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知识+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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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案例第一章 绪论一、调整范围案情简介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荷兰某有限责任公司设在中国上海的独资公司 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讯设备一套。交货地点在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延庆的仓库。合同还约定,如果因为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双方协商。协商不成,请双方都信任的某公司调解。如果调解也不成的话,就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试问:对该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有问题?思路判断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正确,要看一看该合同的性质。判断

2、合同的性质,要看一看合同是否有涉外因素,当事人的身份如何。本案参考结论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不正确的。参考理论分析一、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超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规范总和。这些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主体具有国际性,不在同一个国家;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国家;或是买卖合同的标的具有跨国的流动,等等。本合同都不具备这些条件。尤其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是中国的法人。外商独资公司,在中国工商局登记,是中国公司。二、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它的适用范围是:(1)公约适用于国际性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营业地标准作为衡量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

3、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要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例如,都是美国人出资开办的公司,1 个在墨西哥,依当地法律设立,1个在加拿大根据当地法律设立,这 2 个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属于国际货物买卖。这 2 个公司与当地企业的货物买卖属于国内货物买卖。营业地是指永久性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有数个营业地,与合同及合同履行联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营业地。(2)公约适用于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缔约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当然可以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该公约解决争议,即使双方没有按照意思自治原则

4、,在销售合同中就法律适用做出规定,将自动适用公约。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不是关于缔约国的情况下,根据公约第 1 条第 1 款第 6 项,也可以因为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公约缔约国的法律,而使当事人之间的销售合同适用公约。例如,日本人与加拿大人订立了销售合同,且没有规定法律适用问题,发生争议以后,在加拿大起诉,加拿大法院根据国际私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决定适用加拿大法律,这个时候,就应该适用公约,而不是加拿大的国内法。加拿大是缔约国。(3)公约是非强制性的规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即使当事人双方所在国都是缔约国,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排除适用公约,选择其他法律作为准据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

5、合同规定改变公约效力,例如,公约第 39 条规定,声称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年,在合同中可以声明该条款不适用,或改为 1 年。但是,缔约国做出保留的条款不能排除或改变其效力。(4)公约不涉及的法律问题。公约第 4 条规定,该公约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当事人因此种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公约不适用于:合同及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受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所受货物对任何人造成伤害或死亡的产品责任。(5)公约不适用的交易及货物销售。首先,公约不适用于由于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制作和销售的货物,这属于来料加工。其次,公约不适用于供货方的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和服务

6、的合同。再次,公约应不适用于以下几种货物销售:1、供私人或家庭用而购买的货物;2、经由拍卖销售的货物;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货物;4、货币、债券销售5、船舶、飞机与气垫船销售;6、电力销售;7、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三、综上所述,对该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不对的。相关法律法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

7、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经由拍卖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第三条()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

8、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第十二条 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

9、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第三十九条()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合同成立条件案情简介2004 年 4 月 1 日,巴西 WOLF 公司向我国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出售鱼粉:于4 月 6 日 15 时前答复有效。该要约主要内容为秘鲁或智利鱼粉,数量 2000

10、0 吨,溢短装5价格条款为 CFR 上海,价格为每吨 483 美元,交货期限为,2004 年 7 月,信用证付款,还有索赔以及其他条件等。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要约的当天即回复巴西 WOLF 公司传真,要求巴西 WOLF 公司将价格由 483 美元减至 480 美元,同时对索赔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明确指出:“如果同意以上两点,请速告知,并可签约。 ”4 月 4 日,巴西 WOLF 公司与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通过电话协商,结果是: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接受每公吨 483 美元的价格,但坚持修改索赔条款为:“货到 45 天内,经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后,如发现同题,在此期限内提出索赔。 ”巴西 WOLF

