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合同法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主讲 教 师 : 隋彭生 考试大纲要求 本章考察的知识点主要是:1.合同履行的规则,包括条款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2.合同的保全;3.履行抗辩权等。 内容指导 合同履行的规则,就是诚信履行原则。除此之外,要重点掌握债权人的解除权和债务人的抗辩权。考点提示 1三个抗辩权中,不安抗辩权成了人们的偏爱,尽管三个抗辩权同等重要。2补充性解释规则与阐释性解释规则至关重要,是任何一个法官和律师无法回避的问题。但出题者对此缩手缩脚,除合同法第 62 条的规定外,其他知识点在卷面上很少出现,这是不正常的情况。3由第三人履行与由第三人受领是为了缩短给付
2、,但在考试中,属于“小荷才露尖尖” 。4合同保全,似乎是重中之重,应当深入理解。合同保全管中的代位权,实际是债务的裁判移转。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是法律效力的首要表现。当事人通过合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而完成这种交易 关系的正常途径就是履行。履行一般是作为方式,如交付标的物、交付货款、加工制作、运输物品等,履行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当事人依照约定不参与某一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设定履行义务,但履行不是任意行为。 合同法第 60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 。(一)按约、全面履行及诚信履行履行的直接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只有债务人按约、全面履行债务,才能使债权人圆满、全部实现债权。按约、全面履行,是对债务人完成合同义务的基本要求。合同对义务的约定,很难面面俱到,即使有所规定,理解上也可能不一致。合同义务设定的基础,也会发生变化。为使合同顺利履行,保障公平的效果,减少争议,法律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并以之为合同履行的指导原则。合同应依诚信履行之。合同依诚信履行,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要求债务人对合同的履行抱有善良的愿望,进行真诚的努力,追求公平的效果。要求当事人在考虑自己利益的同时,尽量考虑、保护对方的利益。 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既是一种观念上的
4、要求,也是一种强行性规范。(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当事人虽未在合同中约定,仍应遵守的法定义务。所谓“附随” ,是指附随于主给付产生的义务。附随义务的主要作用,是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履行,以保护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如张某卖给李某 30 只羊,约定 3 天后交货,为省饲料,张某 3 天内给羊喂食物极少。依据诚实信用信用原则,张某违反了互相保护的附随义务。第二节 合同的补缺(补充性解释)1.合同补缺的含义。补缺是对合同空白点的补充,因此补缺又称为合同的补充性解释、合同漏洞的填补,还有人称为条款不明确时合同的履行规则。 合同的补缺规则,在条款欠缺时使法院、仲裁机关有所遵循。2.合同漏洞产生的原因。合同有缺
5、陷或存在空白点,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追求效率。为追求效率,迅速地达成合同关系,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往往只规定他们认为必要的条款,并不追求合同条款的完备;根据具体情况,有些合同条款可以暂付阙如,留待将来补充。对暂付阙如的条款,当事人可能最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其二,知识的欠缺。合同当事人未必都是法律专家和业务专家,在订立合同时,可能会疏漏某些条款。这种疏漏,给合同的履行和合同争议的解决留下了隐患。3.补缺与合同的成立。过于含糊的合同,因不能反映当事人的意图,应认定为未成立的合同。因为,过于含糊的合同,没有形成合意。过于含糊的合同,是难以用合同补缺的方法救济的,合同的补缺,是对合同一个或几个“空白点
6、”的补充。对过于含糊的合同进行补充,几乎等于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因此,补缺是不适当的。比如,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条款没有规定,则应当毫不犹豫地以合同未成立否认合同的效 力,而不能补缺。当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已经确定,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但欠缺某些条款,比如欠缺价格条款、履行地点条款等,此时,可以给予补救,使当事人顺利地履行义务。对欠缺某些条款的合同,如果不加分析地一律认定未成立,与现代合同法“安全、公平、效率”的观念不符。简单地处理,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补缺挽救了有争议的交易关系,使大量有缺陷的合同能够正常履行。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4.合同补缺与合同解释的联系和区别。补缺与合同解释都是对
7、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推定,但两者有明显区别。第一,当合同欠缺某些条款,法院或仲裁机关对当事人表示意思的“空白点”进行补充,实际上是代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把这种补充的意思表示,视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释,只是对合同自相矛盾的条款或有歧义的条款,以及表示意思的行为、语言等进行解释,以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或依照公平原则确定其应当具有的含义。第二,合同补缺,是对当事人意思的推定,把这种推定的意思视为当事人的效果意思;而合同解释,则是对表示意思的解释,判断当事人应有的效果意思。第三,合同补缺,有填补之意,它所针对的是合同的空白,而合同解释则有解释的客体或对象,两者的指向是不同的。5.合同补缺与合同法原则。
8、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补缺的结果是公平的,诚实信用是出发点,公平是结果。因为,将推定的意思视为当事人的意思,包含的一种思想是: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双方当事人都意图追求着一种公平的结果,双方准备接受的,也是一种公平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 61 条和第 62 条是关于合同补缺的规则。该法第 61 条是关于依照有关合同条款(已有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实 际为推定)当事人意图的规定。这是以推定的意图对合同进行填补。这是补缺的第一步骤。根据该法第 62 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第 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该法第 62 条的规定,也就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补缺。这是补缺的第二步骤。应
9、当注意补缺步骤的顺序关系。推定的意图应当优先于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补缺。因为推定的意图,视为当事人的意图。换句话说,推定的意图视为当事人的效果意思,推定当事人的意图,着重点在于探究当事人应有的意图。推定的当事人的意思,更接近合同的实际,更接近当事人所追求的合同目标,与合同目的联系得更为密切。而法律补缺性规定从合同法的价值观念和一般情况出发,并未结合个案的情况,而推定的当事人的意图则是具体的。4-1乙双方订立了买卖 1000 万吨水泥的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卖方)在 1 年内分 4 次交货,但对交货的季度、月份和具体日期都没有规定。甲方发货 1 次以后,水泥的价格上扬。甲方就停止发货。乙方催告,甲方表
