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一天搞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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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刑法复习提纲 第一个专题:知识体系第二个专题: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一、 刑法第 3 条: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一)排斥习惯法: 成文法主义(二)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允许扩张解释,不允许立法者类推解释。刑法 236 条强奸罪,男同性恋者“强奸”另一男子。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强奸罪对象是女性(被害人:妇女或女儿童),不能扩大为男性。但 238 条组织卖淫罪,这个罪的犯罪对象“他人”可以包括男性。335 条:医疗事故罪主体:医务人员(医生、药剂师等)打电话告知处方开药,类推为书面处方:对药剂师有利,可以。358 条:组织卖淫罪:组织 20 男人卖淫构成本罪。

2、196 条: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扩张解释):解释为银行卡和可以透支的信用卡。(三)禁止不定期刑:绝对不定期刑(立法)(四)禁止残酷的刑罚二、熟悉常见犯罪的犯罪构成。 第三个专题: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原则:属地原则:领土。优先、基础属人原则:国籍 综合适用保护原则:域外犯罪普遍原则:危害全人类的犯罪a) 一个美国人在哈尔滨杀死了一个俄罗斯人:我国属地管辖。b) 一个美国人坐中国大巴去越南旅游,在越南该美国人在车上杀死了俄罗斯人:中国无管辖权。c) 第 6 条:列车、汽车不属于我国的延伸领土。d) 一个老挝人要杀害越南人,子弹穿越中国领土打死越南人,老挝人的犯罪行为一部分在中国:中国有管辖权。e)

3、 一个美国人欲杀死中国人,从美国寄有毒的信件,在美国海关信件被扣,未遂;中国有管辖权,希望的结果发生地在中国。f) 第 7 条:一个中国人,在美国犯罪,法定最高刑两年,可以适用中国刑法管辖。追究是原则,不追究是例外。g) 第 8 条:保护管辖:一个意大利人,杀伤在该国的中国人:双重犯罪原则。h) 第 9 条:普遍管辖:劫持航空器、走私、贩毒、海盗、灭绝种族、战争犯罪等:适用中国刑法审判。i) 在共同犯罪的场合,有一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的,中国对全案都有管辖权。 第四个专题:犯罪构成要件一、 犯罪客观方面:客观表现(一) 不作为犯成立条件:1、有作为义务:当为而不为2、能够履行义务:客观能3、

4、不履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义务来源:1、法律规定的义务:夫妻之间有扶养的义务等2、职务、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医生、消防队员等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4、法律行为或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第一种与分则结合考试133 条:交通肇事后送到医院未办理就医手续,肇事人跑了,受害人死了: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有遗弃事实)(释 5 条) 。吸毒后、交通肇事后将受伤的受害人带到了 2 公里外的树林里扔了,受害人死亡=故意杀人罪(释 6 条) 。前面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并罚(释 2 条) 。2第二种将不作为与故意、过失犯罪结合起来:都可以构成作为:132 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不作为可以构成本罪

5、,扳道工醉后不工作构成本罪(忘却犯) 。所有的责任事故型犯罪主观上都是过失,可不作为。第三种判断性的描述放火罪客观上可以是不作为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为犯382 条:贪污罪客观上可以是不作为的;416 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不作为受贿罪只能作为的犯罪诈骗罪中的“隐瞒事实真相” ,是不作为。210 条:偷税罪可以不作为构成犯罪第四种:不作为犯、作为犯和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相结合父亲与儿子一同骑自行车出行,儿子被车撞伤,父亲没有救儿子,自己走了,儿子死了。不救理由有二:非亲生、被车撞的。 (261 条)不是遗弃罪,构成放任的故意杀人罪。通奸的人自首,不构成犯罪。一个人有一个婴儿,她每天上班

6、。保姆早 7:55 到,母亲发现保姆 8:15 仍没到。就上班了,认为保姆一会就到。小孩在 9:00 从床上掉下摔死,保姆 9:10 到,保姆不构成犯罪(母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之罪) 。幼儿园老师不积极救助落入粪坑里的小孩,粪坑很浅,因怕脏而不救孩子,孩子死亡: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二) 犯罪结果:结果犯:必有结果才既遂。114 条:危险犯(放火罪) ,独立燃烧说既遂115 条:结果犯116 条:破坏交通工具罪、危险犯结果加重犯:重果重罚(都是法定犯)234 条: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下列哪些是结果加重犯(CDFG)A、遗弃罪 B、侮辱罪 C、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 条)D、虐待罪 E

