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冲刺阶段国际经济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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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命题以选择的形式出现在试卷的第一卷,分值为 15-20分之间。考试分值由三大部分组成:1.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运输、保险、支付);2.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国对外管制制度、世贸组织);3.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制度(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金融、国际投资、国际税法)。第一部分 国际贸易法(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国际贸易法特点:知识点多、复杂,出题以小的案例的形式来考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例如:中国一个 A公司,外国一个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出口货物买卖的合同。考察点:1.通过什么术语来签的合同;2.卖方的发货问题:如发货时间延迟、发货质量没有保证、发货的数

2、量有问题等;涉及到运输、海运中承运人的问题,提单、保函、承运人责任制的问题。海上出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原因;3.保险中的问题,买卖双方的责任;4.支付(托收、信用证 违约责任)。解题思路:“切蛋糕理论”。国际贸易法,两刀切成四块:1.买卖关系:依据是2000 年术语通则、80 公约;2.运输:海运,依据是一法三规则 ;核心:承运人的责任制;3.保险:保险险别;4.支付:最重要的两种支付方式:托收和信用证。解题中最常用的是信用证和托收的流转关系以及各个参与当事人权利义务承担的范围。复习思路:做减法抓重点、知识点、主脉。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一、贸易术语考试方式:1.2000 年术语列表;2.

3、就某一个术语单考这个术语;3.综合运用能力。13 类术语中的基本内容: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输 保险 运输方式 各组特点EXW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注 1 各种运输 内陆交货FCA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交承运人装运港船边装运港船上交货时交货时装运港船舷买方买方买方注 1注 1注 1各种运输海运内河海运内河装运合同主要运费未付海运内河海运内河各种运输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运费保险费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上交承运人交承运人装运港船舷装运港船舷交货时交货时卖方卖方卖方卖方注 1卖方注 1卖方 各种运输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陆上运输海运

4、内河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边境指定地点目的港船上目的港码头交货时交货时交货时卖方卖方卖方注 2注 2注 2 海运内河到货合同各种运输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指定目的地交货时交货时卖方卖方注 2注 2 各种运输注 1:以 E、F 及 C中的两个开头的,由买方来承担保险费。注 2:以 D开头的由卖方来承担保险费。二、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考点:1.公约的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复习规律:与合同法一起复习。(一)公约的适用范围1.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1)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的当事人签订的合同。(2)如

5、有多个营业地时,与合同的履行的地最为密切的营业地。附加条件是看当事人是否知道该营业地的存在。2.不适用公约的合同公约第 2条是从合同的种类上排除了六种不适用公约的合同:(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2)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3)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3.技贸结合或技贸工结合的判断。看哪个部分的销售额大。公约的适用的任意性: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提出的保留公约是不可以改变的。2.公约与惯例的关系。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1.合同形式

6、的保留;2.扩大适用的保留。(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要约:1.构成要约的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2)要约内容要十分确定,如果要约中定明了货物并且明示或者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依赖行事。承诺:(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有效期间内作出。逾期承诺是否有效:对于逾期的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

7、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失效。(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实质性的修改的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1.交付货物的地点、时间;2.质量担保;3.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

8、要求的货物;4.知识产权的担保:(1)地域限制;(2)知情权限制;(3)根据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做出的货物。风险转移:1.所有权转移时间不等于风险转移时间、交货时间也不一定等于转移时间; 2.一旦风险转移时间确定,转移的是损失,或索赔权。风险的范围:一切使得货物发生灭失的事件或行为,都算作是风险,除买方与卖方的主观行为。违约责任:1.卖方违约:根本违约:买方可以要求对方交付替代物,或解除合同。2.分批违约:一批违约本批无效、一批违约。3.损害赔偿:损益相等原则。4.免责:公约第 79到 80条的规定。要件:不能控制、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免责的通知:一旦发生情况,遭受到风险的一方需要即

9、时通知另一方。保全货物:在任何情况,双方当事人都有保全货物的职责。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一、国际货物运输考点:提单、保函、承运人的责任制(一)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3.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具有流通性。提单与保函的关系:1.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我国海商法没有关于保函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则参照了汉堡规则的规定,主要可概括为三点内容:(1)善意保函有效;(2)恶意保函无效;(3)有效的保函也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2.倒签提单保函换倒签提单永远都是恶意的,因为在时间问题上实施了欺诈。3.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

