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序 言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于 2003 年 6 月 18 日,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独立设置、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下设若干分院,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五年。学院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形成了五年制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特色,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输送了一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学院立足江苏,面向全国,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的新常态,创新五年制高职办学体制机制,增强活力,提高质量,凝练特色,努力建成省内外有较
2、大影响、能参与国际竞争的新型高等职业院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江苏联院,英译为 Jiangsu Union Technical Institute,缩写为JUTI。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南京市北京西路 15-2 号。学院设有南京工程分院麒麟门校区等若干校区(见附件) 。2第四条 学院是全日制公办高职院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学院
3、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强化资源共享、推进协同育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第六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第七条 学院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江苏省教育厅主管。上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学院举办者依法提供和保障学院的办学条件,支持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和考核。第八条 学院依据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可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第九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学院事业发展
4、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四)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六)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及其他机构之间的人才培养、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七)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人员配备;(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九)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十)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十一)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3(十二)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与经费;(十三)拒绝任何
5、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第十一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首要任务,坚持立德树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发展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
6、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自主设置专业,统筹规划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布局,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对接地方产业发展。第十四条 学院招收初中毕业生,实施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五年。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完善学院和分院两级质量监控与专业评估机制。学院定期向社会发布人才质量报告。主动接受社会、行业、企业对人才培养水平的评估。第十七条 学院逐步推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依法对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4第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师生员工开展科学与技术研究,建立校企合作机制,搭建产学
7、研合作服务平台,开展技术服务,推进成果转化,引导和激励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会服务。第十九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第四章 学院与分院第一节 学院与分院关系第二十条 学院采用“小学院、大学校”的办学模式,实行“统一管理、分散办学”管理体制,下设分院隶属关系不变,经费渠道不变。学院对分院实行垂直管理、延伸管理和属地管理。第二十一条 分院设置按照省政府授权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省教育厅对拟建分院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评议,评议合格后批准其办学资格,并报省政府备案。第二十二条 学院负责对各分院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的业务管理和服务指导,负责组织各分院开展
8、教育教学交流、合作与研究,协调校际教学资源共享等事项,负责各分院五年制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颁发各分院五年制高职学生毕业证书等。第二十三条 分院接受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和指导服务,参加学院开展的各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接受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考核、检查和评估,及时报送分院五年制高职教育教学情况及有关信息。第二节 学院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 )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改革发展方向,行使对学院工作的统一领导权,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5才培养工
9、作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的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加强对学院直属党
10、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学院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
11、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九)领导学院工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十)做好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学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6(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党委重要活动。学院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
12、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党委会议事规则另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在学院党委和省纪委监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会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院长、副院长由上级管理部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
13、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任免。第二十九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院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和中层干部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院内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负责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五
1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7(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九)向党委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院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5、;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院长统一负责、副院长分工负责,学院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由学院党政领导和各分院院长组成。院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 年,可以连任。院务委员会议是学院最高行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 1-2 次,主要研究确定学院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第三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研究、讨论和处理学院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领导参加,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院长可指定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规定。学院
16、各部门和单位根据院长授权,履行各自职责。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其章程审议学院专业设置、教学科研成果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标准及办法,评审科研项目,评审、推荐评审高校教师任职资格,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项。学院学术委员会由有关专业(学科)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为不少于 21 人以上的单数。委员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平公正产生候选人,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院长、分管副院长、分院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组成,主要负责指导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教学资源建设、教学质量管理、教学成果
17、推广与应用等。8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专业(学科)协作委员会,由学院遴选牵头分院担任理事长单位,相关专业(学科)分院为理事单位,成员由相关专业(学科)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专业(学科)协作委员会是学院重要管理运行机制,主要负责指导相关专业(学科)教育教学活动、教学资源共建共享、教学研究与成果推广等。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院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组成,主要负责指导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招生就业、学生管理等。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院教职工代表
18、大会实行任期制,可以连任,每届任期 5 年。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第三十八条 学院工会在院党委领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有关工作。第三节 分院第三十九条 分院作为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研究、校企合作等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和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第四十条 分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依法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保障办学条件,支持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进行监管和考核。第四十一条 分院的职权:(一)根据学院和分院章程进行自主管理;(二)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分院发展规划;(三)根据学院确定的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制定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就业工作;(四)制订专业实施性人才培养方
19、案、依据学院教材指导目录选用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五)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六)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审查、9推荐评审工作,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八)依据学院有关规定对五年制高职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九)审核五年制高职学生学业证书资格,报学院核准颁发;(十)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经费、设备和资产。(十一)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十二)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学院和举办者赋予的其他职权。第
20、四十二条 分院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三)执行省教育厅和学院下达的五年制高职专业招生计划;(四)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交纳有关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七)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八)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三条 分院院长是分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员工或职工代
21、表大会报告工作。分院院长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任免。第四十四条 分院党委(总支)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在分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分院院长履行其职责。第四十五条 分院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专业门类及实际需要设立系(部) ,建立和完善二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10第四十六条 分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门委员会和临时性工作机构。第四十七条 分院所属职能部门依据分院授权履行相关服务和管理职能。第五章 教职员工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院本部与分院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四十九条 学院及分院对教职员工推行下列任职制度
22、:(一) 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二)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三) 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四) 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第五十条 学院依据省教育厅有关干部人事规定对本部教职员工进行考核,分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第五十一条 学院及分院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按规定使用学院及分院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工作岗位和相应报酬; (五)知悉学院及分院改革、建设、发展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及分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二条 学院及分院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