7、、诽谤罪 F、抢劫罪 G、强奸罪(三)因果关系1、为杀害女友,破坏刹车装置,车开出后遇泥石流,女人的死亡与男人的行为无因果关系: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择一重处罚:破坏交通工具罪。2、A 欲杀死 B 致其重伤昏迷,B 在山崖边苏醒后站立不稳,坠下山崖死亡,有因果关系:故意杀人罪既遂。3、警察与女友分手,欲用枪杀死女友,抢枪过程中,女方误碰扳击,女方死亡,有因果关系:故意杀人罪既遂。4、A 欲杀死 B,B 被打成昏迷,B 被 A 扔到山崖下,B 被摔死,A 与 B 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故意杀人罪既遂。5、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的作用: A:最初行为的危险性很高,很危险的:有因果关系。甲把乙打成重伤,医生有小失

8、误,乙死亡,甲应对乙的死负责: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B:最初行为很危险,介入因素很突然,特殊影响力大,因果关系中断;是第三人的因素,因果关系中断:行为人对结果不负责;介入自然力,第三人的因素,因果关系中断:A 伤害 B,轻伤,医生失误,B 重伤,当日地震,B 死亡:A 对轻伤负责:故意伤害罪(轻伤) ;医生对重伤负责:医疗事故罪;死亡:谁都不负责。A 毒杀 B,B 乘飞机,C 劫机,坠机造成 B 死亡,A 故意杀人未遂甲欲去沙漠探险,甲准备一个大壶,乙在甲的水壶中投毒;丙为杀甲,将壶打个洞。甲渴死了,乙杀人未遂,丙既遂。A 举抢杀 B,同时 C 枪杀 B,击毙 B:A 未遂,C 既遂。6、

9、被害人体质特殊,因果关系存在甲推乙一下,乙倒地死亡。乙因脑血栓、心脏病等死亡:甲过失致人死亡(知道) ;意外事件(无罪过)7、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罪:主观无罪过的无罪二、犯罪主体(一)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3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是 8 种行为而不是 8 种罪名绑架中杀人拐卖妇女、儿童,奸淫妇女的,定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未成年案解释第 10 条:刑法第 269 条对已满 14 不满 16 岁的人不适用:15 岁的甲入室盗窃 450 元,主人乙归,将乙打成轻伤:无罪;若 17 岁,构成抢劫罪。

10、269 条:牛刀小试题答案错,因为造成轻伤,无罪甲 15 岁,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放火罪甲 15 岁,明知决水会造成多人死亡,决水造成 40 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决水罪甲 13 岁时抢劫 10 万元;15 岁生日当天盗窃他人财物 20 万元,被发现后交事主打成轻伤;16 岁生日当天抢劫 30 万元;满 17 后抢劫 40 万元。答:甲的犯罪数额:70 万元。一个人不满 16 周岁构成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二)特殊主体1、具体的犯罪脱逃罪的主体:被拘押的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破坏监管秩序的主体只能是:罪犯411 条:放纵走私罪的主体

11、:海关工作人员397 条: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43 条:诬告陷害罪的主体:一般254 条: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65 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166 条:为亲友非法谋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三)共犯和身份:身份和非身份犯的共犯1、国家工作人员与无业人员勾结共同占有公共财物的,都定贪污罪,无业人员也是贪污罪;公司企业人员与无业人员勾结构成共同犯罪的,都定职务侵占罪。有身份的人与无身份的人利用一方的身份构成共同犯罪的,按有身份的人定罪。2、两个人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公司企业人员,相互勾结的,按主犯的身份定罪。甲是无业人员

12、,乙是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两人勾结,利用乙的职务便利盗窃 10 万元,又放火烧房,造成损失3000 元。两人都定职务侵占罪。故意损坏财物的起点是 5000 元,构不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某公司国有资本仅占百分之三,甲是国有公司派到该公司监管国有资产的人,后被任命为财务主管。乙是副总经理,社会招聘人员。两人相互勾结,乙指使并告知甲如何做假才能得到公司财产,甲按照乙的方法获取 30 万元,乙分得 18 万,定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本案中乙是主犯,虽然甲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要按乙的性质定罪。4、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如果分不清主从犯,按重罪、按职务高的人定罪

13、。甲国有公司的会计,告诉乙,今晚我不锁门,你去把 10 万元取回。乙照办后放火烧房子。甲乙贪污罪共犯;乙单独构成放火罪。A(国有) 、B 两公司分别出资 51%和 49%设立 C 公司。A 公司派甲为副总经理,C 公司聘乙为财务总监。甲要求乙作假帐,私分小金库 40 万元:甲乙两人构成贪污罪。两者都是主犯的,定贪污罪。(四)单位犯罪1、30 条: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31 条:处罚:双罚制是原则,单罚制是例外。3、名为单位犯罪,实为个人犯罪A 经批准开网吧(A 有限责任公司) ,A 组织他人淫秽表演,合法收入 2 万元,非法收入 200 万元,个人犯罪。注意下列情况:单位