10、示将在最后一个季度内分 3 次交货,并声称,如乙方拒绝接受,将追究其违约责任。双方发生争议。结合本案的情况,乙方提出,自己用料是一个连续、渐进的过程,且工地仓库的容量有限,这些情况甲方也都了解。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交货的时间应当确定为在 1 年中均匀地交货,即应当按季度分 4 次发货。甲方引用合同法第 62 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据此,甲方认为自己可以随时履行,即可以在一个季度内分 4 次交货。乙方的观点,实际上是要按照合同法第 61 条的规定进行补缺,根据已有的条款(1 年内分 4 次交货)法村法村
11、 下载下载确认合同应当按季度分 4 次交货。甲方的观点是适用合同法第 62 条自己有权随时交货。应当指出,按照合同法第 61 条,依据已有的条款,在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下是能够推定出当事人意图的。第一步骤能够完成补缺的任务,即能够推定出当事人的意图。另外,本案适用合同法第 62 条第 4 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检验规则适用是否正确的一个标准依照推定的意图补缺,是法院、仲裁机关根据合同的其他条款、交易习惯推定空缺条款应具有的内容。该内容视为合同的内容,即推定的意思为当事人的意思。合同法第 61 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
12、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补缺,按照上述规定,是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补缺。我国合同法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结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也可补缺。 应当指出,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补缺。凡是欠缺条款的合同都由法院或仲裁机关补缺,则合同自由就无处容身了。因为,补缺有代当事人为意思表示之嫌。补缺与确认合同未成立的关系要处理好。合同欠缺必要条款,一般处理规则是确认合同未成立。合同虽然欠缺条款,在理论上看来,这种条款可能是很重要的条款,但当事人正在履行或准备履行,确认合同未成立会给当事人带来较大或不必要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推定当事人愿意接受公正的履行
13、后果,进而推定当事人愿意接受补缺,此时补缺才是合理的。第二,依照推定的意图补缺,应遵循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补缺时,设想处于当事人的地位,以善意对待合同空缺的部分应有的内容。公平原则要求合同补缺的结果是公平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比较均衡。因为,将推定的意思视为当事人的意思,包含的一种思想是:双方当事人都意图追求着一种公平的结果,双方准备接受的,也是一种公平的结果。第三,推定,不是凭空想象,必须有一定的根据。1.合同由条款组合而成,空缺的条款,可以根据已有的条款推定。4-2一份买卖茶叶的合同没有规定质量条款,但对价金作出了规定。参照市场行情,该价金相当于二级茶叶的价金,据
14、此,可以推定作为合同标的物的茶叶为二级茶叶。2.交易习惯对推定当事人的意思具有重要作用。4-3甲方与乙方是长期交易伙伴,双方订立的一份买卖合同没有规定买方提货还是卖方送货。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从甲、乙双方从前几十份的合同来看,都是甲方送货,发生争议的合同规定的款额与以前的合同相比,并没有改变。此时,可推定该合同应由甲方送货。 直接依照法律规定补缺,也是要求当事人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可以作这样的推定:对于合同的空白,当事人默示同意以法律的规定填补。或者说:法律的有关补缺规定,是合同中的法定默示条款。很多学者把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补缺看作是履行规则,从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这个角度看,此论当然是正确的
15、。合同法第 62 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6、(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在适用上述规定时,还要根据合同法的原则,结合合同成立的背景,简单套用是不适宜的。在依照法律规定填补合同空白时,以下几点应当注意或探讨:1. 质量要求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如果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应按强制性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通常标准履行。适用上述规则要注意两个方面的情况:其一,要考虑标的的适用性。如当事人购买钢筋,可能是用于高层建筑,也可能用于多层建筑,两者对钢筋的质量、规格要求是不同的,如果不考虑标的物的适用性,不考虑合同的目的,那么补缺的结果将与当事人的意愿大相径庭。适用补缺
17、性规定,是将其视为合同的法定默示条款,作为当事人意思的补充,这种补充,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根本意愿,否则,合同自由将荡然无存。其二,要考虑价款和酬金。因为,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与价金密切相关。在双务合同中,两项给付呈对价关系,对价应当充分,补缺的结果,应当是公平的,或者说,补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如果一味考虑“通常标准” 、 “中等质量”忽视了与价金的关系,顾此失彼,则违背合同法原则的要求。2.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依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这里强调了“时”和“地” ,即强调了订立时的价格,而不是履行时的价格;强调了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而不是订立地的市场价格。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具有
18、强制性,自当依照规定履行。3.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要区分货币(特殊的动产) 、不动产和其他标的(如动产、承揽工作、提供劳务等) 。(1)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如买卖房屋合同的履行地、建设 工程的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具有惟一性、固定性。甲方给乙方粉刷房屋,履行地自然在房屋所在地。(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如买卖合同没有规定送货上门 还是取货时,应当上门取货。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19、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121 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这是关于无履行期限的规定,不是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规定。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方式履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按有利于合同目的履行,被推定为当事人的必然选择。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6. 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是因为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者承担是通常情形,对一份双务合同来说,义务人的履行费用,通常是获取利益或利润的成本。第三节 政府定价、政府
