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合同法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主讲教师 : 隋彭生考试大纲要求本章考察的知识点主要是:1附条件的合同;2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3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4因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5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6可撤销的合同和无效合同。内容指导本章主要介绍了几种合同的效力状态。它们是: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和无效合同。其中的效力未定中的无权处分,尽管不无争议,但成了出题者的偏执。其他各种效力状态的表现在试卷上也是层出不穷,本章的重要性与第 2 章不相上下。在判断当事人的要约、承诺是否一致后,紧接着,就要判
2、断合同的效力。判断合同效力,才能决定当事人承担的是缔约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判断合同效力,首先要考察当事人有无能力瑕疵、权利瑕疵和意思表示瑕疵。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无效效事由。 合同法有一个重要思想,就是尽量保护交易关系,当一份合同的效力判断在两可之间时,要作使合同有效的解释。考点提示本章的考点主要表现在:1 合同处于何种的效力状态;2 如何处理财产后果;3 是缔约责任还是违约责任。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一、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的。合同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如果无效,法律认定其不
3、能产生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不能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故有人简称无效合同为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法律对当事人意图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予认可和保护。二、合同有效,则合同为当事人履行义务、主张权利的依据,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关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依据。这与无效合同有根本不同,无效合同虽然可作为诉因之一,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依法律规定而产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只能作为某种证据,不能作为判决和裁决的依据。(一)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当事人就民事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意,合同即为成立。所以,合意是合同的成立要件。法律对当事人的合意,符合有效要件的,按当事人
4、的合意赋予法律效果;对不符合有效要件或欠缺有效要件的,则分别依具体情况按无效、可撤销和效力未定(可追认)处理。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法律评价当事人合意的标准。按照民法通则第 55 条的规定,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是三项: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生效,所以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合同法区分成立和生效,前者主要是事实问题,后者是法律评价问题。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有时,合同成立,尚未生效。合同法第 44 条第 1 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类合同,成立的同时即生效,成立和生效在同一环节
5、同时发生。比如,一般性买卖合同在依法达成合意后,成立并生效。合同法第 44 条第 2 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些合同设置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并规定履行这些手续才能生效。这些合同,尽管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合意,只是成立,尚须履行规定的手续才能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 9 条第1 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该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
6、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还有实践合同等。对实践性合同,尽管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尚不能生效,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生效。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等。当然,对实践性合同当事人在达成合意的同时交付标的物的,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保管合同的情况比较特殊,保管合同在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在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367 条) 。(三)合同的效力状态第二节 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一)附条件合同的含义: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
7、约定附条件。附条件,是指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控制合同效力发生与消灭的附款。1、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比如,甲、乙约定,当甲的弟弟考上外地大学,甲的房屋就让乙进来居住(租赁合同生效) ,这就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再如,丙、丁约定,当丙的弟弟大学毕业从外地分配到北京工作,丁就从丙的房屋中搬出(解除租赁合同) ,这就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二)条件的构成要件:其一,须属于将来发生的事实,既成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条件。其二,须属于成就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必成的事实和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都不能设定为条件。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其
8、三,须属于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设定为条件。其四,须被设定为控制合同效力的条件。否则,该合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法第 45 条第 2 款) 。王某与赵某约定,如果赵某考上研究生,王某负担赵某上学 3 年的生活费。赵某在考试之前,得到了考试试题,因而业务课考试成绩名列前茅。王某得知真相,遂拒绝支付赵某生活费。理由是:赵某不正当地促使赠与合同生效条件的成就。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生效期限,称为始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这种
9、期限,称为终期。甲、乙双方 2 月 1 日签订合同,约定该合同自 10 月 1 日起生效,这是附始期的合同。甲、乙双方2 月 1 日订立合同,约定该合同 10 月 1 日终止,这是附终期的合同。所附期限,可以定期,也可以不定期。甲、乙双方约定,合同成立后的第一场大雨下后,甲卖给乙一套雨后登山设备。期限是一种特殊的事实。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而所附条件,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是不确定的事实。第三节 效力未定的合同一、效力未定合同,又称为可追认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二、可追认的合同有四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