14、犯罪中有多个自然人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单位犯罪中主观上有的是过失:229 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334 条: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4私营无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构成单位犯罪:一人有限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可以构成单位犯罪:396 条:私分国有资产罪: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单位犯罪后单位主体消灭的,仅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4、单位犯罪的认定:以下是自然人犯罪:为了犯罪而成立单位的。如:为了走私成立某贸易公司。注意多选的判断。公司合法成立,但是以犯罪为主要业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所得违法利益个人私分。合法成立的文化

15、公司,成立后合法收入 5 万元,后开网吧经营淫秽物品的下载上传,获利 500 万。如何定罪?个人犯罪,开设网吧的老板定传播淫秽物品罪。下载的人有无责任?不好定罪,但如果老板不提供下载,其苦苦哀求老板后下载,成立教唆犯。三、主观方面(一)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1、A 去山上打猎,开枪打野猪,结果打死一人:如果距离近或有人提示可能杀人而不顾及:放任,间接故意距离不近不远,如慎重些可避免后果: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距离远,大雾,看不清:意外事件2、追求 A 犯罪结果,放任 B 犯罪结果甲与关乙系不好,甲欲杀乙,乙识破,将有毒的食物给邻家小孩丙、丁吃,丙、丁死亡:甲:故意杀人罪(既遂):直接故

16、意未遂,间接故意既遂。乙:故意杀人罪:既遂。甲毒杀老鼠,小孩乙吃了有毒的诱饵死亡,甲没有处置好: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过失=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护士把小孩子翻过来,过半小时去看,小孩窒息死亡:过于自信1、结合分则考试:责任事故类犯罪:都是过失、单位可以构成过失犯罪。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设置危险的人尽了特殊的防止义务:过失犯罪;不管不顾:放任,故意犯罪。甲欲杀妻乙,儿子丙被送到亲属家,结果丙被乙接回,乙丙二人都死亡:对于丙的死亡,甲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甲为防止有人偷花,设电网,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造成偷花人乙死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 为了报复单位,用汽油放火,明知 B

17、 值班,仍放火,对于 B 的死亡是放任:故意杀人罪。3、结果发生后行为人的态度:如追侮莫及等悔恨的:过失心理;如毫不在乎:放任心理。某捕猎高手,捕获的猛兽养在家中,某日出门忘记了锁门,其邻居来家中,被猛兽咬成重伤。如何定罪?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应该知道该猛兽会产生危害,必须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保证有可能接触到猛兽的人的安全。某人偷输油管道里面的油,偷回家后放在家中的一个缸里,但此缸漏油,盗回来的汽油流了一地。其母亲半夜起来用火柴点灯,引起大火,其母亲被烧死。问:母亲的死亡与该偷油罪犯的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有因果关系那么有没有犯罪过失?如果既有因果关系又有犯罪过失该定什么罪?第一问:油品非常的危

18、险,而此人偷回来之后没有仔细检查盛油的器皿,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因此他偷油的行为与该母亲的死亡有因果关系。虽然有介入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半夜起床点灯) ,但这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没有导致因果关系中断。第二问:有犯罪过失,该人偷油对于油的特性应该有所了解,知道其危险,有没有检查器皿,属于业务上或知识上有特殊技能的,有义务有能力却没有尽到义务,属于过失。第三问: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盗窃罪也成立,应当数罪并罚。此案例说明: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有罪,有没有罪还要看主观上有没有故意或过失。有因果关系不等于犯罪嫌疑人有罪,因为因果关系只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与犯罪的故意过失没有关系。例如:甲与乙有小矛盾,甲推乙以下,

19、乙因激动而死亡,事后法医鉴定乙死亡的原因是患有心脏病,甲推乙是诱因。本案中,被害人虽然有病,但不推的话也不会死亡,因此推人的行为还是与该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的。但是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该人的体质不好,主观上也就没办法预见,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也就不构成犯罪,可以作无罪处理。但民事上应当赔偿。54、犯罪人对结果的发生采取了自认为比较可靠的措施,但结果没有避免的,成立间接故意而不是犯罪过失。为防止自己家的鱼塘的鱼被人偷,在鱼塘周围拉上电网,在电网周围又扎了竹子作的篱笆,上面用很明显的标志说明铁丝网有电,如果偷鱼触电身亡,概不负责。后来果然有人偷鱼被电死。是间接故意吗?行为人,虽然设置了告示,但并不能完

