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刑事诉讼法笔记洪道德第一章 概 述 .4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4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任务 .5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6第一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6第二节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6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8第四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9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9第六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9第七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第八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0第九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2第十节 刑事司法协助 .12
2、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2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3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13第四章 管 辖 .15第一节 立案管辖 .15第二节 审判管辖 .18第五章 回 避 .20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 .20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 .21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22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23第一节 辩 护 人 .23第二节 辩护的种类 .28第二节 刑事代理 .30第七章 刑事证据 .31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31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 .31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分类 .35第四节 刑事诉讼证明 .37第八章 强制措施 .38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38第二节 拘
3、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39第三节 拘 留 .42第四节 逮 捕 .44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452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45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46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48第十章 期间、送达 .51第一节 期 间 .52第二节 送 达 .54第十一章 立 案 .54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54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55第三节 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56第十二章 侦 查 .57第一节 概 述 .58第二节 侦查行为 .58第三节 侦查终结 .62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63第五节 补充侦查 .63第十三章 起 诉 .64第
4、一节 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64第二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 .65第三节 提起自诉的程序 .70第十四章 审判概述 .70第一节 审判的概念和任务 .70第二节 审级制度 .71第三节 审判组织 .71第四节 公开审判 .73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73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概述 .74第二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74第三节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81第四节 简易程序 .81第五节 判决、裁定或决定 .82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94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94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94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97第四节 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106第五节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
5、准程序 .107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107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107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108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108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109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109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093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112第十九章 执 行 .113第一节 执行概述 .113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114第三节 变更的执行程序 .114第四节 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115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115名师提示在讲授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之前,我想先
6、谈点个人想法。从应试的角度看,学习刑事诉讼法首先应当注意这么几个特点。第一个特点,这门课程所占分数比较多,1997 年是 37 分,1998 年是 45 分,1999 年是 32 分,2000 年是 45 分。很显然,就是司法考试来讲,刑事诉讼法是大法之一,自然要作为重点科目来学习掌握。第二个特点,往年试题型只有 选择和案例分析两种,人们一般都认为选择题是客观题,案例分析题是主观题,实际上就刑事诉讼法这一言匡分来讲,案例分析是纯粹的客观题,因为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一般都是找错,在考题所给的内容当中,找出诉讼程序上有哪些错误,其判断的惟斗艮据就是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答题时只能根据法条去寻找去判
7、断,决不能将任何一点个人的观点和理论学术上的分析意见作为判断标准。至于选择题,不论是单选、多选还是任选,绝大多数试题是出在法条上,因此可以说,刑事诉讼这一块如果能依照法条去判断,考取高分也就有把握了。如何做到这一点,这就要看到第三个特点。第三个特点,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编审的全国司法考试指定用书是命题的依据和范围,因此一定要多看多学,指定教材和法规在理解的基础上要熟练掌握,教材和法规两个都要看,至于以哪个为重,则可以根据具体的特点来确定。因为教材内容实际上就是对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理解,看教材要既能把握要看的法律、法规的范围,又能理解消化法条的含义,刑事诉讼法和中央六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
8、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必须要熟读的。至于公检法机关各自的司法解释,则可以有重点地学习,也就是说侧重掌握教材中引用的和提到的那些部分。为了使同学习们学起来有个具体的范围,我在讲课中就以司法部指定教材为底本,只讲知识,不侧重书上的观点介绍。另外,为了方便起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4刑事诉讼法简称为刑事诉讼法;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 年 1 月 19 曰)简称为六部委规定;把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 月 4 月 20 曰)简称为公安部规定;把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
9、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 年 12 月 16 日)简称为高检规则;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年 9 月 2 曰)简称为高法解释。第一章 概 述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任务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考试大纲要求本部分考查的知识点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征,广义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内容指导这一节谈到两个概念问题,我个人认为掌握这么几个小的要点就行了。第一个是刑事诉讼法这个概念的定义,什么是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把这个定义拆开来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是由四个特征组成的。第一个特征是刑事诉讼是公检法机关的一种专门活动;第二特征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参加下进行的一种活动,也就是一定要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第三个特征是刑事诉讼是专门用来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换句话说,刑事诉讼是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第四个特征是刑事诉讼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的活动,也就是要强调它的合法性、依法性。概念能够从这样 4 个特征去掌握,也就基本上达到了学习的目的,也就是说它的这 4 个特征正好能够出一个选择题,请注意到这一点。5关于刑事诉讼法这个概念,我们只掌握一点就可以了,就是广
