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医药学院章程序 言湖南医药学院肇始于 1911 年成立长沙的湖南红十字会医院看护训练所,1924 年更名为仁术护病学校,先后历经省立长沙高级护士助产职业学校、长沙卫生学校、湖南省卫生学校、湖南黔阳卫生学校、湖南怀化卫生学校、怀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等发展阶段,2014 年升格为湖南医药学院。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校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改革,培养了大批专业基础扎实、知识结构合理、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医药卫生人才,为湖南及武陵山片区医药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面向未来,学校将秉承湖湘文化的优良传统和“自强不息,止高至善”的校训,发扬“诚朴、
2、敬业、坚毅、自信”的校园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湖南,面向武陵山片区,辐射全国,服务城乡、服务基层,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良好职业技能、良好职业发展能力的高级医卫人才,把学校建设成有特色、区域性、高水平医药大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办学行为,发展学校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医药学院(简称为“湖医”),英译为“Hunan University of Medicine” (简写为 “HNMU”)。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湖南省怀化市锦溪南路
3、492 号。学校官方网站为: http:/。第四条 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省市共建、以省为主管理体制。学 校 主 管 部 门 为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管理、考核和监督,任免学校负责人;为学校提供办学资源,确保学校稳定的经费投入;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不受校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七条 学校属非营利
4、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医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保障二级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第十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公布办学信息,接受学校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本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基本职能
5、。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度发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第十四条 学校稳步发展全日制本科教育,努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适度保留专科教育。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与科技文化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重点发展医药学科专业,适时发展医药相关的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发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第
6、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依法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授予荣誉称号。第十九条 学校面向人类健康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进协同创新,推动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第二十条 学校以国家、武陵山片区和湖南省战略需求为导向,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地方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与人民健康保障的人才需求。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以先进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第三章 学 生第二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二十三条 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
7、及规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外,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二) 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三) 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国内外深造学习及学术文化交流的机会;(四) 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活动,发表学术成果;(五) 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获得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六) 知悉
8、学校改革、发展及关系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 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八) 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学生行为规范;(二) 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三)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四) 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五) 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六)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七) 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9、获得资助所承诺的义务;(八) 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开展“整体育人” ,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以及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在确保完成学业的前提下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理和处分。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障机制,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
10、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在学校指导下学生自主管理的学生团体发展机制,允许学生按照规定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第四章 教职工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三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和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教师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充分发挥教师在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和
11、劳动合同制度。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 依法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二) 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三) 依法依规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福利待遇;(四)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定,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 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六) 就职务(职称)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七) 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八) 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12、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 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二)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三) 为人师表,育人为本,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四)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五) 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六)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表彰奖惩机制,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
13、、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培养与培训机制,构建完善的培训体系,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养与培训,不断提升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与社会、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工资福利体系,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成立相关机构,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十条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
14、理和服务。第四十一条 学校聘任或接受的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育活动期间,享受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第五章 治理结构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一)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 讨论决定事
15、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16、六)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 加强对学校二级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是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议是党委议事、决
17、策的主要形式,一般应定期召开。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第四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医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
18、、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四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 (一)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
19、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
20、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一般应定期召开。涉及到与学生有关重大事务的校长办公会议,邀请学生代表参加。第四十八
21、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一) 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二) 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三) 对下列
22、事项进行评定:校内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 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五) 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六) 受理学术争议,裁决学术纠纷;监督、检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七) 指导和监督学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二级院(部)分学术委员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