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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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章程(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管理,实施依法治校,增强综合办学实力,维护举办者、学院、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中文全称为“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 ,英文全称 为 “Modern Economics & Management College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英文缩写

2、为“MEMCJUFE”, 办学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大道 632 号”, 网址为“ http:/ ”。第三条 学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法定代表人为学院董事会董事长。第四条 学院从事全日制高等教育,以培养本科层次的学生为主,并依法从事与其能力相符的其他层次教育及各种咨询、培训、科研等活动。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第五条 学院由江西 财经大学举办,江西省和丰担保有限公司为合作办学方。学院是经江西省教育厅和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设立,并经教育部予以确认的独立学院,自觉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第六条 学院举办 者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支持与鼓励学2院推进办学

3、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规定,独立自主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履行公共职能。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决定学院的建立、合并、分立或终止;(二)依法管理学院办学行为;(三)依法考核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学院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1 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2 维护学院权益,支持与引导学院发展;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学院不以 营利为目的,举办者和合作办学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提供相应办学资金,并取得合理回报。第十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一)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

4、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和程序;(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授予学生学士学位,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五)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八)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九)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制定和实施工资及津贴分3配方案;(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的资产;(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

5、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三)遵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考核要求;(四)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五)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七)依法接受监督。第三章 办学理念与办学特色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规模、 结构、质量、效益” 协调发展,努力朝着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省内一流、全国知名的财经类独立学院” 的发展目标迈进 。第十三条 学院秉

6、承“ 信敏廉毅”的江财校训和“敬业乐群、臻于至善”的大学精神,依托 举办者雄厚的教育资源和优势学科,坚持“以学生成才 为本、走质量立院之路” 的办学理念,努力培养具有“ 信敏廉毅” 素质的应 用技术型、复合型、创业型人才。第十四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政策 规定及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充分利用举办者的学科优势,确定和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形成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兼有法学、工学、文学等学4科的专业格局。第四章 教育形式、学科设置和办学规模第十五条 学院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十六条 学院基本教育形式 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致力于使学生较好地掌握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好的就业或创

7、业能力。第十七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主动适应社会需求,构建“ 通识课+学科基础课+ 专业 主干 课+ 选 修课+实践环节课” 的课程模块;积极推进以分类培养为基础的“ 三个课堂联动、三 类实践互促” 的人才培养模式。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依法自主选择教材,并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第二十条 学院致力于教学质量的提高,通过设立教学督导组等机构,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考核和评估。第二十一条 学

8、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制四年。学院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学院设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工学等学科门类。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应经过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的论证,由院长办公会审定。5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 办学实际,自主设置专业、自主调整专业结构。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经过院学术委员会的论证,由院长办公会审定。第二十四条 学院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根据校区面积及其它教学设施

9、、师资力量等条件, “十二五 ”期间 在校学生规模将达到 8000 人左右。第二十五条 学院配备与学科专业相适应的办学条件,保障日常教学、科研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托江西财经大学成熟的管理经验和雄厚的人才资源优势,依据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精神,引进民办教育机制,在机构设置、人事管理、教师聘用、教学管理、招生就业、学生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形成“董事会 领导、院长治校、党委保证、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学院实行院系两级架构管理体制。教学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服务社会等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

10、实施管理。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由 79 人组成,作为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由举办方代表、社会组织或个人代表、学院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普通高等学校代表不少于五分之三。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八条 学院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依法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和进行科学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由董事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决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6(一)决定学院的办学战略,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二)评估、督导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

11、工作;(三)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四)审议批准学院的主要管理制度;(五)聘任或解聘院长;根据院长提名,批准聘任或解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等重要管理人员;(六)筹集办学经费,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七)依法对学院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事项做决议;(八)修改学院章程;(九)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一)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以增加会议次数或推迟会议的召开;(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或委托副董事长主持,董事会成员出席会议。学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讨论的议

12、题,由董事长决定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三)董事会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董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2三名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3院长提议,有重大事项需要审定时。第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7(一)主持董事会会议;(二)负责董事会的工作,督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职权。第三十一条 院长由举办者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择优推荐,董事会聘任,并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教

13、育部核准。院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第三十二条 院长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诚信、勤勉地履行职务。在任期内因工作不负责任,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或带来恶劣影响的,董事会可以解聘院长,并追究其责任。因其他原因院长提出辞职,由董事会研究批准后方可离任。第三十三条 院长 负责学院全面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拟订和实施年度学院工作计划,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教学科研活动;(三)制定学院管理制度,拟订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院长

14、等人事事项;(五)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工作人员;(六)拟订学院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办法;(七)提议召开董事会,报告必须解决问题的情况;(八)拟订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九)拟订学院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三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 8(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出席会议。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有关会议。根据会议讨论的议题,由院长决定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二)院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会议次数或推迟会议的召开;(三)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院长决定。具体议题可由各分管院

15、领导签署意见后提出。院长办公室负责议题的汇总和整理,并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院长审定;(四)集体讨论问题时,出席会议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由院长作出决定。个人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董事会报告,但必须坚决执行。第三十五条 学院成立党委。党委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党委的主要职能:(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二)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廉政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四)支持学

16、院改革发展,做好综治维稳工作,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五)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六)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报请董事会及举办者党委任免党团组织干部。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否则应改期举行;会议决议必须经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三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评议、审9议和决策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举办者在各学科领域有学术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依照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受理学术争议,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营造

17、宽松的学术环境。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否则应改期举行;会议决议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三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位 评定委员会,作为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学院董事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学位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学位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处理其他相关事宜。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否则应改期举行;会议决议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

18、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董事会和行政、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一)审议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发展规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重要管理制度及其他关于学院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领导干部;(三)审议和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议题和规章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各部门根据学院分配名额进行10民主推荐,报党委会审批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二)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19、次,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大会决议应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三)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主席团履行职责,日常工作机构为院工会。第四十条 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工会主席根据学院党委提名,经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工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配合学院工作,大力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二)维护教职工的政治权利、经济利益和精神文化利益,协调解决教职工生活和工作中的具体困难;(三)努力推进学院民主政治建设;(四)积极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各类文化、体育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引导其在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发挥其在青年师生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促进师生素质提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第四十二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接受院党委的领导,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院内各民主党派组织、社会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为学院发展建言献策,参政议政,并为其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四十三条 学院独立 进行招生,实施院、系、班级三级就业管理机制,提供就业咨询与服务,推荐指导学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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