 市 财政部门审批, 市财政局 按规定收回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 8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 二十 一 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承诺

13、管理,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报时需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承诺函,确保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及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完毕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各地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并按规定对有关项目组织验收。 第二十 二 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二十 三 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

14、、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 行督促检查。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 四 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9 第二十 五 条 实行财政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 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 九 章 附 则 第二十 六 条 本 办法 由 市财政局、市 经济和信息化 局 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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