10、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四是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以上四类之所以效力未定,第一类是因为欠缺能力。第二、三、四类是因为欠缺权利。(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合同法第 47 条第 1 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年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11、为能力人还包括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如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老年痴呆症患者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两类,一类是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其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就可有效的合同,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效力未定的合同。纯获利益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可产生效力。比如,某 15 岁的少年买了一双普通的球鞋,不必经追认就有效;其买了一台 3000 元空调,须经追认,未经追认不生效力。对需要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合同的人)可
12、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所谓“善意” ,是指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没有义务知道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案例:15 岁的王某(女)属龙。一日王某到某美容店(有文身的经营范围和资格)文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身,美容店工作人员周某应王某的请求,在其右前臂上刺画了一条龙(面积约 20 平方厘米)。第二天,王某又到该美容院,要求在其左前臂刺画一个“忍”字。正在刺字时,王某的父亲赶来制止。请问:(1)是否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2)王某应当如何
13、主张权利?分析:(1)合同没有被追认,因此不能产生违约责任。美容店只能构成侵权责任。(2)王某可以要求除去文身的医疗费,还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1、 概念: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2、 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此处所谓“善意” ,是指相对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同时也没有义务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
14、作出。(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 51 条) 。追认可以向处分人表示,也可以直接向处分人的相对人表示。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如果未获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也未获得处分权,那么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相对人能依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四)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1、 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这种情况可称之为“自己代理”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实际上是由代理人一人决定。这种只表现一人意志的合同,在法律上不能构成双方当事人
15、的协议。这种合同如果经被代理人追认,视为表现了双方的意志,仍可有效, 因此是一种可追认的合同。2、 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订立合同,这种情况可称之为“双方代理” 。 双方代理实际上也是由一人决定合同的内容,不能反映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合同如果被双方被代理人许可或追认,视为表现了双方被代理人的意志 ,合同可以有效。这也是一种可追认的合同。第四节 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一、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含义和意义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
16、对之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甲银行借给乙公司 350 万元,丙(公安局)的黄副科长在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一栏里盖了公安局法制科的公章 。后乙公司到期不能归还,甲银行即起诉乙方和丙方,要求丙方承担连带责任。一种观点认为,丙方与甲方的保证合同无效,丙方应当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7 条的规定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丙方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黄副科长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也就是说不具备代理权的表面要件。同时,甲银行也不是善意的相对人。表见代理都不构成,如何让丙方承担责任?传统民法理论根据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的归属不同,将其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它们共同构成广义的无权代理。狭义
17、的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承认或追认,被代理人不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因相对人属善意的相对人,故后果直接归属于被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代理人。法律设立表见代理的意义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对市场制度的信赖,也有鼓励交易和倡导效率的作用。(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授权责任。表见代理一旦成立,在效果上如同有权代理。 合同法第 4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有效。某公司董事会决议
18、,总经理只有签订标的额 600 万元以下合同的权利。但该公司总经理与他人签订了标的额为 1000 万元的合同,合同使用了公司的印鉴。公司的内部决定,不为他人所知,因此,相对人是善意相对人,合同应当有效。(一) 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1. 因授权不明产生的表见代理。如代理权定有期间(如规定了终期) 、条件(如规定代理权受价格限制)或限于特定委托事项,本人(被代理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予以载明,又未采取适当方式告知第三人。 2. 因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因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况。(1)作为。如被代理人以语言或行动表示授予他人以代理权,但实际上没有授予。(2)不作为。如被代理人
19、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而不作否定的意思表示。3.因代理关系终止但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如被代理人撤回代理权时,未采取适当的方式告知第三人。二、表见代表(一)表见代表的含义和意义表见代表,是指代表人有超越代表权的行为,而其行为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权,从而法律规定由代表人所在单位负责任的无权代表。或者说,表见代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因相对人属善意相对人,故 代表行为的后果由该法人或组织承受。法律设置表见代表制度的意义与设置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类似,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对整个交易制度的信赖,保护交易安全,同时也是为了提高交易
20、的效率。(二)表见代表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 50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如果合同没有其他无效事由,则表见代表产生的合同有效。有人认为, 合同法第 50 条是关于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的规定,这是一种误解。 合同法第 50 条是关于超越代表权的规定,不是关于超越经营范围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一般是法人行为、单位行为,超越代表权是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行为。某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长只有签订标的额 600 万元以下合同的权利。但该公司的董事长与他人签订了标的额为 1000 万元的合同,董事长在合同