20、全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对于不特定的人有危险性,是放任。(三)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或事实认识错误1、甲认为嫖娼不构成犯罪,甲嫖幼女:构成嫖宿幼女罪(360 条) 。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2、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欲犯 A 罪,犯了 A 罪:同一构成要件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内容,也不影响既遂:A 欲杀 B,开枪,子弹打死 B,重伤 C:故意杀人罪,既遂。A 欲杀 B,开枪,B 无伤,B 身边的 C 死亡:故意杀人罪,既遂。A 欲杀 B,夜里见有人走来,以为 B,开枪,A 父 C 死亡:故意杀人罪既遂。A 到商场欲偷手表,结果偷来了金项链:盗窃犯既遂。法定符合说

21、:只要符合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成立既遂:甲乙二人曾经同在武汉工作,关系不好,甲购买了些乙经常吃的药,换装成毒药,邮给乙。乙单位收发室的丙,私开邮件,窃取了药,吃药后死亡:甲故意杀人罪,既遂。不同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抽象认识错误。1、欲犯 A 罪,结果犯了 B 罪:处理:原则上在主客观相统一时成立轻罪;有犯重罪的故意时成立重罪的未遂:A 发现军人 B 拎一个包,欲偷其枪,结果包内仅有 1000 元钱:定盗窃枪支罪未遂(127 条:盗窃枪支) 。A 盗了 B 的包,结果包内有枪支:定盗窃罪既遂,非法持有枪支罪,并罚。A 为了杀 B,对 B 开枪,没有打中 B,打坏了珍贵文物:故意杀人罪未遂。误把

22、有人占有的财物当成遗忘物加以取得:侵占罪。盗窃罪(264 条)重于(270 条的)侵占罪。甲乘车发现司机座后有一个包(是司机的) ,甲以为包是乙的,乙下车忘记拿包了。甲拿走包:甲构成侵占罪。3、考察角度可能在区分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母亲带孩子出去游泳,孩子下水,母亲与邻居聊天。邻居发现有一光头小孩落水,告知母亲,母亲说不是我家小孩,是邻居家的。这是事实认识错误;如果知道是自己家的小孩,但是素来对孩子不喜欢,以为不去救也没有法律责任,故没有救助,致使孩子死亡。这是法律认识错误。 第五个专题: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有不法侵害:人实施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果是动物的侵袭,将动物打死了,紧急

23、避险。如果是人指使动物,可以构成正当防卫。甲追杀乙,乙撞伤丙:乙的行为性质是紧急避险。客观上有不法侵害:未成年人、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被害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犯罪既遂后采取防卫措施能挽回损失的,认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可以实施正当防卫。A 持刀追杀 B,B 伤后倒地,C 是猎人,开枪打死 A:C 是正当防卫(20 条第 3 款,无过当的防卫) 。A 追杀 B,B 死了,A 在擦刀,C 仍开枪打死 A:C 故意杀人罪。不法侵害人身的:既遂、放弃、被制服都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侵害财产:能挽回措失时,现场持续的:可以成立正当防卫:A

24、抢 B 的手机,B 追 A3 公里,B 生气地捡一石头,抛向A,致 A 轻伤:正当防卫。3、目的:为了保护合法利益4、防卫对象:不法侵者本人,对第三人实施的,构成紧急避险。5、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情况紧急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可以成立无过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6二、下列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互殴:但是一方处于劣势逃走或求饶,他方继续侵害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防卫挑拨:受害方可以防卫。偶然防卫:目的不具备防卫目的的正当性。三、20 条 3 款:无过当的防卫(背记):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无限防卫:必须

25、是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否则不构成无过当防卫的条件。 “以合法的暴力制裁非法的严重暴力” 。甲乙为一对夫妻,拒不喂孩子,孩子快被饿死了,邻居丙持刀将甲乙杀死,不构成无限防卫:没有严重侵害人身安全的暴力存在。甲有一新手机,乙把甲灌醉,偷走了甲的手机,丙看见了,杀了乙,说“杀死你这个抢劫犯” 。丙不构成无过当的防卫。甲有两子 A、B,B 欲杀甲。A 将 B 按倒在地,甲用石头将重伤倒地的 B 打死:事后防卫,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四、假想的防卫:事实上没有不法侵害,以为有: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A 从某地过听说此地抢劫罪多发,便衣警察 B 对 A 搜查,A 以为 B 是抢劫犯,A 用刀把 B 一刀刺死