11、义的刑事诉讼法由哪些法律、法规组成,也就是平时教材上讲到的刑事诉讼法渊源或者是表现形式,一般有以下六个:1、宪法;2、刑事诉讼法(狭义);3、有关法律,主要有刑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律师法、国家赔偿法等;4、有关法律解释,最重要的有“名师提示”中提到的六部委规定、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和公安部规定;5、有关行政法规、规定;6、有关国际条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里面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宪法,还有一个国际条约。考点提示本节教点为刑事诉讼的基本牲和广义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
12、任务内容指导这一节实上是介绍刑事诉讼法第 1 条和第 2 条,从司法考试这个角度讲,受题刑限制,我们要掌握的也就是第 1 条、第 2 条的法律规定,能够掌握法律规定就行,教材上无非是对法律上为什么这个条文,这个条文的具体内容、具体含义是什么作了一些具体解释,我们把它抽象一点,就掌握第 1 条、第 2 条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可以分解成四项: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4、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当然也可以把后两项合并成一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 条规定的内容看,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也可以分成 4 个:1、保证准
13、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2、保障无罪 的人不受刑事追究;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4、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当然也可以把前两项合并成一项。这一节学习的关键是熟记法条原文,不考则已,只要考,万变不离其宗,必在法条内容上出教点。考点提示本节教点为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2 条的规定内容。6第三节 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略)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
14、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儿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协助考试大纲要求本部分考查所列 10 个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或基本含义。首先我们要知道教材上介绍的这些原则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这部分容易出题,不论是选择还是案便分析,都是可以出题的,这点我们应该注意。从发展趋势上看,基本原则是越来越受到重视的。第一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内容指导与本章下面的第二节合并在一起讲。第二节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内容指导我们把两节内容并在一起讲。第一节是对刑事诉讼法第
15、 3 条的第 1 款,第二节是对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2 款作了分析介绍,这两节加在一起,就一个要7点,那就是把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的规定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掌握,整个第 3 条有 3 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就是公、检、法三家确定的,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范围或队员权范围。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合起来指的就是侦查权力。我们可以看到就侦查这个概念而言,实际上在第三条里面讲到它是个狭义的,狭义上的侦查是什么意思呢?从刑事诉讼法的第 89 条、第 90 条来看,可以这么理解,广义上的侦查从时间上被分为两个阶段,分为侦查和预审两个阶段,这个侦查指的
16、就是破案,由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负责破获案件,破获的标志就是抓获犯罪嫌疑人,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标志是拘留、逮捕。因为凡是能够拘捕,则必然意味着以下二点事实存在:一是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否则拘捕何人去;二是犯罪嫌疑人已被完全控制,拘捕就是要完全剥夺人身自由。一旦抓获犯罪嫌疑人,就进入公安机关的预审阶段,负责查清案件。狭义上的侦查加上抓获犯罪嫌疑人突出标志的拘留、逮捕,再加上任务是彻底查明案件的预审,合起来就是一个完整的侦查权,这样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来行使。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当中的职责由 4 个方面组成,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这里面我们可以看到检察这个要领也有广
17、狭义之分。狭义的检查加上另外 3 个职权合在一起就是广义的检察权。那么狭义的检察指的是什么?指的就是诉讼监督,也就是人民检察院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这种诉讼监督也叫做检察。这 4 项职权合起来就是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来行使。人民法院则负责审判,也就是说审判权由人民法院来行使的。第二点就是刚才讲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与个人都不能够行使这种权力。这里所说的法律特别规定,都有哪些特别规定呢?通过刑事诉讼法的第 4 条、第 225 条我们可以看到,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在不同的案件范围里,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也能够行使,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案
18、件范围之内,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实际上是处在和公安机关相同的地位上,它们也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也能够行使侦查权。平时写书、讲话为了方便,在讲刑事诉讼中的公安机关时,除了公安机关自身之外,还包括了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如果在刑事诉讼当中讲到公安机关不包括其他 3 家,我们要特别指出,不作特别说明的公安机关这个要领就自动包含其他 3 家,在这里稍微解释一下。可见,8刑事诉讼中,专门的侦查机关有 4 个,但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人民检察院也是侦查机关,但不是专门的侦查机关。通过第 4 条、第 225 条我们可以看到侦查权除了公安机关能够行使以外,法律还通过特别规定,授予其他有
19、关机关部门行使,但检察权、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独立行使,关于这一点我们学习刑事诉讼法第 5 条就会更明确。这个规定的第三个含义是强调公检法机关必须分别行使自己的职权,在行使自己的职权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和法律的要求来行使这一职权。在理解的基础上,把第 3 条的法律规定掌握清楚,理解和掌握第一节、第二节就不难了。考点提示本节考点为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1 款、第 2 款、第 225 条第 1 款第 2 款规定的内容。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内容指导这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 5 条的规定。从第 5 条的内容上看,这一条有两个意思,第一个是法院、检察院独
20、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虽然它们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也就是说,不论是程序法党政军是实体法,法院、检察院都要严格遵守。关于这一条还有么两点内容我们要同时注意,有可能会考到。第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它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个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第二个是在权力机关的监督下,权力机关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权力机关的监督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二点就是要看到检察院的独立依法行使职权牙口人民法院的独立在范围上和层次上是不一样的,检察院的独立表现为整个检察机关系统,相对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来讲,它是独立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
21、人不能对它进行干涉。就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不和检察机关内部来讲,是不能强调下级检察院独立,检察员独立的。根据检察院组织法来看,上下级检察院在检察业务上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就个检察院内部来讲,实行的是检察委员会领9导 下的检察长负责制,也就是检察长有权指挥领导本院的所有检察宫的检察工作。法院的独立首先是整个法院系统的独立,这一点与检察机关的独立是一样的,其次还表现为单个法院是独立的,换句话说,法院上下级之间在审判活动上和审判业务上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关系,而且这种监督表现为事后监督。这个事后监督是指上级法院必须等到下级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审判活动进行完毕,产生结果以后,才能够依法进行监督。法院独立还
22、表现为合议庭或者是法官独立,这一点从刑事诉讼法的第 149 条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第 149 条规定合议庭对案件审理和评议之后应当作出判决,只有对那些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本身又不能形成多数人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才可以把这个案件提交院长,由院长提交到审判委员会讨论。所以,从第 149 条来看,立法倾向于强调合议庭独立。因为合议庭是刑事审判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审判组织。另外合议庭独立实际上就是法官独立。我们在学习这个原则时,可以顺便把法院独立层次和人民检察院的独立层次了解一下。第四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内容指导这个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特有的原则,但考虑到律考题型的限制,考这个原则的可能性不是很大,知道这个原则该怎么表达就行了。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内容指导这是根据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