11、公司也同意了以上意见。至此,双方口头上达成了一致意见。4 月 5 日,巴西 WOLF 公司在给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的传真中,重申了要约的主要内容和双方电话协商的结果。同日,建华回传真给巴西 WOLF 公司,告知将由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某先生在广交会期间直接与巴西 WOLF 公司签署合同。5 月 2 日,巴西 WOLF 公司副总裁来广交会会见了欣华有限责任公司郝经理,交给他巴西 WOLF 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郝经理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宇。5 月 6 日,当巴西 WOLF 公司派人去取该合同时,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的郝经理仍未签字。巴西 WOLF 公司副总裁随即指示将欣华有限责任公司末签字的合同取回。5

12、 月 9 日,巴西 WOLF 公司致传真给欣华有限责任公司,重申了双方 4 月 5 日的传真的内容,并谈到在广交会期间双方接触的情况,声称要对欣华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合同,未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出信用给巴西 WOLF 公司造成了损失,提出索赔要求,除非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在 36 小时内保证履行合同义务。5 月 10 日,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在给巴西 WOLF 公司的传直中称:该公司部门经理某先生 5 月 2 日在接到合同文本时明确表示:须对合同条款作完善补充后,我方才能签字。在买卖双方未签约之前,不存在买方开信用证问题。并且,5 月 6 日,巴西 WOLF 公司已经将合同取回,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巴西 W

13、OLF 公司“已改变主意,不需要完善合同条款,撤回了要约,没有必要等我方签字生效。明确表示根本不存在承担责任的问题。5 月 11 日,巴西 WOLF 公司传真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称:该公司取回合同,不表示撤约,双方之间有合同存在,对双方仍然有约束力。重申要对所遭受损失保留索赔的权利。5 月 12 日,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答复:首先,买方确认卖方的报价、数量并不等于一笔买卖最终完成,这是国际贸易的惯例。其次,5 月 2 日,我方明确提出要完善、补充鱼粉合同条款时,你方只是将单方面签字的合同放下,对找方提出的要求不做任何表示。最后,5 月 6 日,未等我方在你方留下的合同上签字,也不提合同条款的完善、补

14、充,就匆匆将合同取回,也没提出任何意见。现在贵公司提出要我方开信用证履约,我们不能依据被你方撤回的合同开证履约。你方对本次交易已毫无诚意,我们对你方的要求深表遗憾,也无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5 月 13 日,巴西 WOLF 公司传真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告知该公司副总裁将去北京,并带去合同文本,让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签字。5 月 19 日,巴西 WOLF 公司又传真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称:因巴西 WOLF 公司副总裁未能在北京与欣华有限责任公司人员会见,故将合同文本快递给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让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签字。并要求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答复:是打算签合同,还是坚持认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提出,如欣华有限

15、责任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要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将该争议提交伦敦仲裁机构仲裁。5 月 20 日,欣华有限责任公司传真答复:重申合同应该在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签字以后生效,巴西 WOLF 公司取回合同文本是撤回要约。5 月 22 日,巴西 WOLF 公司又传真欣华有限责任公司,重述了双方往来情况,重申合同业已成立,再次要求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5 月 31 日,欣华有限责任公司传真巴西 WOLF 公司重申了 5 月 20 日传真的内容,并告知:由于双方合同矛盾,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的客户已经将订单撤回,声明保留要求巴西WOLF 公司赔偿损失的权利。同时告知,将巴西 WOLF 公司快递来的合同

16、文本退回。6 月 4 日,巴西 WOLF 公司电告欣华有限责任公司,指出: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已否认合同有效、拒开信用证,巴西 WOLF 公司有权就此所受损害、费用损失提出赔偿。双方多次的协商联系,均坚持自己意见,未果。2004 年 7 月 15 日,巴西 WOLF 公司以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违约为由,起诉,要求欣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巴西 WOLF 公司认为: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巴西 WOLF 公司的要约后,仅对价格和索赔条款提出不同意见,并在以后的电话协商中,双方取得了一致,即:巴西 WOLF 公司同意了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对索赔条款的修改,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接受要约中的价格条件,合同已于此