26、, B 没有身份标志:A 无罪,意外事件。五、防卫过当的罪过:间接故意或过失。六、紧急避险:“两害相逼就其轻”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1、紧急避险是两个合法行为之间的关系,是“正”与“正”的关系,正当防卫是“正”与“错”的关系。防卫人是正确的,犯罪人是错的。2、正当防卫通常不比较牺牲的和防卫保全的价值哪个重要。而紧急避险一定要比较,因为两个利益都是正当的,所以要求保全的利益一定要大于牺牲的利益,特殊情况下可以等于。但生命不能比较,不能牺牲他人的生命保全自己的生命,否则属于避险过当。3、正当防卫有两方面的关系,即侵害人和防卫人。紧急避险有三方面的关系,危险源(包括动物、人、自然现象) 、行

27、为人、受害的第三方。某妇女是乡镇干部,骑车下乡,半路被人抢劫,后乘机打伤抢劫犯逃走。晚上住宿在一户农民家,农家有一老太一女儿。睡至半夜,白天抢劫的人敲门回来了,原来该抢劫犯是这家的儿子。与其母亲对话中得知该干部住在自家后,由于害怕坐牢,遂起杀人灭口之意。不料这番话被未睡着的妇女干部听见,遂偷偷调换了自己与该女儿睡觉的位置。该抢劫犯半夜拿刀进入房间,对准干部睡觉的位置猛刺数刀,致农民的女儿死亡。妇女干部天明前逃走。本案如何定罪?该男子定故意杀人,该女干部也定故意杀人。其关于紧急避险的辩解不能成立,因为紧急避险不能牺牲他人生命保全自己的生命。 第六个专题:共同犯罪一、共犯成立的条件(一)主体两人以

28、上:两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1 岁的 A 教唆 13 岁的 B 打伤 C,不构成共犯:A 是间接正犯,利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医生 A 欲杀死病人 B,把装有毒药的注射器交给护士 C,让她给 B 注射,B 死亡:A 构成故意杀人罪;C 有过失的构成医疗事故罪,C 没有过失的不构成犯罪。间接正犯中被利用的人可能构成过失犯罪,也可能构成故意犯罪:15 岁 A 教唆 19 的 B 绑架 C,并建议杀死 C,AB 构成共犯,但罪名不一致:A 故意杀人罪;B 绑架罪;如果因为过失造成 C 死亡:A 无罪;B 犯绑架罪,死刑。 (详见 239 条) 。A、E 绑架 B、C、

29、D 三个小孩,向三个孩子的父母索要钱财。开车的 E 说:“把三个孩子送回去吧。 ”E 是从犯,但不构成犯罪中止(27 条)A 绑架 B,自动释放人质:既遂,可酌情从轻处罚(二)共同故意:25 条,共同故意。交通肇事罪解释 5 条:不用看。共同故意有两个要求:1、有大致相同的故意:交叉或重合(部分共同说):A 教唆 B 报复 C,弄残 C。A 拿刀刺中 C 的心脏,C 死亡:AB 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A 构成故意杀人罪。7A、B 两人飞车抢夺,约定不打人不伤人:后座上的 B 打死被害人 C。A、B 抢夺罪共犯,B 独自构成抢劫罪。2、有意思的联络和沟通,否则构成同时犯。(三)共同行为1、都可以是

30、作为或不作为或者一个作为一个不作为。A、B 决定不给私生子 C 喂食:不作为共犯,故意杀人罪杀人罪。2、可以有分工:教唆、帮助成立共犯。A、B 共同伤害 C,找来 D 帮忙。D 带上狗,站在一旁喊“加油” ,如没造成 C 重伤:D 是帮助犯,构成共同犯罪。甲让乙望风,甲入室偷东西,乙构成共同犯罪盗窃罪的从犯。3、共同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看 2004 年考题卷四案例分析题:A、B 共谋抢女老师案。二、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一)共同过失的行为,因为罪过是过失而没有意思联络。1、共同过失不成立共犯,各自独立负刑事责任。2、133 条,交通肇事罪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指使、

31、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二)同时犯,两个人有相同的故意,但没有意思联络。A 一夜入室盗窃,B 见房门开着,也来偷东西,是同时犯,不成立共犯。若 A 说:“帮我把东西抬上车” 。B 帮忙抬,A 偷的东西价值 4 万元,B 偷了 2 万元,B 帮 A 抬东西价值 4 万元,成立共犯。B 的盗窃额为 6 万元;A 的盗窃数额为 4 万元。事中故意成立共犯。(三)一个人故意,一个人过失。A 脱逃是因为 B 警察失职造成的,不成立共犯。(四)前后相继的犯罪故意。A 基于故意杀人将 B 重伤,B 的另一个仇人 C 见 B 倒地,将 B 打死。A 故意杀人未遂,C