10、(二)承运人责任制重点:海牙规则、海商法。承运人对下列事项负责:1.对船的负责:承运人在开航前与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便:(1)使船舶具有适航性;(2)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3)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船舶到海上时,遇到了一些情况,承运人是免责的。2.管货的负责:全程负责制:指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3.选择合理航线,不得恶意绕行。承运人责任制:对船、对货、对航线三件事负责,其他一切免责。(三)汉堡规则的修改1.取消了承运人在驾驶管理船舶中的疏忽与过失的免责、承运人对火灾负有责任;2

11、.运输延期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以运费总额为限;3.责任期间的改变,交到接原则;4.肯定了善意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效力;5.货物的范围。其他考点:运输单据:海运单其他运输方式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险别基本险别:1.平安险。(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2)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与全部损失。(3)一次航程中既遭受了意外事故又遭受了自然灾害,在双重作用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部分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

12、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缺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后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2.水渍险该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 该险除包括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附加险别:1.一般附加险。包括:(1)偷窃、提货不着险。(2)淡水雨淋险。(3)短量险。(4)混杂、玷污险。(5)渗漏险。(6)碰损、破碎险。(7)串味异味险。(8)受潮受

13、热险。(9)钩损险。(10)包装破裂险。(11)锈损险。2.特别附加险。包括:(1)交货不到险。(2)进口关税险。(3)舱面险。(4)拒收险。(5)黄曲霉素险。(6)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3.特殊附加险。包括: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考点:托收

14、、信用证一、托收1.托收统一规则定义的“有关当事人”包括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提示行。关系: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业务代理关系、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是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银行在整个的托收关系当中,他的地位仅限于代理人,对于是否能够取得付款,不承担任何责任。2.托收的种类光票托收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除非在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概不理会来自托收的当事人或者银行以外的任何一方或者银行的指示。3.银行免责的情况:(1)对收到单据的有效性的免责;(2)对于寄送途中延误、丢失及翻译的错误,不承担责任;(3)对受指示方的行为免责,为执

15、行委托人的指示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一切风险和费用由委托人承担;(4)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并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二、信用证UCP600 号修订的内容、信用证流转关系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1.UCP600 号修订的内容(1)取消了可撤消的信用证的规则;(2)审单时间的缩短;(3)明确了议付的概念;(4)关于退单的规定。2.信用证的流转关系(1)基本理念:一旦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与卖方就形成了单据买卖关系。(2)单单一致、单证相符。(3)银行的免责。3.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1)提出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2)法

16、律依据:当事人有约定,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其他相关国际惯例;(3)欺诈行为:伪造单据、恶意不交付货物、串通其他第三人提供假单据;(4)法院即使发现欺诈,但开证行已经善意交付款项,法院不得追究其责任。第二部分 外贸管制制度(第五章、第六章)具体来讲,第二部分分为两类问题,一类是中国的外贸管理制度,一类是世贸组织问题。第五章 中国的外贸管理制度一、对外贸易法的内容1.中国的外贸经营者制度(1)全面放开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2)主体增加了自然人,允许自然人从事外贸。(3)某些特定的产品的经营资格仍然实行审批制。考点一:作为经营者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考点二:外贸法第

17、 16条和第 26条分别规定的限制和禁止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和服务贸易的贸易管制措施。第十六条的十一项里,有一、二、三、十、十一共五项内容是国家既可以针对进口也可以针对出口,既可以采用限制措施,也可以采取禁止措施。有以下几项:(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

18、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第十六条里的第二类是国家可以采取措施限制或者禁止出口,有以下几项:(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

19、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第二十六条规定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既可以采取限制措施,又可以采取禁止措施;第二类是只允许采取限制措施。第一类包括的项目如下:(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六)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第二类包括的项目如下:(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四)为保

20、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考点三: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一条规定: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

21、易采取必要的措施。考点四:对外贸易调查第三十七条规定: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二)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三)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四)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五)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六)为执行本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项;(七)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

22、调查的事项。二、三条例1.反倾销条例反倾销条例包括实质性条款规定和程序性条款规定。(1)实质性条款构成倾销的三要素:1)倾销的事实。2)给国内的产业带来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3)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1)倾销的事实。什么是倾销,有两个考点:考点一:正常价值。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

23、价值。考点二:出口价值。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为出口价格;没有出口价格或其价格不可靠,以根据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出的价格为出口价格;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商务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2)损害。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因果关系。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2)程序性条款程序性条款是民间发起,商务部认为有必要可以自己发起。程序分为初步裁定和终局裁定两个阶段。初步裁定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继续

