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乐 成 公 交 枢 纽 站 候 车 长 廊 建 设 工 程施工招标文件招 标 人:乐清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自行招标服务机构:乐清市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招标监督机构: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二 一九年 月 日2目 录第一卷第一章 招标公告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办理须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总则2、招标文件3、投标文件4、投标5、开标6、评标7、合同授予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9纪律和监督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三章 评标办法1、评标方法2、评审标准3、评标程序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格式第五章 工程造价第二卷第六章 工程招标预算
2、造价、发包价及图纸(另册)第三卷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四卷第八章 相关附表格式及投标文件格式一、相关附表格式二、投标文件格式3第一卷第一章 招标公告乐成公交枢纽站候车长廊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 乐成公交枢纽站候车长廊建设工程已由乐运(2019)58 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乐清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乐清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工程地点:乐清客货运中心和柳市公交客运站。该项目建安造价约395万元,招标范围为新建车棚、候车通道、候车长廊9条,建
3、筑面积约718平方米,详见施工图及清单。(2)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期:30日历天。3.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4.投标人资格要求(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同时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侯车亭,并在业绩、人员、资金等方面有相应能力的施工企业。(2)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格。(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
4、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5.招标文件的获取2019 年 月 日 时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详见时间安排表),登陆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新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电子图纸。6. 招标文件疑问提交及答疑:(1) 2019 年 月 日 时前(详见时间安排表)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新系统)-本项目招标公告下方的“提问”链接中提疑。(2)招标人将在 年 月 日 时前(详见时间安排表)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新系统)-工程建设-答疑公告栏中公布,投标人自行查看或下载。7. 投标文件的递交(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详见时间安
5、排表),地点为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乐清市市府路1号行政管理中心西南附属楼四楼)。(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8.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新系统)上发布。9. 联系方式招 标 人:乐清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乐清市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西路19号 地 址:乐清市市府路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联 系 人: 金先生 联 系 人: 朱女士 电 话: 0577-62537149 电 话: 0577-61882653 2019 年 月 日 4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办理须知一 、 投 标 保 证 金 汇 缴 及
6、 退 付 以 转 账 形 式 进 行 。 投 标 保 证 金 款 项 必 须 从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账 户 中 汇 出 。 投 标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6 万 元 必 须 在 年 月 日 时 ( 详 见 时 间 安 排 表 ) 前 到 达 乐 清 市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户 银 行 账 户 (投 标 人 可 任 选 其 中 一 个 账 户 办 理 )。 账 户 一 :户 名 : 乐 清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户账 号 : 19270101040011289开 户 行 : 农 行 乐 清 市 支 行 营 业 中 心
7、 账 户 二 :户 名 : 乐 清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户账 号 : 7335210182600027880开 户 行 : 中 信 银 行 温 州 乐 清 支 行 账 户 三 :户 名 : 乐 清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户账 号 : 100536784440010001开 户 行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乐 清 市 支 行( 行 号 : 403333300024) 账 户 四 :户 名 : 乐 清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户账 号 : 33001627535059789