21、上签了字。公司的内部决定,不为他人所知,因此,相对人是善意相对人,此合同依照表见代表的规定应当有效。第五节 无 效 合 同一、无效合同的含义和效力: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追求的效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合同不发生效力是指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成立无效合同的行为可能具备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缔约过错要件而发生损害赔偿、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无效合同是自始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的合同。当事人不能通过同意或追认使其生效。这一点与无权代理、
22、无权处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不同,后者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的无效性质具有必然性,不论当事人是否请求确认无效,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都可以确认其无效。这与可撤销的合同不同,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请求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才予以撤销。二、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如果只是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则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则为无效合同。国有企业的利益,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一份合同,同时存在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的时候,合同只能确认无效,而不能按照可撤销
23、处理,否则就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与对方当事人、代理人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比如,卖方的代理人甲某为了获取回扣,将卖方的标的物价格压低,买方和代理人甲某都得到了好处,而被代理人卖方却受到了损失。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行为人出于故意,而且合谋的行为人是共同的故意。行为人的故意,不一定都是当事人的故意,比如代理人与对方代理人串通,订立危害一方或双方被代理人的合同,就不是合同当事人的故意。行为人恶意串通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如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以抬高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
24、恶意串通以排挤其他投标人等等。(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表面上是合法的,但缔约目的是非法的,称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例如,订立假的买卖合同,目的是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订立假的房屋租赁合同以逃避税收,等等。(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订立的为追求自己利益,其履行或履行结果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或者为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都是损害社会利益的合同。比如,实施结果污染环境的合同,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的合同,为了“包二奶”而订立的赠与合同,损害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同等等,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损害社会利益的合同,当事人主观上可能是故意,也可能
25、是过失。(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概说。强制性规定,又称为强行性规范,是任意性规范的对称。对强行性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如果违反则导致合同无效;对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合意排除适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是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不能以地方法规和规章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2. 对两种具体情况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 10 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法
26、村法村 下载下载经营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规定。(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已于 2000 年 11 月 1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38 次会议通过,自 2000 年 12 月 9 日起施行。该批复指出:“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
27、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无效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人身安全权是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权利,也是法律重点保护的权利。因此不能允许当事人以免责条款的方式事先约定免除这种责任(这种责任通常表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对于财产权,不允许当事人预先约定免除一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会给一方当事人提供滥用权利的机会。四、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1.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28、应当予以返还。返还财产,是依据所有权返还,还是依据不当得利返还,目前还存在着争议。因我国合同法不承认无效合同的履行效力,因此,返还在原则上是根据所有权要求返还。2.折价补偿。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折价补偿,不能使当事人从无效合同中获得利益,否则就违背了无效合同制度的初衷。为实现这一目标,可以同时适用追缴或罚款的措施。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以过错为条件。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4.收归国库所有、返还第三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收归国家所有又称为追缴
29、。追缴的财产包括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如果不追缴约定取得的财产,当事人仍会因无效合同获得非法利益。第六节 可撤销的合同一、可撤销合同概述(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共有五类。一是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二是显失公平的合同;三是因欺诈成立的合同;四是因胁迫成立的合同;五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二、导致合同变更、撤销的事由(一)重大误解法村法村
30、 下载下载1. 重大误解的含义。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等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该行为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不能将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混淆。如甲方要将标的物卖给乙方,而乙方以为是送给自己,甲乙双方没有达成合意,因此只能认定合同未成立,不能以重大误解为由进行救济。2.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其一,与合同成立和合同条件有因果关系。正是由于当事人的错误,才导致了订立合同或者基于当事人的错误,设计了合同条件。如果合同并不是因重大误解而成立,或者合同条件不是因重大误解而设定,则不能按重大误解的规则处理合同。其二,误解应当是重大
