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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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YHDR-2015-00003雨政发2015 89 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雨花经开区,火车南站地区综管办,各街道办事处(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长沙市雨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2015 年 10 月 30 日- 2 -长沙市雨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

2、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是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组织开展本区政府信息公开、维护和更新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等工作;负责依法处理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区属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信息公- 3 -开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具体负责承办本部门单位的政

3、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责任明晰、程序清楚、工作落实。第六条 垂直管理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区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权的,其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由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没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各参与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公开 为原则 ,以不公开为例外” 的原则;(二)“谁制作、 谁公开 ”,“谁保存、谁公开” 的原则;(三)先审查、审批,后发布的

4、原则;(四)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五)“一事一申 请” 的原 则。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 4 -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

5、隐私的。(四)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行政机关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先审查、后公开 ”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查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经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开

6、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5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监测和澄清机制。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不正确的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纠正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对符合公开要求的政府信息依法公开。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第二章 主动公开第十六条 除依照条例和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必须主动公开

7、的政府信息外,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行政机关要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名称、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目录、标准(招标- 6 -书)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实体性及程序性公文;(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十六)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十七)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年度公开重点领域政府信息。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电子化管理,分类整合政府信息资源,营造公众利用信息资源的良好环境,提升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增强政府信息对人民- 7

9、-群众生产、生活、科研提供帮助和服务的有效性、实用性。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情况 10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程序、权利救济途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本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科室(办)等内容

10、。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公开政府信息:(一)政府网站;(二)政府公报;(三)新闻发布会;(四)报纸、广播、电视;(五)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六)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七)政务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八)其他方式和渠道。- 8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其他渠道为辅的方式,及时公开、更新政府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服务。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要在区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

11、利。其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设施。行政机关要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文本,移送主动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 3 份。已移交档案馆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依申 请公开工作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查- 处理- 答复的程序 进行。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正确把握“政府信息” 的定义范围,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先进行甄别,确定申请人申请的- 9 -内容属于政府信息后,按政府信息依申

12、请公开程序办理;不是政府信息的,应当进行说明。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公布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举报电话等,方便公民提出申请。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 1 或附件 2),采用书面的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一)申请人为公民个人的,

13、提供身份证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或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提供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与本单位(组织)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或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的书面证明- 10 -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应具体、准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详尽、准确的特征描述;(三

14、)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四)列明被申请机关的具体名称。5 人以上(含)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 1 至 3 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或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予以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第三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细致地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加以完善、重新提交申请(详见附件 3 或附件 4);需重新提交申请的,受理时间以重新收到申请之日起算,申请人逾期不重新提交申请的,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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