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http:/ 年某日中午,小朱突然从学校三楼教师男厕所窗台坠落受伤,昏迷不醒,学校随即拨打“120”和“110” ,并通知小朱家长,双方一起送小朱就医。小朱因高坠伤致双腿多处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事发后,小朱家长将学校告上法院,认为小朱的坠楼与学校厕所小便池位置安装不合理、窗外未设防护栏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学校在安全教育及管理方面存在瑕疵,应对小朱进行赔偿。学校则认为,校方设施均符合安全标准,本次事故是由于小朱自行攀爬厕所窗台造成,事发后校方已及时救助并垫付医疗费,故校方在教育、保护、管理上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朱作为一名初二学生,应能预见
2、到攀爬窗台有坠楼的危险,其通过小便池主动攀爬上窗台而致坠楼,对此小朱存在过错。校方则存在如下过失:一是事发地小便池直接设置在窗台之下且下端突出便于踩踏,窗外亦未安装栅栏,给小朱攀爬窗台坠楼留下安全隐患;二是学校教师男厕所与学生厕所在小便池设置及窗台高度上存在明显差异,学校未在安全防范措施上加以区别,亦未对法律 教育网相关设施进行改建、加固,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瑕疵;三是学校在明知平时会有不少学生进入教师厕所使用的情况下,未对学生进行劝导以及有关的安全防范及警示教育,给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法院最终确认学校对小朱受伤承担 50%的民事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于
3、2011 年 5 月 10 日生效。【各方观点】近年来,校园伤害案件频发,校园伤害不仅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一大杀手,而且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学生痛苦、家长愤怒、学校无奈,已经成为该类案件当事人的真实写照。对于学校在校园伤害中是否承担责任,目前有以下几种观点:林庆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该义务有别于监护义务,学校只有未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该义务从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才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分析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首先要看学校是否尽到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李鸣(中国维权服务网):学校属
4、于特殊公共场所,它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大部分学生由于生理和心理发育还不成熟,很容易发生意外或危险。这些特殊因素决定了学校在法律上承担管理和教育学生的职责,保证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安全。因此,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而导致学生遭到意外伤害,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苏峰(国家法官学院):学校并非学生的监护人,因此不能像要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尽的职责那样要求学校。除了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件校方可以不负责任外,校方还应在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等方面对学生尽相当注意义务。在考察学校过错程度时,应参http:/ 1.27m 的高度符合相关规定,但由于小便池的安装位置特殊,现场可形成两级台阶,给学生通过该小便池攀
5、爬上窗台留下了安全隐患。而同楼层的学校男厕所内部设置与教师厕所截然不同,既未安装可供踩踏小便池,1.63m 的窗台高度也远高于一般学生可攀爬高度。经上述对比,可认定学校在建造之初就已经意识到教师与学生在危险性认知及自控能力上的区别。但在此认知基础上,在学生经常出入教师厕所的境况下,学校并未通过加设窗外护栏或拆除该小便池等排除上述隐患,可见被告某中学并未尽到保证其校舍设施安全性的注意义务。2.从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考量学校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应从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以及是否对学生进行必要充分的安全教育等方面进行分析。本案庭审中,虽然被告某中学向法http:/ 及学生家长,
6、并迅速、及时将小朱送往医院救治,因此学校已经尽到及时救助的义务。4.结合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与社会经验等因素考量笔者认为,教育机构的注意义务还应当结合未成年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社会经验等不同情况而加以区别。法理上对注意义务存在“普通人的注意、与处理自己事物一样的注意及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等三种不同的要求标准,注意程度依次递升。对于十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承担的注意义务较重,其必须尽一个善良管理人的全部注意义务。如果因没有尽到而导致伤害,学校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但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由于其认知能力、控制能力相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已有所加强,如果再对学校苛以高度的注意义务,则
7、失之过甚法律|教| 育网。就本案而言,原告朱某作为一名初二的学生,应对擅自爬上三楼厕所窗台的危险性及损害后果具有明确的认知,并完全能够支配自己的行为,故教育机构的注意义务可适当减轻。综合上述四方面的分析,可知学校在小便池安装及窗台设置上存在安全隐患并未及时排除,在安全教育及管理上亦存在瑕疵,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小朱主动攀爬窗台致其坠楼这一重要因素,最终确定小朱与学校各承担 50%的民事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现已执行完毕,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防不胜防的校园伤害,触动的不仅是学生的安全利益,更是挑起了学校的敏感神经,如何既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又不让学校因噎废食地规避一切教学风险,这是实务界所面临的挑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坚持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充分考虑到个案的特殊情况,将校方责任控制在一个可控的范围内,对学生及学校进行双重保障。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