8、789开 户 行 : 建 行 乐 清 支 行 营 业 部 账 户 五 :户 名 : 乐 清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户账 号 : 201000127275140开 户 行 : 乐 清 农 商 银 行 营 业 部( 行 号 : 402333311017) 投 标 保 证 金 汇 交 流 程 : 投 标 人 到 银 行 办 理 入 账 业 务 到 计 财 科 开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往 来 款票 据 计 财 科 财 务 人 员 核 对 银 行 到 账 单 后 予 以 开 具 。 未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到 其 原 汇 出 银 行 账 户
9、, 流 程 : 建 设 项 目 交 易 科 出 具 予 以 退 款 的 投 标公 司 清 单 计 财 科 财 务 人 员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原 公 司 汇 入 账 号 逐 一 退 回 。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到 中 标 人 原 汇 出 银 行 账 户 , 流 程 : 建 设 项 目 交 易 科 出 具 “中标 人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款 通 知 书 ” 计 财 科 财 务 人 员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原 公 司 汇 入 账 号 退 回 。 以 下 几 种 转 账 形 式 的 到 账 时 限 仅 针 对 受 理 银 行 在 正 常 程 序 内
10、 的 所 需 时 间 , 仅 供 投 标 人 参 考 ,投 标 人 还 应 充 分 考 虑 其 它 各 种 因 素 ( 如 各 地 银 行 方 面 的 原 因 , 双 休 日 节 假 日 , 以 及 退 票 等 情 况 ), 及 时 无 误 办 理 转 账 业 务 , 确 保 款 项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到 达 乐 清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专 户 银 行 账 户 。 投 标 保 证 金 账 户 一 ( 农 行 ) 办 理 投 标 保 证 金 入 账 业 务 注 意 事 项 :1、 采 用 农 行 同 系 统 加 急 电 汇 或 非 农 行 系 统 大
11、、 小 额 支 付 电 汇 方 式 :5投 标 人 至 少 应 在 规 定 的 交 款 截 止 时 间 1 天 前 到 投 标 人 开 户 银 行 办 理 ;2、 采 用 农 行 同 系 统 普 通 电 汇 或 浙 江 农 行 范 围 内 的 网 内 通 存 方 式 :投 标 人 至 少 应 在 规 定 的 交 款 截 止 时 间 2 天 前 到 投 标 人 开 户 银 行 办 理 ;3、 投 标 人 使 用 银 行 本 票 、 华 东 三 省 一 市 汇 票 、 农 行 系 统 的 全 国 汇 票 方 式 :投 标 人 应 在 规 定 的 交 款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计 财 科 背 书
12、农 行 乐 清 市 支 行 营 业 中 心 办 理 入 账(见 票 即 付 );4、 使 用 非 农 行 的 全 国 汇 票 、 转 帐 支 票 方 式 :投 标 人 至 少 应 在 规 定 的 交 款 截 止 时 间 3 天 前 到 计 财 科 背 书 农 行 乐 清 市 支 行 营 业 中 心 办 理收 妥 抵 用 。 投 标 保 证 金 账 户 二 ( 中 信 银 行 ) 办 理 投 标 保 证 金 入 账 业 务 注 意 事 项 :1、 采 用 中 信 同 系 统 加 急 或 非 中 信 系 统 大 、 小 额 支 付 电 汇 方 式 :投 标 人 至 少 应 在 规 定 的 交 款
13、截 止 时 间 1 天 前 到 投 标 人 开 户 银 行 办 理 ;2、 采 用 中 信 同 系 统 普 通 电 汇 或 浙 江 中 信 范 围 内 的 网 内 通 存 方 式 :投 标 人 至 少 应 在 规 定 的 交 款 截 止 时 间 2 天 前 到 投 标 人 开 户 银 行 办 理 ;3、 投 标 人 使 用 银 行 本 票 、 华 东 三 省 一 市 汇 票 、 中 信 系 统 的 全 国 汇 票 方 式 :投 标 人 应 在 规 定 的 交 款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计 财 科 背 书 中 信 乐 清 支 行 营 业 厅 办 理 入 账 (见 票 即付 );4、 使 用 非
14、 中 信 的 全 国 汇 票 、 转 帐 支 票 方 式 :投 标 人 至 少 应 在 规 定 的 交 款 截 止 时 间 3 天 前 到 计 财 科 背 书 中 信 乐 清 市 支 行 营 业 厅 办 理 收妥 抵 用 。 投 标 保 证 金 账 户 三 ( 邮 储 ) 办 理 投 标 保 证 金 入 账 业 务 注 意 事 项 :1、 采 用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同 系 统 加 急 或 非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系 统 大 、 小 额 电 汇 方 式 :投 标 人 至 少 应 在 规 定 的 交 款 截 止 时 间 1 天 前 到 投 标 人 开 户 银 行 办 理 ;2、 采 用
15、非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的 转 账 支 票 方 式 :投 标 人 至 少 应 在 规 定 的 交 款 截 止 时 间 2 天 前 到 投 标 人 开 户 行 办 理 转 账 业 务 。 投 标 保 证 金 账 户 四 ( 建 行 ) 办 理 投 标 保 证 金 入 账 业 务 注 意 事 项 :1、 采 用 建 行 同 系 统 加 急 电 汇 或 非 建 行 系 统 大 、 小 额 支 付 电 汇 方 式 :投 标 人 至 少 应 在 规 定 的 交 款 截 止 时 间 1 天 前 到 投 标 人 开 户 银 行 办 理 ;2、 采 用 建 行 同 系 统 普 通 电 汇 或 浙 江 建
16、行 范 围 内 的 网 内 通 存 方 式 :投 标 人 至 少 应 在 规 定 的 交 款 截 止 时 间 2 天 前 到 投 标 人 开 户 银 行 办 理 ;3、 投 标 人 使 用 银 行 本 票 、 华 东 三 省 一 市 汇 票 、 建 行 系 统 的 全 国 汇 票 方 式 :投 标 人 应 在 规 定 的 交 款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计 财 科 背 书 建 行 乐 清 市 支 行 营 业 部 办 理 入 账 (见票 即 付 );4、 使 用 非 建 行 的 全 国 汇 票 、 转 帐 支 票 方 式 :投 标 人 至 少 应 在 规 定 的 交 款 截 止 时 间 3 天
17、前 到 计 财 科 背 书 建 行 乐 清 市 支 行 营 业 部 办 理 收妥 抵 用 。 投 标 保 证 金 账 户 五 ( 农 商 ) 办 理 投 标 保 证 金 入 账 业 务 注 意 事 项 :1、 采 用 大 、 小 额 支 付 电 汇 方 式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交 款 截 止 时 间 2 天 前 到 投 标 人 开 户 银 行 办 理 ;2、 采 用 浙 江 农 信 系 统 内 的 转 账 、 通 存 方 式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交 款 截 止 时 间 2 天 前 到 投 标 人 开 户 银 行 办 理 ;3、 投 标 人 使 用 银 行 本 票 、 华 东