32、故意杀人既遂。不成立共犯。(五)实行过限。1、A、B 基于盗窃目的来到 C 家。A 望风,B 入室盗窃并强奸了 C。A 盗窃罪、共同犯罪的帮助犯;B 两罪并罚。2、A、B 共谋抢劫 C、D。A 抢了 C 的财物;B 抢劫 D,D 反抗,B 杀死了 D。根据刑法第 263 条的规定,两人成立抢劫共犯,都可以处死刑。注意:实施的行为与共谋的内容一点联系都没有,成立实行过限,不成立共犯;有直接或包容关系的(如本案) ,成立共犯,不成立实行过限。3、共谋实行某犯罪,一个人的行为造成结果加重犯的结果的,成立共犯。(六)事前无通谋的窝赃、销赃行为。A 有头痛粉,A 找来 B,欺骗 B 说是毒品让 B 去卖

33、。B 在卖“毒”过程中被抓。不成立共犯:A 构成诈骗罪;B 贩卖毒品罪(未遂) 。三、共犯人的刑事责任(一)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2、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有例外:291 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92 条:聚众斗殴罪3、其他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4、处罚: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的全部犯罪负责: A 是盗窃公司的党委书记。偷了 10 次,每次 10 万,总价 100万元,其中有 3 次 A 不知道。B、C 不是公司领导,但积极参加

34、5 次。A 对 100 负责 B、C 对 50 万元负责。其中 D 在最后一次盗窃中强奸了被害人,因为此过限行为不是公司的“业务” 。A 对此行为不负责。其他主犯对其所参加的犯罪负责。以上案例中的 B、C 即如此。注意掌握刑法 26 条。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需要对每一个人的全部犯罪负责。8(二)27 条,从犯:在共犯中起次要作和或辅助作用的人。实行犯不一定是主犯,次要的实行犯是从犯。处罚:不存在比照主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问题。共犯中可以都是主犯,没有从犯;但不可能都是从犯。22、23 条:未遂犯,预备犯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处罚。(三)胁从犯:应当减轻、免除处罚。被胁迫的人丧失意思自由

35、的或行为自由的,不成立胁从犯。28 条: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主犯、从犯)从轻,减轻处罚。A 被 B 胁迫参加爆炸。A 后来很喜欢干这事,B 主动去爆炸。A 是主犯。(四)教唆犯:怂恿、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教唆犯可能是主犯,可能是从犯。处罚: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就是看教唆行为人是主犯或是从犯,来决定如何处罚50 岁的 A 教唆 19 岁的 B 去盗窃,B 按 A 的计划实施盗窃,窃得 10 万元财物。A 是主犯。教唆未遂:只要被教唆的人的犯罪没有既遂,教唆犯都是未遂。A 教唆 B 杀人,B 在买火药枪时被抓。A 教唆未遂。A 教唆 B 杀 C,B 中止。A 教唆未遂。教唆未遂处罚:可以从

36、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必再适用 23 条规定处罚。甲乙丙三人是某公司保安,共谋抢劫公司副总经理的钱。准备了犯罪用的工具,作案前丙感到害怕,退出了犯罪。甲乙仍按约定使用丙提供的刀作案,抢劫了副总经理的 2 万元钱和一张信用卡,并胁迫副总经理说出了密码。后将副总经理杀害,沉尸江中。用该信用卡先后取出 35 万元。后案件侦破。问甲、乙、丙如何处理?1、三人是共同犯罪。丙辩解抢劫时我已经退出,没有共同行为,不是共同犯罪。成立否?不成立,共谋的行为就是共同犯罪,又参与准备了犯罪工具,是共犯。共犯中,如果想成立犯罪中止,不但要自己停止犯罪,而且要阻止其他共犯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向司法机关报案。2、甲乙构成抢劫罪,

37、杀人的行为是抢劫中的手段行为,不单独定杀人罪。3、甲乙抢劫的犯罪数额:不仅是抢劫的 2 万元,还应该包括抢劫了信用卡之后取出的钱。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不单独定盗窃或者信用卡诈骗,因为此行为是抢劫后的后续行为。4、甲乙是抢劫既遂,丙中途退出,是既遂还是未遂还是中止?是既遂,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中途退出犯罪的人,如果其他人成立既遂,该退出的犯罪人也成立既遂。 “一人既遂全案既遂” 、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5、甲乙如何量刑?甲乙符合入户抢劫、抢劫致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五千至两万以上) 。依 263 条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入户抢劫的、抢劫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