17、时成立。巴西 WOLF 公司还认为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在广交会期间签署书面合同,这仅仅是一种形式而已。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双方虽然在口头上就合同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但欣华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要签署书面合同,合同应从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当欣华有限责任公司接到对方已签字的合同文本后,提出要对巴西 WOLF 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进行完善补充,巴西 WOLF 公司未表态,后又将合同文木索回,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这是巴西 WOLF 公司“撤回要约” 。合同并未成立生效,当然谈不上要履行问题。本案是由于在合同成立的形式要求上的差异引起的。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一、双方于 4 月 4 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18、是否表示合同己于此时成立?二、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签署书面合同是否仅仅是一种形式,会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成立?三、巴西 WOLF 公司在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还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又将合同取回是否是“要约的撤回”?思路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要约与承诺,我们应该参考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本案参考结论法院支特巴西 WOLF 公司的请求,确认双方电话和往来函电证明合同已经存在,来往函电也是书面形式,判决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巴西 WOLF 公司违约损失 85 万美元。参考理论分析一、双方于 4 月 4 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是否表示合同己于此时成立?在这里涉及到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合

19、同、书面合同的效力。什么是要约,什么是承诺,什么是要约撤回几个问题。在本案中,双方经过反复协商,在口头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后来,巴西 WOLF 公司在给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的传真中,重申了要约的主要内容和双方电话协商的结果。同日,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复传真给巴西 WOLF 公司,并告知由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某先生在广交会期间直接与巴西 WOLF 公司签署合同。关于合同形式,可以查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这几条规定都说明,以口头或默示行为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同样有效。不要求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由书面文件证明,合同可以通过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形式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20、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在本案中,法院之所以认定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败诉负赔偿责任,主要是因为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广泛实施的以往来的电子传真等函电形式发出要约、承诺,依照此种方式达成的交易都自动地纳人了书面合同的范围。据此,无论是从口头上,还是从来往电函上,都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成立。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签署书面合同仅仅是对已成立的合同的种书面确认,而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成立。在中国的对外贸易实践中,当事人进出口货物履行必要的报关手续或申领外汇手续时,都要求出示书面合同书。没有书面合同根本完成不了交易。这就决定了现在中国绝大多数的对外贸易合同仍然采取书面形式。但是,要式法律行为主要存在

21、于古代法,现代社会当中法律行为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现代合同法的趋势也是如此。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停留于我国已经废止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 7 条的规定旧观念,对于书面合同还理解为合同书,从而在贸易实践中遭受了重大损失。二、巴西 WOLF 公司在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还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又将合同取回是否是“要约的撤回”呢?我们分别谈一谈要约、要约的生效、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一)关于要约: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这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已经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二)关于要约生效:关于要约生效的时间,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

22、五条有相应的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没有采取一些国家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发送主义原则”而采取“到达主义原则” ,即要约的生效以实际送达给受要约人时为准。这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致的。规定要约生效时间对于计算要约有效期以及受要约人做出承诺的期限有重要意义。但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条对于以电报信函发出的要约却做出了相反的规定。这相当于以一个要约还没有生效的日期作为要约有效期的起算日,这不符合大陆法的传统,然而却体现了普通法的原则。所以,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大陆法与普通法协调的结国。在普遍运用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瞬时通讯手段送达要约和承诺的今天,发出要约与收到要约的时

23、间差已经很小,究竟采取发送主义还是到达主义原则决定要约的生效日,已经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重要的是对新的送达方式在法律上做出说明。我们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三)关于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是指要约人在要约之后,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将其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十五条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也可以撤回。(四)关于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将生效的要约收回的行为。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在普通法中没有太大区别。根据普通法原则,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撤回其要

24、约或改变其内容,即使要约规定了有效期,在期限届满前仍可随时撤回要约。理由是要约是一项允诺。一个人要受其做出的允诺的约束,需具备一定条件:或是取得对方某种对价,或是做出的允诺采取了特殊形式。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六条有相应的规定。这一规定说明,首先要约人撤销要约必须在合同成立以前,如果合同已经成立就不能撤销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也做了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类似规定。根据上述分析可知,要约的撤回必须是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是与要约同时到达,而文中的“合同文本”只是对业已成立的合同的一种确认。双方通过传真和电话磋商时合同己经成立,所以巴西 WOLF 公司交给欣华有限责

