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清新 环强决 字 2017 5 号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新龙塑料厂西侧厂房非法金属提炼厂 : 地址: 清远市清新区 太和镇 回澜万星风雨亭 2017 年 5月 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厂检查时发现,你厂建有铜提炼生产线一条,建有铜蚀刻机一台,金属反应置换池一座,金属反应置换池内有金属正与池内液体反应产生气泡,金属反应置换池配套有收集罩和酸雾处理塔,金属反应置换池设置有塑料管道连接到 厂房门口一埋在地下的塑料桶,塑料桶有一塑料管道连接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新龙塑料厂北侧厂外雨水渠。你厂没有取得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造成或者可能会造
2、成严重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 、现场检查记录 表 、现场相片 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你 厂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 封、扣押办法第四条 的 相关 规定,我局决定对你 厂 (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2017 年 5 月 10 日起至 2017年 6 月 9日止)。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 厂房 生产车间内 ,在此期间,你 厂 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新区人民政府或者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7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