38、产。四、共犯中的特殊问题(一)共犯的责任范围:部分行为全部责任。1、A、B 共谋共同举枪杀 C,C 中一弹死亡,是 A 打的。A、B 成立故意杀人既遂。2、A、B 都有伤害 C 的意思,但不知是谁扔的石头打伤的 C:因为 A、B 有共谋,两人都定故意伤害罪。3、A、B 不认识,但同时举枪杀 C,C 中一弹死亡,不知是谁打的:AB 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同时犯。(二)共犯的中止1、所有人都停止犯罪,成立中止;共犯之一停止犯罪同时有效防止其他人继续实施犯罪的:停止人成立中止,其他人成立未遂。2、共犯之一放弃犯罪,但未采取措施制止其他人犯罪或措施不利的,不成立中止:A、B 共谋盗窃,A 望风,

39、B 入室两小时未出来,A 后悔,带警察来抓 B,B 盗窃 2 万元,已离开。A 成立盗窃罪既遂。A 教唆 B 杀 C。先付 5 万元,事成后见 C 的耳朵再付 5 万元。A 后悔,告诉 B 不要杀 C,B 不听仍然杀了 C。A 不成立中止,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三)其他小问题1、凡是教唆他人犯罪的都是教唆犯。这种说法不正确,如 103 条,煽动类犯罪。2、帮助他人犯罪的都是帮助犯,这种说法不正确,如 358 条规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七个专题: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9一、犯罪阶段和犯罪形态的区别1、一个犯罪过程分两阶段:(过程)预备和实行;犯罪形态是结局,包括预备、未遂、中止。甲欲杀乙,对乙的

40、床猛砍 50 刀,但被害人在被砍之前已死亡:甲故意杀人罪未遂;甲举刀欲砍,听见有人读刑法第232 条的规定,害怕受到死刑处罚,拎刀走了:中止;砍杀的过程中,突念乙是好友,停止杀害行为:中止。 甲欲杀乙,在去乙家的路上,甲肚子疼难忍,回家:犯罪预备。2、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没有发生特定结果的,不构成犯罪,只有直接故意犯中才有犯罪形态问题。二、预备:1、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是着手实施犯罪前的行为。购买凶器、前往犯罪场所,诱骗被害人到犯罪场所,发展同伙等是预备。A 预谋抢出租车,A 上了 B 的出租车,在检查站警察搜出了 A 身上的凶器,A 交待了欲在某地抢劫 B 的预谋,A 成立犯

41、罪预备。准备犯罪的工具,如:购买枪支,准备刀具,制作刀具等。在特定的地点等候、跟踪被害人。如:甲在被害人下班的必经之路挖坑,坑内埋设锋利的竹签。结果被害人还没到甲就被警察抓获。寻找共犯、同伙。如:打算晚上抢银行,在网上发帖子邀请他人入伙。诱骗被害人。如:想报复某人,纠集了十几个人准备殴打其,骗被害人到某地“商量解决矛盾” 。2、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三、未遂1、条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危害行为是“着手” 。A 偷 B 口袋里的钱包,A 拍了一下 B 的口袋,欲知有多少钱时被抓:预备。A 撬 B 门时,被抓:预备。A 入 B 室盗窃过程中被抓:未遂。A

42、 在商场偷冰箱,背起冰箱时被抓:未遂。扒窃时手触财物是着手。198 条保险诈骗罪:制造保险事故是预备,提出索赔申请是着手;得到赔偿是既遂。A 以奥拓车冒充奥迪进行投保,烧车后危害公共安全,被抓。放火罪,既遂;保险诈骗预备,数罪并罚。抢劫时针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是着手。A 破门入室抢劫,刚一进屋就被抓:预备。入室盗窃时,进屋后物色财物是着手。强奸时针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是着手。2、条件: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杀人时,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既遂。盗窃时,有效控制财物时既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控制人质提出勒赎要求是既遂。其他绑架控制人质时既遂。没有勒赎前放人的,成立中止。抢劫罪取得财物或造成

43、轻伤以上后果的,既遂。A 虚构事实对 B 说“我的手表是金表,可值 1 万元” 。B 识破骗局,见 A 可怜给了 A5000 元钱。A 诈骗未遂。A 抢劫 B,用刀逼 B。B 不怕,但见 A 可怜,给了 A5000 元钱:B 抢劫未遂。盗窃罪取得财物指行为人有效控制,被害人失去控制:A 把 B 的表藏在 B 家的马桶中,未来得及取走就被抓捕了,盗窃罪既遂。火车上盗窃的 A 把偷得的财物从车窗扔到车下。A 下车后发现扔的财物被别人捡走。A 盗窃罪既遂。A 在超市里盗窃,被保安全程监控,保安不抓 A。A 离开超市走出 5 公里时,来 10 个保安将 A 抓住:盗窃未遂。3、条件:意志以外的原因:犯