31、的。当事人对重要的合同事项产生了错误认识,同时误解对当事人造成重大不利后果。这才属于“重大” 。甲乙双方订立运输合同,乙方为甲方运送西瓜,甲方误以为乙方用加长卡车运输,而乙方是想用普通卡车运输。这就属于无关紧要的误解,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其三,当事人不愿承担对误解的风险。当事人自愿承担了误解的风险,当然不能按照重大误解的规则进行救济。甲方向乙方出售古钱币,如果是真的,价值 10 万元;如果是赝品,价值 1 元。双方都明知这一点,遂以 5 万元的价格成交。甲乙双方都承担了误解的风险。如果是赝品,买方不得要求变更(退回 49999 元)或撤销合同(退钱、退货) ;如果是真品,卖方不得要求变更(增加
32、5 万元)或撤销合同(退钱、退货) 。(二)显失公平1.显失公平的含义。显失公平,是指自始(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对价不充分) 。这种合同违反了公平原则的要求。2.显失公平的条件。(1)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双务合同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一方得到的太多,付出的太少。这种情况也称为对价不充分。无偿合同没有对价,也就无所谓对价充分的问题。也就是说,显失公平的情形,一般发生在有偿合同之中(发生在交易之中) 。(2)主观要件。当合同对价不充分,但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意思表示无瑕疵时,该合同不能认定是显失公平的
33、合同。既然法律承认无偿合同,也就没有必要完全否定带有恩惠性的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自愿的,可以认为是公正的。或者说,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对价不充分的合同,也是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应当在对价不充分且意思表示有瑕疵时,才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才是有失公平的合同。意思瑕疵的原因,有另一方的不正当影响、利用对方没有经验,也有己方的误解等。(三)欺诈1.欺诈的含义。欺诈,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故意制造假象或者掩盖真相,致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欺诈有刑法上的效果和民法上的效果。刑事欺诈,除侵害相对人的利益之外,应当认为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应为无效。民事欺诈有三种情况:第一,采用欺诈手段订立
34、合同,合同可撤销;第二,采用欺诈手段订立担保合同,合同无效;第三,以外的民事欺诈,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无效。比如,因被欺诈而订立遗嘱。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条件。其一,欺诈一方在主观上是故意。欺诈,是以引导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为目的,不存在过失的欺诈。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其二,欺诈行为的客观表现是对订立合同的有关事实的虚假介绍和隐瞒。比如甲方欲购买一幅古画,乙方将赝品说成是真迹,如果仅仅是要高价,而没有假动作,则不能构成欺诈。其三,欺诈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欺诈,第三人的欺诈不足以构成导致合同撤销的欺诈。当事人一方利用了第三人的欺诈,则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其四,被欺诈一方因对方
35、的欺诈陷入错误,因错误而订立合同。也就是说,欺诈实际对订立合同起了作用,欺诈行为与合同成立需有因果关系。(四)胁迫1.胁迫的含义。胁迫,是指一方采用违法手段,威胁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被胁迫一方因恐惧而订立合同。被胁迫一方也有意思表示,因此被胁迫订立的合同,与其他可撤销的合同一样,也是成立的合同。如果采用暴力手段,拿着别人的手指盖章或签字,这种情况称为“绝对强制”或“人身强制” ,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合同,不能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绝对强制”和“人身强制”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或者按无效处理。2.因胁迫成立的合同的条件。其一,胁迫一方出于故意。其二,胁迫一方的威胁属于违法的威胁,如以揭露隐私等进行要挟
36、。如果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债务为威胁,就不能认为是违法的威胁。手段合法、目的合法的威胁,是合法的威胁。其三,被胁迫一方因陷入恐惧而订立合同。胁迫与合同的成立有因果关系。当事人因地方政府指令签订保证合同的,是一种不正当影响,尽管违背了保证人的意志,但认定为胁迫法理依据尚不足,因此,不能因此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1.乘人之危的含义。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的条件。其一,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破产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 “危难”除了指经济上窘迫
37、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危难。其二,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其三,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钱,主动提出以低价将房屋卖给王某,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约,该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其四,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称之为“不正当利益” 。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这一条件
38、也可表述为被乘危难人蒙受重大损失。虽然获取过分利益为乘人之危行为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但认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时,并不以已经获取过分利益为条件。三、可撤销合同的撤销(一)撤销权的归属及对可撤销合同的救济方法对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变更或撤销。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是显失公平的,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而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请求变更、撤销权专属于受损害方。也就是说,这种权利属于被欺诈、被胁迫和危难被乘的一方。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对可撤销的合同,有变更和撤销两种救济方法。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请
39、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这种规则,体现了合同法尽量保护交易关系的思想。(二)撤销权的性质在民法、合同法教材中,多认为针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撤销权不是典型的形成权,是必须经过诉讼的形成权,因而可以称为形成诉权。(三)撤销权的消灭撤销权不能永久存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除斥期间经过。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比如,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被欺诈的情况后,应当在 1 年之内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超过了 1 年的期间,则撤销权就丧失了。再如,对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在合同成立之
40、日起 1 年内就应当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因为危难被乘的人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了撤销事由。有人认为, 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当在 1 年内行使,没有规定变更权在 1 年内行使。这里强调一句:撤销权包括变更权,变更权也要在 1 年内行使。2.明示或者默示放弃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如被欺诈的一方当事人在知道被欺诈的真相后,仍然表示要履行合同,这是明示放弃撤销权;再如被欺诈的一方是卖方,在知道欺诈的真相后,又收取对方货款、给对方发货,这是默示放弃撤销权。(四)合同被撤销后财产后果的处理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部分由法村会员紫月初舞排版完成,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