25、任公司的“合同文本”根本就不是要约,故,巴西 WOLF 公司将“合同文本”取回也不构成要约的撤回。相关法律法规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 2.16 条 (合同的形式)()本通则不要求合同须以书面订立或以书面证明。合同可以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形式证明。()书面合同如有条款表明其文字已完全包含了当事人所同意的条件,不得以先前的声明或协议来与之冲突或对之进行补充。但此声明或协议可用来解释合同文字。()书面合同如有条款规定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协议修改或终止合同,不得以其它方式协议修改或终止合同。但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已使另一方当事人寄以信赖,该当事人不得坚持此项规定。2、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销

26、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第十三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第十四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第十六条()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

27、销:()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第十五条()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第二十条()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它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

28、天未能送到发价人地址,因为那天在发价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

29、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 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 了准备工作。自测练习之案情简介案情简介2006 年 11 月 4 日顺达有限责任公司应瑞典 CELL 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报价棉花 500吨,每吨斯德哥尔摩到岸价格(CIF)人民币 34

30、00 元,即期装运实盘。要约有效期至 11月 24 日。CELL 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到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报盘后,请求顺达有限责任公司:1、降低价格。2、延长要约有效期。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曾将价格每吨减至人民币 3200 元,延长要约有效期至 11 月 30 日。CELL 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到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来电后,又请求顺达有限责任公司:1、增加数量。2、再次延长要约有效期。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曾将数量增至 800 吨,延长要约有效期至 12 月 10 日。瑞典于 12 月 6 日来电接受该盘。顺达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 CELL 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电报时,发现国际市场因受灾影响棉花产量,市场价格暴涨。顺达有限

31、责任公司不愿意成交,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将货物售出,不能提供货物。CELL 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是有效的,坚持要求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提出:1、执行合同。2、或者赔偿 CELL 有限责任公司差价损失 50 万元人民币。否则将起诉与法院。试问:1、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2、CELL 有限责任公司有无正当理由提起诉讼?本案参考结论1、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2、CELL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否案情简介利而顿有限责任公司发盘给虹荔有限责任公司,称:“供应 PC 机 1000

32、 台,奔 4,每台 CIF 北京 800 美圆,合同成立后 50 天内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请复电。 ”虹荔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复电:“接受你方发盘,合同成立后立即装船。 ”试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思路要了解什么是“承诺”?本案参考结论合同未成立。参考理论分析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商订过程中,可能会出现 4 个过程:(1)询盘(即向对方探询交易条件) 。(2)发盘(法律上称为要约,即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3)还盘(法律上称为反要约,即拒绝对方的要约或提出修改要约的内容)(4)接受(法律上称为承诺,即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四个过程中,要约和承诺是每笔交易订立合同必经的

33、法律步骤,而其他两个环节,有时在交易中也可能不出现,因为,如了解对方交易条件,就不必向其发出询盘,如对方建议订立合同的交易条件合适,就没有必要还盘,可以直接表示接受。所以,在这几个过程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约与承诺 2 个过程。利而顿有限责任公司发盘给虹荔有限责任公司,是有效的要约。虹荔有限责任公司的还盘,对该要约作出了修改,改变了装船日期,在 CIF 合同中,这个改变就是改变了交货日期,属于对要约的实质性改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19 条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

34、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故,合同未成立。相关法律法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19 条()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

35、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自测练习之案情简介案情简介韩国朴氏公司出售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木材。韩国朴氏公司 11 月 25 日发传真:木材,可供 1200 立方米,CIF 某港 USD850立方米,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实盘有效期至 12 月 5 日。请回复。马来西亚利亚公司 12 月 1 日回传真:你方 11 月 25 日传真木材 1200 立方米,请延长实盘有效期 10 天。并请降低价格,增加数量,请回复。韩国朴氏公司 12 月日发传真:你方 12 月 1 日回传真收悉,木材数量增至 1500 立方米,有效期延长至 12 月 15 日,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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