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合浦县山口中学章程(试行)2015-9-82合浦县山口中学章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工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方针,促进学校健康、稳定地发展,切实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校章程制定规程,为了学校健康、稳定地发展,切实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合浦县山口中学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完全中学,隶属合浦县人民政府和教育局领导。学校登记名称:合浦县山口中学(英文译名:he pu shan kou middle schoo
2、l);办学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山口镇镇南大道 89 号;招生对象:山口镇小学毕业生和全县初中毕业生;办学规模:合浦县山口中学创建于一九五六年,学校占地面积 180 亩(其中校办农场占 70 亩),建筑面积 4 万多平方米,现有教职工 216 人其中专任教师 186 人,中高级教师 86人,有教学班 48 个。学生 3318 人;邮政编码:536122。第三条 学校校训为:崇才、尚德、笃志、严行;校风为:勤学、求真、多思、多问;教风为:风正德高、务勤业精、为人师表;学风为:学勤礼周、求实拼搏、立志成才;校歌:山中之梦;3校徽: 。第四条 每年 12 月 3 日为学校建校纪念日,每年
3、12 月 3 日为学校校庆活动日。学校校徽使用正圆形设计,外圈上下分别为学校英、中文名称,内圈图形以山口中学英文首字母“S”变形而来,作为学校名称辨识,上下各三条向中间汇聚弧线象征山口中学汇聚各方教育人才于一身,同时线条反向发散,象征学校培养人才,为各方建设输送栋梁。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为:一切为了学生的明天,一切为了老师和学校的发展;办学目标为:力争把学校办大、办好、办强,办成校风一流、质量一流的农村高完中;办学宗旨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办学特色:艺术(美术)、音乐和体育特色教学。4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一节 校长第六条 学校校长由合浦县教育局提名县委县政府任命。第七
4、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第八条 校长的职责。(一) 团结全校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二) 制度学校发展、工作计划,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及学校教育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三) 全面执行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四) 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五) 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第九条 校长的权利:(一) 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代表学校解决非程序
5、性问题。(二) 奖惩处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5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三) 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或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四) 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有权合理支配和使用校内资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第十条 副校长由上级组织或由上级部门考察并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在校长领导下分管行政具体工作。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第十一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科研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办公室具体负责
6、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工作;政教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科研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科研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职能部门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3 名。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考察,报上级党委审核后由校长提名上级聘任。第三节 行政办公室会议第十二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6行政办公室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和共青团主要负责人。第三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对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重大改革
7、方案、重要人事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支部通过领导学校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及民主党派等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学校党支部与学校行政要密切配合,党支部要支持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校长要自觉接受党支部的监督。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 要组织 。学校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支部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一)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规章制度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二) 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
8、、晋升或处分、免职。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三) 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四) 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7第十五条 建立民主评议、考核干部制度。定期实施职能部门负责人述职,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学校干部。第十六条 建立校长接待日制度,不定期召开师生员工座谈会,创造条件,广开言路,充分发扬民主。第十七条 定期召开学代会、团代会,听取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让学生学习民主管理。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自觉规范管理行为。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全
9、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第二十条 通过学科教学、校内活动、校外实践、班主任工作等形式,培养学生的“ 五爱” (爱祖国、爱 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情感,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遵纪守法的意识,进而逐步树立学生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第二十一条 学校自觉动用法律武器保护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积极抵制良风气对青少年的消极影响。8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德育工作网络,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精湛的德育工作队伍,形成德育工作合力。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各科均制定符合学校、学
10、生实际的教学进度计划。第二十四条 突出教学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采用现代化手段,提高教学质量,争创特色学校。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明确教学目的,做到教书育人,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因材施教,注意理论联系实际。第二十六条 严格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教育计划拟订、备课、上课、课外辅导、作业批改和教学质量检测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第二十八条 依照体育卫生工作条例
11、,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第二十九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生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第三十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9材、图书资料,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第三十一条 认真搞好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确立“科研先导 ”的意识。注重对教研教改成果的总结和推广应用。第三十二条 按学科设立教研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长应组织本教研组都是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第三十
12、三条 学校设立年级组,年级组长协调本年级各科的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促使本年级各个班级的教育、教学工作都能顺利进行。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协调学校和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家长学校制度,主动同学生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合作, 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第五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管理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10第三十七条 教师、职员和工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
13、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护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工人必须履行聘约,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其他各项工作。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制度。第四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支持教师人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工资制。学校要不断创造条件,逐步改善,提高教职员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第四十二条 学校每年、每学期对教师、员工的政治和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第四十三条 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和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优秀,作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由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校内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