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http:/ 年试卷一中的第 9 题。该题目设计的基本情形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组情形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应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行政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显然,这个题目考察的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中的行政处罚行为成立要件的问题,在答题理念上必须注意行政行为成立和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的区分。该考点在 2002 年试卷二中的第 75 题中再次出现。该题目设计的基本情形是:刘某因超载被公路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李某拦截,李某口头作出罚款 200 元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当场交纳。刘某要求出具书
2、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李某认为其要求属于强词夺理,拒绝听取其申辩。关于该处罚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可以拒绝B.该处罚决定违法,刘某交纳罚款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C.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交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D.该处罚决定无效,刘某可以拒绝与 1999 年试卷一中的第 9 题相比较,该题目更为紧密地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和前述所说理论结合了起来。http:/ 年的试卷一第 85 题中,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关涉纳税问题的复议前置进行了考核,在同年试卷一第 83 题中还涉及到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复议前置问题。三、
3、对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情况的处理2004 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大纲行政法部分第三章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部分有一个考点:行政规则的适用。行政规则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结果。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构成行政规则体系。所谓行政规则的适用,是指上述行政规则在适用中的相互关系及其处理原则。从效力等级上来看,依照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适用。那么,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对此,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对此做了规
4、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裁决。针对两类规章之间冲突的解决方式,是司法考试中反复考试到的一个重点。例如,1996 年试卷一中的第 37 题就直接考试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题目直截了当地提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地方规章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应当选择下列哪种做法?显然,这完全是针对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二款的。令人惊奇的是,与其完全相同的一个考题在 2000 年试卷一的第 18 题中再次出现,由此可见该考点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性。四、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
5、体行政行为的含义行政复议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查后,有可能作出一个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也有可能作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那么,什么叫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呢?对此,行诉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做了说明,该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1.http:/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含义的说明,对于判定行政诉讼中的管辖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有重大的意义,是司法考试中一个反复出现的考点。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显然,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含义的理解,就成为行政诉讼法第
6、十七条管辖得以最终确定的前提。2000 年试卷一中的第 53 题集中体现了这一点。在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方面,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显然,在对被告确定的时候,也必须准确理解“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含义。这一点,在 2000 年试卷一的第 88 题中就反映了出来。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 2 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需缴纳增值税 5000 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其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
7、纳。请回答(1) (6 )题;(1)在此情况下,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A.杨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杨某可以先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C.杨某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D.杨某可在复议与诉讼之间任意选择(2)如果杨某提起复议申请,应以何者为复议机关?( )A.县税务局B.县税务局所属的县政府C.市税务局D.县政府法制局(3)如果复议审查认定杨某与厂方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对此复议机关应作何处理?( )A.撤销县税务局要求杨某纳税的决定B.撤销并责令县税务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C.直接变更县税务局行政处理决定D.确认县税务局纳税决定违法的复议决定(4)如果经复议后,下列什么情况下由
8、复议机关做被告( )http:/ AK-47 使劲地往人质太阳穴顶了顶,他吓得退了两步“请不要伤害人质,有什么要求,我们可以考虑! ”“很简单,把司考难度降低,试题少一点,正版教材盗版价格,60%通过率”谈判专家说“ 你开枪吧,我们不起诉你 ”五、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时的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实际是新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国家赔偿法有关司法解释第一条对此作了补充说明: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实际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9、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从往年考试的情况来看国家赔偿法有关司法解释第一条所做的补充是一个反复出现的考点。例如,在1998 年试卷一的第 7 题中就涉及到了这个考点。该题目的基本情况是:1995 年 1 月 5 日,钱某因盗窃嫌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995 年 6 月 1 日,法院以盗窃罪终审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三年。1997 年 1 月,经复查发现钱某犯罪时尚不满 16 周岁,法院根据刑法规定改判无罪,予以释放。钱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请问:应当
10、如何处理?在所提供的选项中,考生需要判断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应该从 1995 年 6 月1 日算至 1997 年 1 月呢?还是应该从 1995 年 1 月 5 日算至 1995 年 6 月 1 日?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补充,显然应该选择前者。在 2002 年试卷二的第 76 题中,该考点再次出现。该题目中设计的一个问题是: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二年后经审判监督程序被认定犯罪时不满 14 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国家对此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国家赔偿法有关司法解释第 1 条的规定,国家显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四、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行政复议机关
11、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查后,有可能作出一个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也有可能作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那么,什么叫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呢?对此,行诉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做了说明,该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消、部分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该解释对“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含义的说明,对于判定行政诉讼中的管辖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有重大的意义,是司法考试中一个反复出现的考点。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
1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显然,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含义的理解,就成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管辖得以最终确定的前提。2000 年试卷一中的第 53 题集中体现了这一点。在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方面,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显然,在对被告确定的时候,也必须准确理解“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含义。这一点,在 2000 年试卷一的第 88 题中就反映了出来。http:/ 2 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需缴纳增值税 5000 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
13、是接受其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请回答(1) (6 )题;(1)在此情况下,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A.杨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杨某可以先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C.杨某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D.杨某可在复议与诉讼之间任意选择(2)如果杨某提起复议申请,应以何者为复议机关?( )A.县税务局B.县税务局所属的县政府C.市税务局D.县政府法制局(3)如果复议审查认定杨某与厂方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对此复议机关应作何处理?( )A.撤销县税务局要求杨某纳税的决定B.撤销并责令县税务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C.直接
14、变更县税务局行政处理决定D.确认县税务局纳税决定违法的复议决定(4)如果经复议后,下列什么情况下由复议机关做被告( )A.复议机关维持原纳税决定的B.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的C.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但对决定内容并无改变的D.复议机关确认原纳税决定违法的http:/ AK-47 使劲地往人质太阳穴顶了顶,他吓得退了两步“请不要伤害人质,有什么要求,我们可以考虑! ”“很简单,把司考难度降低,试题少一点,正版教材盗版价格,60%通过率”谈判专家说“ 你开枪吧,我们不起诉你 ”五、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时的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照刑
15、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实际是新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国家赔偿法有关司法解释第一条对此作了补充说明: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实际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从往年考试的情况来看国家赔偿法有关司法解释第一条所做的补充是一个反复出现的考点。例如,在1998 年试卷一的第 7 题中就涉及到了这个考点。该题目的基本情况是:1995 年
16、1 月 5 日,钱某因盗窃嫌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995 年 6 月 1 日,法院以盗窃罪终审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三年。1997 年 1 月,经复查发现钱某犯罪时尚不满 16 周岁,法院根据刑法规定改判无罪,予以释放。钱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请问:应当如何处理?在所提供的选项中,考生需要判断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应该从 1995 年 6 月1 日算至 1997 年 1 月呢?还是应该从 1995 年 1 月 5 日算至 1995 年 6 月 1 日?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补充,显然应该选择前者。在 2002 年试卷二的第 76 题中,该考点再次出现。该题目中设计的一个问题是:王某因犯
17、盗窃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二年后经审判监督程序被认定犯罪时不满 14 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国家对此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国家赔偿法有关司法解释第 1 条的规定,国家显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赔偿)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
18、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提请其上一级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应在 2 个月内作出决定。请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 30 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28、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领域要求国家赔偿的,适用赔偿法.29、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2 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
19、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http:/ 3%加处罚款。42、行政监察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43、对下列情形,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44、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4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http:/ 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47、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内,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 5 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该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 5 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