20、指导价的执行我国价格法第 3 条第 1 款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价格的基本形式,但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也对少数商品的价格进行直接干预,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都是具有强制性
21、的价格。合同当事人都必须执行。合同法第 63 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该条有一点要注意,是要执行对违约者不利的价格。第四节 向第三人履行与由第三人履行合同是交易关系,一般而言,某一合同只是连续交易环节的一个环节。比如甲买货物是为了批发给丙,丙购买是为了零售,等等。这样,为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除基于特殊信任的合同外,债权人不一定亲自受领,债务人不一定亲自
22、履行。向第三人履行与由第三人履行,是交易中自然而然的事情。相应,法律要为这两种行为设定规则,以减少和避免争议。由第三人履行图示(第 65)向第三人履行图示(第 64 条)一、(一)向第三人履行的含义和意义向第三人履行,并不是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实质上是第三人受债权人指令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指令第三人受领,并不是债权的转让,第三人没有演变成合同的债权人。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是为了提高效率、效益。比如 A 地的甲方从 B 地的乙方买进货物,是为了卖给 C 地的丙方,此种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约定乙方直接发货给丙方。这种“转手”行为,在计划体制下曾被视为投机倒把行为。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二)
23、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的责任合同法第 64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文规定债务人违约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不是第三人承担责任。因为第三人不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受益人,也不是因合同债权转让的受让人。 1.向第三人履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对于合同法第 64 条,有人认为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故第三人有权直接起诉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这种说法并无法律根据,第三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只能是债权人要求违约人承担责任.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为第三人设定债权的合同,第三
24、人直接取得请求给付权,债务人应当直接向第三人为给付。而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只是代合同当事人受领,第三人没有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没有直接取得对债务人的请求给付权,因而当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时,在诉讼法上,第三人不能取得原告的地位。2.向第三人履行与债权转让。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不是合同的转让。第一,第三人代债权人受领,自己没有成为债权人,债权人的地位并未改变;原债权人在债权全部转让后,失去了债权人的地位。第二,合同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并未明确第三人是债权人;合同债权转让,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中,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中,明确了第三人为债权人。第三,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
25、履行,债务人违约的,债权人有权提起诉讼;债权转让,债务人违约的,由第三人,即新的债权人提起诉讼。二、(一)由第三人履行的含义和意义由第三人履行,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这是第三人代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并不是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由第三人履行,并不是债务的转移,是债务人依照与债权人约定指令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是为了提高效率,避免倒手的浪费。(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的责任合同法第 65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 , 因此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
26、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只能由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的违约,是对债务人的违约, 应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债权人若打民事官司 , 只能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 不能以第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由第三人履行与债务转移不同 。 第一 ,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 , 第三人并未由此转变成债务人 ; 债务转移 , 则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 ( 免责的债务转移) , 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成为债务人 ( 并存的债务转移) ; 第二 ,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 并未明确第三人是债务人 , 第三人同意代债务人履行, 但并未同意自己处于债务人的地位; 第三 , 债务转移是明确第三人是债务人, 第
27、三人同意以债务人的身份向债权人履行。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第五节 履行抗辩权履行抗辩权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要求履行的权利。 履行抗辩权的行为表现 , 是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即保留自己的给付。 这种保留,是一时的 , 不是永久的。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不同。 留置是他物权, 是留置他人的财产; 履行抗辩权是保留自己的给付。履行抗辩权是债务人的权利, 因此履行抗辩权不是为确保债务的履行而设,而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履行抗辩权的类型 :名称 行使主体 针对的行为 行为表现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都可能享有 ( 1 ) 不履行( 2 ) 履行不符合约定保留给付先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 ( 1 ) 不履行( 2 )