44、罪人身能力有限;第三者的出现;被害人的反抗;目的物的障碍:抢劫 B,B 身无分钱,未遂;打开保险柜无钱,盗窃未遂。A 在仓库偷东西,骑在墙上,扔到墙外 80 万,墙内 20 万。80 万既遂,20 万未遂被吸收。不可分的物,如冰箱,一半门里一半门外,既遂。财物越小成立既遂越容易;财物在室外,成立既遂越容易。10四、中止:1、条件:故意犯罪过程中;既遂后有悔罪表现的,不成立中止。2、条件:自动放弃犯罪:“能达目的而不欲” 。后悔:成立中止。同情、可怜被害人:成立中止。害怕受到法律惩罚:成立中止。3、条件:彻底性,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A 杀 B,B 重伤后将其送到医院,救治无效,B 死亡,A

45、故意杀人罪既遂。行为人有犯重罪的意思,放弃后发生轻结果的,成立犯罪中止。A 杀 B,B 重伤后,送医院救治截去双脚。A 故意杀人中止,应当减轻处罚。4、继续实施犯罪有障碍,但障碍轻小,放弃犯罪的,成立中止。A 抢劫 B,打晕 B 后,发现是自己亲属,放弃了抢劫: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的,抢劫罪中止;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是既遂。A 拐卖 B,B 女说自己患有性病,A 放弃犯罪:中止。5、放弃可以重复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成立中止:A 有五颗子弹,打了 1 枪,没打中,见 B 吓得尿裤子了,停止射击,中止;若只有一颗子弹,未遂;若只有一颗子弹,被害人求饶,放弃犯罪的,成立未遂。A 抢劫警察 B 的枪,对 B

46、开枪,枪内无子弹,杀人未遂;若打中 B 的胸部,若有防弹衣,未死,未遂。6、结果犯,没有发生法定的结果的,未遂。甲与乙是邻居,某日甲撬开乙的房门进入乙的房间。殴打乙之后向乙要钱。乙打开抽屉拿出一百元交到甲的手里,说:我这里只有这么多了。甲大怒,将一百元扔还给乙。甲见乙颇有姿色,就对乙提出了性要求,并强拉乙。乙说:刚才被你打的头晕,很不舒服,晚上我去你家吧。甲同意,遂返回家中。甲走后乙报案,甲在家中被抓获。问题:甲如何定罪?是什么犯罪形态?甲成立抢劫罪的未遂。标的物特殊,钱太少。使得其抢劫行为未遂。强奸罪中止,没有其他的障碍,虽然是受骗,但最终还是以其主观上的因素为主。有人提出其并没有完全放弃犯

47、罪意图,下午还要犯罪,不能成立中止。其实这里有两个问题 。一是:是不是以后想犯罪的人都不成立中止?这个问题有争议。二是:犯罪人认为下午时是该妇女的自愿,自己已经不是强奸罪了。基于以上两点,强奸罪中止。 小偷在商场偷东西,结果被摄像头监控录像,保安队长告诉其他保安不要抓他,等出了门再抓。结果小偷刚一出门就被保安抓住扭送至派出所。犯罪既遂否?答:犯罪未遂。盗窃罪的既遂以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犯罪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的标准。本案中,被害人始终没有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所以为未遂。甲以看见了乙撞死人为把柄对乙进行敲诈勒索,要乙交出三万元。乙报警,警察让乙假装同意,约定了交钱地点。等甲拿到钱时,警察一拥而

48、上将其抓获。犯罪既遂否?犯罪未遂,因为甲虽然拿到了钱,但是并没有实际控制,构不成敲诈勒索的既遂。390 条: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不是中止,而是自首的特殊处罚。还有 392 条介绍贿赂罪有此类似规定。389 条: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八个专题:一罪和数罪一、貌似数罪,实质是一罪(一)继续犯(持续犯):既遂后行为和非法状态持续一段时间。如:非法拘禁罪、遗弃罪、重婚罪、绑架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后来参加的人成立共犯,是承继共犯。A 知道 B 绑架 C,A 按 B 的指示到 C 的亲属处取钱。A 定绑架罪共犯。(二)想象竞合犯:一行为数罪名。数罪名之间不存在包容和交叉关系。择一重罪处罚。1、A 欲杀死站上在人群中的 B,A 驾车撞向 B,导致包括 B 在内的 20 人死亡: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竞合,依后者定罪量刑。2、A 盗油,在油管上打孔,盗窃了 5000 元的油: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竞合,定 118 条规定的破坏易燃设备罪。择一重罪处罚时,一般情况下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较重。(三)结果加重犯:实施一个基本犯罪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行为所不包含的严重后果,继而加重法定刑的犯罪。二、法定的一罪(了解)(一)结合犯:ABAB 罪(二)集合犯: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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