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萤 石 采选 行业准入 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 总 则 (一) 萤石 是重要的工业基础原材料。 为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根据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 ( 国办发 20101 号文 )的 规定 ,特制定本 准入标准 。 (二)本 准入标准 中的 萤石 系指 经过 开采、 选矿后的 萤石 产品。 二 、生产布局条件 ( 三 ) 萤石矿开采、 选矿生产企业 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萤石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 污染防治规划要求。 ( 四 ) 严格限制
2、在限采区、萤石资源保护区新设生产矿山。禁止在禁采区和禁采地段内新设生产矿山,已建矿山 应 按 照 矿产资源规划规定时限关停。 三、 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 ( 五 ) 萤石矿山地质勘查程度,小型矿区(床)达到详查,中、2 大型矿区(床)达到勘探。 矿区(床)查明的萤石资源储量(矿物量)应大于或等于 3万吨,小于 3万吨的单独矿点,不准建立独立矿山 企业 。 萤石矿山开采规模,地下开采 矿石量 应 1 万吨 /年 ,露天开采矿石量 应 3 万吨 /年 。 现有地下开采矿山生产规模在 1 万吨 /年以下的,应当根据矿山资源实际情况,进 行整合。 矿山开采设计应根据资源状况、赋存条件以及开发利用方案等
3、选择安全、高效 、适用的 采矿方法和装备。 ( 六 ) 萤石 选矿 单条生产线 日处理 矿石 能力 应 100 吨 (每年按300 天计算) 。 矿山 开采规模在 3万吨 /年以上 的 企业 , 要求 建 立选厂。 六 ) 萤石 选矿 单条生产线 日处理 矿石 能力 应 100 吨 (每年按 300 天计算) 。 矿山 开采规模在 3 万吨 /年以上 的 企业 , 要求 建 立选厂。 ( 七 )新建和改(扩)建的萤石选矿厂,必须具备 相匹配的 自备矿山、尾矿库、污水(物)处理设施 , 不得新建“三无” 萤石浮选厂。 四 、 资源 综合 利用 ( 八 ) 萤石 采选企业 地下开采 回采率 75
4、以上 ;露天开采回采率 90%以上 。 选矿回收率应达到 80 以上(伴生矿、尾矿利用除外)。并应贫富兼采,禁止采 厚弃薄 、 采富弃贫。 萤石原矿经手选冶金级块矿后, 剩余原矿 须送浮选厂浮选,提高资源利用率 。 ( 九 )鼓励对低品位 萤石 矿进行选矿加工提纯, 分级选别、分级3 使用 , 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 ( 十 ) 矿物品位大于 10%的萤石尾矿必须进行浮选回收,不得直接丢弃。 ( 十 一 ) 尽可能 充分 利用现有矿山的 矿产资源, 鼓励 矿山 结合 生产 开展深部地质 找矿,新增的矿产资源储量或在矿产资源规划开采区内停采的老矿山,剩余资源储量 1 万吨的,经过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5、部门认可,通过 安全评价 、 经济技术论证 等 规定程序审批后 , 应准予延续开采。 (十二) 鼓励有投资能力、 有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的萤石采选联合企业集约开采、综合利用相对集中的小矿山(点)。 五、主要产品质量 (十 三 ) 萤石产品质量应满足以下标准 要求 : 萤石 ( YB/T5217 2005) ; 氟石精矿( YB/T5143 93) 。 六 、 环境 保护 (十 四 ) 采选生产过程中 应实施清洁生产,保护环境。 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6、 18599-2001) 的有关要求和有关地方标准 的规定。 (十 五 ) 企业 必须按照环保和水土资源保持要求 ,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 4 七 、 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 十 六 ) 萤石采选生产 过程必须符合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 、 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 2003),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 新、改、扩建项目 安全生产 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必须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 (
7、 十 七 ) 萤石采选生产 过程 中 必须 遵守 职业病防治法,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条件 。 完善 职业危害防治设施, 按照标准 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并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 八 ) 矿山开采企业应设置地 质 测 绘 机构,配备地质、测 绘 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矿山占用资源储量的动态监测。大中型矿山应配备3 5 名,小型矿山 2 3;确无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应以合同(协议)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矿山地 质 测 绘 工作。 (十九) 矿山开采企业必须配 备由 采矿专业技术 职称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
8、大中型矿山 2 3 名,小型矿山 1 2 名 。 (二十)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 八 、监督与管理 ( 二十一 ) 新建和改扩建 萤石采选 项目 应当符合本 准入标准 ;对不符合 准入标准 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核准;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授信支持,资源和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5 ( 二 十 二 )现有 萤石 生产 企业 应 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 、 资源整合 努力达到本 准入标准 。 2011 年 7 月 1 日以后 仍达不到本 准入标准 要求的,
9、予以关闭。 ( 二 十 三 ) 不符合 准入标准 的 生产 企业 不得生产和销售 萤石产品 ; 用户不得购买 不符合 准入标准 的 生产 企业 生产的相关产品。 (二十 四 ) 省级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 会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本 准入标准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本 准入标准 的 生产 企业, 取消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 ,进行停产整顿。 (二十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负责 组织有关部门 对萤石采选 生产经营 企业 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 。 ( 二十 六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本 准入标准 的 萤石 采选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公告管理办法由
10、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发布。 ( 二十 七 ) 行业协会组织要 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准入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国内外 萤石 市场 的 分析研究 ;促进 采 、选生产工艺技术发展 与应用; 推广行业节能 减排、 资源综合利用、环保新技术;建立符合 准入标准 企业 的评 价 体系,科学公正提出评 价 意见 。 九 、附 则 ( 二十 八 )本 准入标准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港澳台地区除外 )所有类型的 萤石采选生产 企业。 (二 十 九 )本 准入标准 中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法规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 三 十 )本 准入标 准 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