18、 三 省 一 市 汇 票 、 浙 江 农 信 系 统 内 的 全 国 汇 票 方 式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交 款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计 财 科 背 书 乐 清 农 商 银 行 营 业 部办 理 入 账 (见 票 即 付 );4、 使 用 非 浙 江 农 信 系 统 的 全 国 汇 票 、 转 帐 支 票 方 式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交 款 截 止 时 间 3 天 前 到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计 财 科 背 书 乐 清 农 商 银 行 营业 部 办 理 收 妥 抵 用 。6二 、 投 标 人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方 式 的
19、 , 则 提 供 银 行 保 函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如 由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所 在 银行 出 具 的 须 提 供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颂 发 的 基 本 帐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 保 函 格 式 见 附 表1.11。 ( 注 : 银 行 保 函 为 有 效 期 过 后 自 动 失 效 , 不 作 退 还 。 )三 、 投 标 人 采 用 保 证 保 险 方 式 的 , 则 提 供 建 设 工 程 投 标 保 证 保 险 凭 证 。 保 证 保 险 格 式 见 附表 1.12。 ( 注 : 保 证 保 险 凭 证 为 有 效 期 过 后 自 动 失 效 ,
20、 不 作 退 还 。 )四 、 银 行 保 函 或 保 险 凭 证 生 效 时 间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 详 见 时 间 安 排 表 ) ”; 注 意 事 项 :1、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在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乐 清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户 银 行 账 户 。 逾 期到 达 的 , 风 险 自 负 。2、 未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由 银 行 在 收 到 退 款 指 令 后 ,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日 内 按 原公 司 汇 入 账 号 逐 一 退 回 。3、 中 标 人 的
21、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签 订 合 同 后 5 日 内 按 原 公 司 汇 入 账 号 退 回 。4、 投 标 人 办 理 投 标 保 证 金 相 关 业 务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其 他 各 种 因 素 ( 如 各 地 银 行 方 面 的 原 因 , 双 休日 、 节 假 日 , 以 及 退 票 等 情 况 ) , 及 时 无 误 办 理 转 账 业 务 , 确 保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到达 乐 清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户 银 行 账 号 。5、 投 标 人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方 式 的 , 则 必 须 为 投 标
22、 人 基 本 账 户 所 在 银 行 出 具 的 银 行 保 函 , 银 行 保 函的 有 效 期 应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后 28 日 内 继 续 有 效 , 否 则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 ( 须 提 供 中 国 人 民 银行 发 放 的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 或 公 证 件 ) 或 银 行 出 具 基 本 账 户 证 明 ) , 保 函 格 式 见 附 表1.11。6、 投 标 人 采 用 保 证 保 险 方 式 的 , 则 提 供 建 设 工 程 投 标 保 证 保 险 凭 证 , 保 证 保 险 格 式 见 附 表1.12。注 : 投 标 人 采 用
23、 银 行 保 函 或 保 险 凭 证 方 式 的 , 其 生 效 时 间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详 见 时 间 安排 表 )7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1.1.2 招标人名称:乐清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西路 19 号联系人:金先生电话:0577-625371491.1.3 自行招标服务机构名称:乐清市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乐清市市府路 1 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电话:0577-618826531.1.4 项目名称 乐成公交枢纽站候车长廊建设工程1.1.5 建设地点 乐成公交枢纽站1.1.6 立项文号 乐运(
24、2019)58 号文件1.1.7 建设规模 该项目建安费为 395 万元1.2.1 资金来源 业主自筹1.2.2 出资比例 100%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1.3.1 招标范围 包括新建车棚、候车通道、候车长廊 9 条,建筑面积约 718平方米,详见施工图及清单。1.3.2 计划工期招标计划工期:3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1.3.3 质量要求 合格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1)资质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同时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侯车亭;(2)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格:见合同附件四(
25、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前向招标人报备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投标人在投标时不需提供);(3)其他要求:详见第三章2.2资格评审标准。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9.1 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0 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1.11 偏离 不允许允许8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图纸、工程量清单等2.2.1 投标人疑问提交年 月 日 时前(详见时间安排表)以不记名方式发提问至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新系统)-本项目招标公告下方的“提问”链接。2.2.2 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详
