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考点沙沙版1、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刑事诉讼法96 条规定,时间: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律师的职责: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 侦查机关批准 。2、 中止审理的情形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 脱逃 ,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 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 ,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3、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 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刑
2、事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即“犯罪人+犯罪行为” 。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不是可以单独地、直接的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它的含义是指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的说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追诉的人所实施的。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 ,应当通知原
3、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可以自己决定,无须再提请批准,只要通知即可。5、 假释的撤消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56条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予以撤销;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缓刑、假释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缓刑、假释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6、 刑诉解释第 176条规定
4、,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
5、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告诉,所以法院又不能自己作出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7、 根据刑事诉
6、讼法第 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 2 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1 个月。 (2+1+2)第 12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 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 2 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8、 依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37条规定,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检察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
7、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9、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可以 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案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结的;(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人民法院 应当 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
8、届满的。10、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11、 立案刑事诉讼法第 86条规定,法检公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 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
9、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第 170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12、 报案是指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向公检法揭露和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单位或个人向公检法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犯罪事实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揭露与告发,要求
10、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提出的人不同)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检法处理:(l)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13、 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刑事诉讼法第 1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 142条第 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 申诉 。,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
11、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外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审查是否立案复查。刑事诉讼法第 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 ,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14、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 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 ,应当 建议 人民检察
12、院 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人民检察院 不同意的 , 依法作出裁判 。15、 人民检察院系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主要包括两方面:(只能上对下)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自作出生效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时,无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它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6、 指定管辖的决定书送达和案卷材料的退回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
13、公诉案件,应当 书面通知 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17、逮捕的程序与执行刑事诉讼法第 78条规定,决定机关: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执行机关:应当将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通知时间:将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记录在卷。讯问时间:第 79条 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审判人员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报经院长批准后,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
14、。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异地执行机关的配合刑事诉讼法第 62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18、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9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 :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 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院批准或者决定。(1+1)时间短、批准高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
15、件 ,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6+3)时间长,批准低19、再审的提起机关刑事诉讼法第 20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 院长对本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
16、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0、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和时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 (只有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无权)21、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353条规定,被执行主体: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决定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17、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执行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情形:刑事诉讼法第 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禁止: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2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
18、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 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 164
19、条 、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23、特殊案件的逮捕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94条规定,特殊: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程序: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4、重新计算拘押期限的决定与备案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
20、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25、执行范围人民法院:人罚:无罪、免除处罚、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财罚:罚金、没收财产公安机关:一是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二是拘役。三是有期徒刑的缓刑。四是假释。五是暂予监外执行;监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相应的,一年以上的仍然由监狱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 213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26、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应当 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
21、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可以同意可以不同意) ,应当宣布延期审理。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另行委托应同意,另行指定可同意)27、自诉案件的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02条第 2款规定,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自诉案件的调解刑事诉讼法第 172条规定,原则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例外 :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法院对自诉案件撤诉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
22、解释第 198条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二审中自诉人的反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65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二审自诉的调解与和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63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调解结案的 ,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 视为 自动撤销;当事人 自行和解 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 撤销 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28、未成年犯罪人的权利刑
23、事诉讼法第 14条第 2款规定,对于不满 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刑事诉讼法第 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但此时的律师并无辩护人地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0条:“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 ”29、不予核准死刑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
24、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死刑复核规定第 9条规定, 发回第二审 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第 10条规定, 发回第一审 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 11条规定,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即应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情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
25、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
26、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30、 刑事诉讼法第 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2)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
27、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
28、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31、六机关规定”第 2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方式: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审理中法院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提出补充侦查 建议 可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 165条第
29、(二)项规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刑事诉讼案件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可以延期审理。而法院不能依职权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帧插入。刑诉解释第 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32、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103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 ,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30、。第 280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 ,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33、取保候审中重新犯罪的保证金处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2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执行机关 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34、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原判决、裁定认
31、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二)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 、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35、依刑事诉讼法第 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依刑事诉讼法第 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