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_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场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60 货币于公
2、司成立之日起五十年内缴足40 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十年内缴足股东不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有关 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3、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
4、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 14 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
5、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
6、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 6 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
7、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五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 人民法院依发予以解散。(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签字、盖公章)二 0 一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