24、调查,做出终局裁定。下列情况下,终止反倾销调查:申请人撤销申请;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倾销幅度低于 2%;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忽略不计;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1)价格承诺需要注意的事项: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做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做出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商务部认为价格承诺能够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

25、倾销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应出口商请求,或商务部认为有必要,商务部接受价格承诺后继续进行调查并作出否定的倾销或损害的终局裁定,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肯定的倾销和损害裁定的,价格承诺一直有效。2)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使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追溯征收。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的,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即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应予退还或重新计算。在反倾销的案件提起时,有足够的国内生产者的支持,在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

26、的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二者总产量的 50%以上,同时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 25%。2.反补贴条例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政府)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除收入或价格支持外,构成补贴须具备两个要素: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和接受者获得的利益。财政资助包括下述情形:出口国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出口国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出口国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政府购买货物;出口国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

27、构履行上述职能。根据反补贴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专向性指“进口的产品直接或间接接受出口国家或地区给与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下列补贴为专向补贴:由出口国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由出口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该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综合开发补贴的方式等因素。3.保障措施条例根据保障措施条例进行的保障措施调查,确定进口产

28、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产生严重损害威胁,可以采取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采取保障措施的三个基本条件。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保障措施条例,向商务部提出保障措施的申请;必要时,商务部在没有收到此类申请时,也可以立案调查。一般保障措施调查,由商务部负责;涉及农产品的,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仲裁决定。 在程序问题上有一些变化:(1)对发起人没有数量要求。(2)待实际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作结论时,是有要求的,损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内这类

29、产品的主要生产者。(3)除了有可以提高关税采取保障措施的形式,还有一个采取数量限制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基本考点:(1)对于商务部的终极裁定以及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等,还有对商务部的复审决定。(2)对于行政诉讼,法院可以判决维持、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也可要求商务部重新做出反倾销的行政行为。基于以下理由法院可以做出上诉的决定: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6)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出的其他判决。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考点一:中国与世贸的关系1.中国入世作出承诺(外贸经营

30、权)的放开。2.非市场经济地位。3.国有企业补贴。4.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考点二:两大待遇制度主要是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1.从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要掌握两个方面的内容(1)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适用于进出口相关的关税、税收的征收方法、进出口的规则和手续、国内税收和其他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经销和使用的有关法律制度。(2)最惠国待遇的适用例外。这些例外情形主要包括:边境贸易;普遍优惠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区域经济安排)。其他还包括:允许以收支平衡理由偏离最惠国待遇义务;允许对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进口或补贴进口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31、;允许因一般例外或国家安全例外偏离最惠国待遇义务;可对某一成员或某些成员豁免最惠国待遇义务。2.国民待遇(1)国民待遇适用的范围1)适用于国内税收方面的国民待遇。2)适用于国内法律法规的国民待遇。(2)国民待遇的适用例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3条中规定了货物国民待遇义务的两项例外:第一项是政府采购例外,第二项是仅对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例外。考点三:服务贸易组织协定1.服务贸易含义的四类定义(通过四种服务贸易方式来调整服务贸易)跨境供应、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2.具体承诺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减让表。考点四:争端解决机制1.争端解决程序:(1)磋商。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

32、。(2)设立专家组的申请起诉。(3)专家组的审查和结论。(4)上诉机构的审查、裁定。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上诉机构没有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新审判的权力。2.通过争端解决报告的方式,是一种一票通过制,是一种准自动通过方式。3.执行机制采取授权报复机制。第三部分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第七章)一、知识产权(一)限制性商业条款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综合起来,包括七项条款。(二)两大公约: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 主要考查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1.巴黎公约的三大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专利和实用新型为 2 个月,外观设计

33、和商标为 6 个月。(3)独立性原则。巴黎公约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做出如下规则:(1)要求各国在对驰名商标保护时,不以注册为前提,以使用作为认定的依据。(2)商标没有在一成员国使用,如在该国已经为人所知,该商标在该国仍然可能是驰名商标。2.伯尔尼公约(1)国民待遇原则。公约规定有权享有国民待遇的国民包括“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两类情况。 “作者国籍”指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作品国籍”针对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首先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同时出版(30 天之内) ,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2)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三) 与贸易有关的只是产权协议 (简称 TRIPs 协议)1.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客体:版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和商业秘密。(1)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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