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陆籍员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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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合同编号:劳 动 合 同 (陆籍员工适用)甲方(用工单位): 上海彰泰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保屯路 221 号实际经营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 99 号 13 栋 907 室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张鸿图张英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 99 号 13 栋 907 室(邮编:200233)乙方(劳动者): 浦苑媛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及联系电话: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紧急状态联系人:联系人姓名: 与乙方关系: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

2、合同所列条款(本合同中,甲方与乙方合作称作“双方” ,单独一方称作“一方”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 有固定期限: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包括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2、 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法定的终止条件见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3、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乙方完成该工作任务以 为判断标准。(二)工作年限双方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自乙方实际入职之日起建立,乙方在甲

3、方的工作年限也自乙方实际入职之日起计算。(三)试用期间,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以下所 列情形,均视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1、被判定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2、通缉在案者;3、经公司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者;4、未满 16 周岁者;5、曾经被本公司或其相关联公司以违纪为由辞退或擅自离职者;- 2 -6、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骗、隐瞒或其他不诚实行为者;7、患有精神病或犯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8、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9、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者;10、无故拖欠公款尚未清偿者;11、考核不合格者;12、工作理念和态度与公司文化冲突者;13、

4、第二条 工作地点、内容:(一)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安排从事 部门 岗位工作。 乙方具体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标准,按照甲方制定的岗位要求、考核制度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工作目标,按时保质保量 完成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和要求。(二) 根据甲方的岗位和行业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地点 ,亦或根据甲方的工作实施地点的变更而变更。(三)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因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技能、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1、 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发生产业结构、经营产品结构、业务流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变化、需

5、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2、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按质、按量、按 时地完成任务并接受甲方的考核;3、 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或者职位业绩要求,不能胜任工作的;4、 第三条 劳动保护 :(一)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二)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三)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四条 工作时间(一) 乙方同

6、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即 工作制为工作时间,乙方在此获知了甲方在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度时所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 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1、 标准工时制。2、 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3、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二) 甲方不提倡乙方的加班行为。甲方施行加班审批制度,凡乙方需要加班时,应事先向部门主管进行书面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加班,否则视为乙方自愿延长 劳动时间的行为。- 3 -(三) 甲方安排乙方在非约定工作时间或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从事

7、非本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第一款所约定的岗位工作内容,视为值班。第五条 劳动报酬(一) 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1)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工资。1、 乙方试用期基本工资(约定加班工资) 元月;试用期满基本工资(约 定加班工资) 元月( 元日) 。2、 其他形式:职务奖金及周六加班费不低于 元月。(二) 津贴及奖金:午餐津贴: ;通讯费津贴: 劳健保津贴 ; 各类津贴、奖金等,发放按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三) 业务部门之员工利润抽成规定,须另行签署营销利润提成约定书,该约定书作为劳 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四) 本合同项下所述乙方工资均指税前数额,包括乙方根据国家及

8、工作地规定应承担的 个人所得税及各类法定社会保险等款项。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工资时,将依法为乙方代扣代缴该等款项。(五) 甲方每月 10 日发放上月工资,并通过向乙方的工资银行卡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退后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先工作后付薪。(六) 乙方对当月工资数额有异议时,应在当月工资转入其银行卡帐户起 7 日内向人办资 源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同对当月数额认可。(七) 乙方工资构成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包括甲方的其他员工)讨论或向其披露有关工资事项,违反者(议论他人薪水与被议论者)将扣罚半个月薪水,但与人力资源部主管讨论除外。第六条 保险福利待遇 (

9、一) 乙方因生、老、病、伤,残、死,甲方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处理。 (二) 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公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年假等带薪假期,并按国家有关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三) 甲方可根据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的需要为乙方提供法定福利之外的其他额外福利,乙方在此确认,甲方可在国家及工作地规定允许的最大限定内,根据甲方的经营管 理需要及法律变化情况自行决定修改、增加或者取消相关的额外福利,而无需征得 乙方的同意。第七条 劳动规章制度(一) 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不时地制定和修订其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并将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进行公示。(二) 乙方应该遵守甲方

10、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其不时做出的修改) ,恪尽职守,维护 甲方的最大利益。 为此,乙方应当阅读、理解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经常保 持更新,以了解甲方关于规章制度的最新规定。乙方在此确认,其知悉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甲方的规章制度,如登录甲方的公司内部互联网、参与甲方就规章制度 举行的培训、关注甲方设置的公告栏,或至人力资源部索取甲方规章制度的书面文 本。(三)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奖惩规定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 4 -降级降薪或扣发年终花红、奖金,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经济赔偿,并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第八条 培训(一

