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F20082713 合同编号: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 京 市 建 设 委 员 会二八年三月监制说 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约时使用。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活动。3、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
2、以划方式选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4、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合同内容。1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委 托 方 (甲 方 ):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 托 方 登 记 号 (身 份 证 号 ): 通 讯 地 址 : 联系电话: 邮 政 编 码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乙 方 ):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号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委 托 代 理 人 : 联 系 电 话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根据中华人民
3、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部分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2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 )基本情况如下:名称: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类型: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 。坐落位置: 区(县) 路(街) 。建筑面积:预测面积 实测面积房屋所有 权证记载面积 平方米。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和委托的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二(以实际验收清单为准)。第二部分 物业服务内容第二条 物业交接1、甲乙双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新的
4、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查验、交接前后的3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交接时间应当确定具体时点,时点前责任由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时点后责任由乙方承担。2、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时点将物业区域内的档案资料(见附件六)、物业服务用房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区域移交给乙方,由甲方、乙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逐项查验接收,并由三方签字确认。3、甲乙双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对查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中载明,并明确解决办法。第三条 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
5、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2、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4、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5、清洁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6、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7、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48、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等。9、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10、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服务。11、对物
6、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12、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13、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14、其他服务事项: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标准第四条 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见附件五)提供服务。双方约定的住宅物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中规定的相应要求。5第四部分 物业服务期限第五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第五部分 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第六条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包
7、干制酬金制第七条 包干制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 : 元/ 平方米/ 月;高层住宅 : 元/ 平方米/ 月;别墅: 元/ 平方米/ 月;办公楼: 元/ 平方米/ 月;商业物业 : 元/ 平方米/ 月;会所: 元/ 平方米/ 月;物业: 元/平方米/月。2、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63、乙方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公共服务收支情况。第八条 酬金制1、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 : 元/ 平方米/ 月;高层住宅 : 元/ 平方米
8、/ 月;别墅: 元/ 平方米/ 月;办公楼: 元/ 平方米/ 月;商业物业 : 元/ 平方米/ 月;会所: 元/ 平方米/ 月;物业: 元/平方米/月。2、物业服务资金为交纳的业主共同所有,由乙方代管,其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1)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6)乙方办公费用;7(7)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9、。3、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1)每季 每半年 每年 ,计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每季 每半年 每年 ,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 %的比例提取。4、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5、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季 半年 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双方按照约定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甲乙共同承担 。第九条 业主应当按季度 半年 交纳物业服务费,每
10、次交费的具体时间为 。物业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开发建设单位的自有物业,乙方应当按前款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物业服务8费。第十条 业主或物 业使用人申请装饰装修时,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饰装修服务协议。除约定收取装饰装修服务费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施工人员管理费、门卡工本费、开工证费、管线图费等与装饰装修有关的费用。如收取装饰装修押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 7 日内将押金全额退还。第十一条 停车服务费按露天停车场车位 元/个/月、地下停车库、停 车楼车位 元/ 个/月的标准收取。乙方应当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 乙方对业主自有物业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可以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第十三条 物业区域内,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