26、见时间安排表)2.2.3 招标文件答疑公布招标人将在 年 月 日 时前(详见时间安排表)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新系统)-工程建设- 答疑公告栏目中公布,投标人自行查看或下载。请各投标人关注网站上的补充答疑,已公布的补充答疑,投标人未查看的,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后果。2.3.1 招标文件的修改时间 同本章前附表 2.2.33.1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无须编制。( 1)编制内容:详见 3.1 款规定3.3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3.4 投标保证金银行转账:应随投标文件同时提供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银行保函:应随投标文件同时提供银行保函原件;保险凭证:应随投标文件同时提供保险凭证原件。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27、详见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办理须知3.5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 不允许 允许3.6.3 签字或盖章要求1、 投标文件封面及有关要求处签署要求:投标文件(纸质)封面及投标承诺函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不得以投标专用章、分公司章等其他形式印章代替,下同)。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纸质)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否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或按否决处理。2、授权委托书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3.6.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投标纸质文件壹份正本、肆份副本。 3.6.5 装订 投标文件须装订成册,允许分册装订,所有投标文件不能用活页夹装订。4.
28、1.1 投标文件的密封1、投标文件应装入密封袋里,妥为密封,并在相应地方加盖投标人印章。封袋由投标人自行制作。2、在密封袋的外表面上应清楚地标明“投标文件”字样,并在密封袋的外表面上加盖投标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纸质版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乐清市市府路 1 号行政管理中心西南附属楼四楼)。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资料、证书原件除外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地点:乐清市9市府路 1 号行政管理中心西南附属楼四楼)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
29、:符合本章第 4.1.1 款的要求。开标顺序:详见第三章规定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3 人及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专家库随机选聘,招标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 中标人 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1 7.3.1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 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工程建设合同价的 5%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县(区、市)级支行及以上银行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2.2 工程发包价预算造价 3949909 元(人民币),其中暂估金额 300000 元(含税价),本工程下浮率为 3% 。工程
30、发包价=(工程招标预算造价-暂估金额)(1-下浮率)+暂估金额=3841222 元。10.2.3 合同承包价 中标人须按招标人公布的发包价承包施工工程。10.4 其他人员到场要求 要求项目经理到场不要求项目经理到场1、采用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2、特别提醒1、 投 标 人 开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款 通 知 书 的 时 间 为 开 标 当 日 上 午 8: 30 至 11: 30, 其 他 时 间 来 办 理 的 风 险 自 负 。2、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联 系 电 话 : 0577-61882623、 61882626。3、 本 工 程 属
31、 于 民 生 工 程 , 需 在 2019 年 9 月 5 日 之 前 完 工 , 招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 天 内 签 订 书 面 合同 ,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后 第 2 日 进 场 开 工 , 开 始 计 算 工 期 ( 非 投 标人 引 起 的 时 间 顺 延 ) , 投 标 人 逾 期 交 工 按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专用 合 同 条 款 数 据 表 11.5 执 行 。注:本招标文件中有关时间安排及内容如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如有修正、答疑、澄清说明的,以修正、答疑、澄清说明为准);本招标
32、文件涉及的时间为“北京时间”。10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自行招标服务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 本标段立项文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 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
33、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工期不得超过招标计划工期。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
34、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被同一家公司控股且有参股关系的,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