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旅游职业学院章程序 言山西旅游职业学院是一所培养旅游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的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的前身是成立于 1980 年的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山西省计划统计学校。2001 年学校与山西财经大学联合举办山西财经大学经济信息学院。2004 年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山西省计划统计学校的基础上成立山西旅游职业学院。为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院中文名称:山西旅游职业学院。英文名称:Shanxi Vo
2、cational College Of Tourism。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许坦东街 29 号。中文域名: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公益。网址:。第二条 学院的主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第三条 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学院的根本任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良好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五
3、条 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面向一线基层岗位,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理论知识适度,职业能力突出,全面素质均衡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服务社会和地方经济发展,立足山西,辐射全国,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一所条件优良、管理规范、特色鲜明、结构合理、文化氛围浓郁的一流旅游高职院校。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第六条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第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院的发展规划,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二)核准学院章程,支
4、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院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六)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七)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5、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八)加强学院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院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九)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十)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二)根据市场需求,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布局专业群,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并积极开展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6、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九)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十)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十一)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十二)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十三)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
7、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十四)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十五)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十六)依法自主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一)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遵从学院办学宗旨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三)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和山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证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五)按照国家和学院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
8、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教育形式、办学规模与专业设置第十条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根据社会需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学院依据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主要设置旅游大类、财经大类和语言大类等专科专业。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订培养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第十五条 学院为思想品德合格、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
9、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第四章 管理体制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
10、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
11、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学院党委对学院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2、。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参加,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定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旅游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
13、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第二十四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第二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社会
14、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对院长负责。院长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五)
15、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规
16、章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会议成员由院长、副院长组成。院办公室及与议题有关的行政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党委领导和党务部门干部参加。会议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定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
17、代表大会在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建设,促进学院发展,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落实情况的报告,讨论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三)民主评议、监督学院领导干部;(四)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18、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十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务、院务公开制度。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及时公开。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工作机构;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
19、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档案、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授和副教授组成,是学院学术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机构,依其章程履行职责。学术委员会委员专业面涵盖学院所有专业,人数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或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半数。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
20、项的特邀委员。第三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 3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3 至 5 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具有深厚理论知识、丰富教学经验和较强科研能力,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是在院长直接领导下指导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专家组织,依其章程履行职责。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若干人,主要由院外专家学者担任。第三十七条 每届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可连任。为保证工作的
21、连续性,每届调整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至 2 人,兼职秘书 1 名。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专门机构,负责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推荐工作,依其章程履行职责。第三十九条 学院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院工会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院团委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第四十一条 学
22、院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学院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学系部,是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学院的教学工作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的基本职能:(一)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二)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系部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三)制定和实施本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四)检查并评价本系部教师的教学工作;(五
23、)负责本系部学生管理,对本系部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六)支配学院划拨的经费,管理本系部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他各项资金;(七)负责本系部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奖金的分配;(八)负责本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九)经院长授权,聘任本系部教师及工作人员;(十)组织本系部与国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交流;(十一)依法自主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第四十四条 系部党组织负责本系部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系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本系部的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系部主
24、任行使职权。第四十五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部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五章 学 生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在本院注册,取得本院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或资助;(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及资格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四)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五)经学院批准,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学生社团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