28、 迟延履行 ( 3 ) 瑕疵履行 保留给付顺延时间保留给付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 ( 1 ) 欠缺信用 ( 2 ) 欠缺履行能力保留给付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 ) 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债务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之前, 拒绝履行的权利。 合同法 第 66 条规定 : “ 当事人互负债务 ,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 应当同时履行 。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二 ) 成立要件1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不存在履行抗辩的问题。2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就意味着
29、双方应当同时履行, 同时履行有几种情况:( 1 ) 法定的同时履行。 如 合同法 第 161 条规定: “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再如合同法第 263 条规定: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定作人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2)约定的同时履行。如双方约定即时清结的买卖。(3)按照交易习惯产生的同时履
30、行。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零售买卖。(4)推定的同时履行。如合同只规定了一方履行义务的时间,没有规定另一方履行义务的时间,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应当解释为双方同时履行。3.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没有提出履行或者瑕疵履行。没有履行无须解释。提出履行是作好履行的准备,只要对方受领就可以完成交付的状态。对未提出履行自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瑕疵履行是指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最简单的例子是张某卖给李某一筐桃。李某一看,是烂桃,李某自然有权拒绝付款。(三)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的抗辩权,可以产生阻却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当对方履行或者提出履行时,行使抗辩权者应当恢复履行。 双方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导致
31、合同的自然终止。先履行抗辩权(一)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违约在先的意思,不同于预期违约。合同法第 67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成立要件1.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从合同法第 67 条的规定来看,可以不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如一方不交付定金,另一方自然可以不履行合同。 先履行义务人由于不可抗力不履行,后履行义务人有无抗辩权?当然有,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换最基本的规则是, “你不给我,我
32、就不给你” 。你不给我发货,我就不给你货款,尽管你不发货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你不发货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我可以免除你的违约责任(免除违约金、赔偿金等) ,于我的履行抗辩权并无影响。2.先履行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当事人可以针对对方不履行进行抗辩,也可以针对对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进行抗辩,还可以针对合同的权利瑕疵进行抗辩。具体地说,先履行抗辩权可以针对以下几种情况:其一,针对不履行、部分不履行进行抗辩;其二,针对迟延履行进行抗辩;其三,针对瑕疵履行进行抗辩;其四,针对权利瑕疵进行抗辩(参见合同法第 152 条、第 228 条) 。针对对方当事人的部分履行,相对人可以行使的抗
33、辩权。最简单的例子是甲方应当发货 10 批,但只发货 5 批,乙方自然只支付 5 批的货款。4-4甲方 2001 年 1 月将建搂工程发包给乙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甲方负责“三通一平”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通水、通电、通路,工地上住户迁走) , “三通一平”于 2001年 6 月完成。乙方 2002 年 8 月交工。但甲方“三通一平”的工作,至 2001 年 9 月才完成,乙方公司此时得以进入 工地。至 2002 年 8 月,乙方不能交工。请问,乙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有权顺延工期(行使履行抗辩权) 。 合同法第 283 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
34、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顺延工程日期,是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方式。行使履行抗辩权,不影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三)效力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阻却了对方的请求权。但先履行抗辩权并不消灭合同的效力。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促使对方履行,或者没有促使对方对瑕疵履行采用救济措施,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合同法第 94 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一)概念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欠缺信用,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不安” ,表面上是对心理状态的描述,但实际上是对履行因果关系的抽象,反映了因果关系的逻
35、辑。(二)成立条件1.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是先履行义务人。不安抗辩权产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该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义务人。4-5A 给 B 公司发货,标的额为 100 万元,由 C 公司提供支付货款的保证担保。标的物质量有重大瑕疵。B 公司找 C 公司支付。C 公司可以拒付,C 公司的理由何在?根据担保法第 20 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那么 C 公司行使的是何种抗辩权呢?在存在担保的情况下,被担保人(债务人)是后履行义务人。因此,C 公司行使的绝不是不安抗辩权,而是先履行抗辩权。C 公司以 B 公司拒付的理由,为自己拒付的理由。2.后履行义务人欠缺履行能力或者欠缺信用。合同法第 68 条第 1 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条文中所说的四种情形构成预期重大违约时,先履行义务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 94 条的规定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