11、) 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各项培训,服从甲方的安排和管理,并不断提高职业 技能。(二) 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对乙方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双方关于培训费、服务期、违约金等事项的义务。培训协议是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第九条 保密、知识产权及禁止兼职(一) 乙方应签署保密合约,此约作为劳动合同之附件,与劳动合同享有同等效力。乙方亦须视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的所有下述信息为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所有的、在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从事的业务领域具有商业价值的、未向公众公开的专有及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产品、销售、采购、客

12、户关系,财务、薪酬福利、人员、技术研发等信息,不论此信息是技术信息或非技术信息,以书面形式或非书面形式存在,是否由甲方制作,也不论甲方是否在相关资料上标明“秘密”或类似字样。(二) 乙方负有严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承诺其将谨慎尽职地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商誉,并履行下列义务:1、 仅为完成甲方交付工作的目的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这是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设定的义务;3、 非为本职工作的目的,未经甲方事先同意许可,不得使用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4、 非为本职工作的目的,未经甲方事先同意许可,不得复制、再造、

13、复印、分发甲方的商业秘密或其载体;5、 到其他单位任职时,应将自己根据本合同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告知对方;6、 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或甲方要求时,向甲方返还所有载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载体以及所有的副本(无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并不再以任何形式或手段持有甲方商业秘密。(三) 乙方承诺,其在本合同第九条第一项下的义务在其受雇于甲方期间均将存续,并在其与甲方的劳动解除/终止(无论因何种原因而解除 /终止)后将仍将持续,直至甲方相关的商业秘密不再是商业秘密(但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该等信息成为公众所能普遍获取的信息除外)。乙方违反其保密义务特别是本合同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其所受到的

14、经济损失。乙方根据本条规定赔偿甲方损失的,仍应承担前述保密义务。(四) 在本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论乙方是否获得任何形式的所酬,乙方均不得以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员工、顾问、代表、代理人等身份在甲方以外的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人处兼职或为其提供服务,或自营或与他人合作从事经营性活动。第十条 劳动合同终止、延续与中止(一)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 劳动合同期满的;(2)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 -(3)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 甲方被吊销

15、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 如乙方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存在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尚未赔偿完毕的情形(如要移交手续办理清单中有未交接完成的部分等),乙方同意在甲方向其支付的终止劳动 合同经济补偿金中直接抵扣其尚未赔偿完毕的数额。(三) 如甲方与乙方在此劳动合同基础上另达成服务期约定,且该服务期超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日期的,则视为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自行延长至约定的服务期期满日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仍受该劳动合同的约束,其中如服务期与培训费等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违约金的设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22 条计算。(四) 如本劳动合同期满,且乙方

16、存在以下情形时,劳动合同将自动延续至相关情形消失:(1)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6)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在本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前,乙方如存在上述情形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限期内(3 个工作日内)提交指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乙方 放弃

17、其在此受特殊保护的权利,同时视为导致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的相关情形已消失, 本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五)有下列情形(但不仅限于),劳动合同中止:(1) 乙方一次性请事假超过 15 日;(2) 乙方自费脱产学习;(3) 乙方要求中止劳动合同;(4) 乙方被有关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5) 从本劳动合同当事人申诉或提起诉讼要求就劳动合同无效进行确认,直到仲裁或者裁判结果生效期间。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如发放工资、参加社会保险,终止与续订劳动合同等,乙方就以上安排遭受的任何风险与损失皆自行承担。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时段不计入本公司工作年限,也不计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

18、的时间。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乙方的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义务不能被免除。(六) 乙方应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甲方离职的,否则乙方应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七)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6 -(2)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效益的;(5)因劳动法 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但是否有属无效情 形,应仅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定。(6)法律、行政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7)甲

19、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 告知用人单位。但乙方不晚于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 乙方劳动的,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情形发生首日后的二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5)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

20、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或者于劳动关系存续其间在同行业中兼职的;(6)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 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1、4)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为维护乙方的劳动权利,在任何情况下,甲方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仅且只唯一通过盖有甲方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证明书)的形式进行。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变更: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非书面形式达成的劳动合同变更结果无法律约束性。第十二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依据国定的上海市的有关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双方约定的事项,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第十三条、劳动争议处理双方履行本

22、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 7 -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一) 乙方向甲方保证,在进入甲方之前没有与其他单位、组织或其他人均未承担有关竞业限制度的义务,如有发生,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二) 乙方向甲方保证,在进入甲方之前没有与其他单位、组织或其他人发生经济、劳动等法律纠纷,如有发生,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三) 乙方应向甲方保证,在进入甲方以前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如因乙方未与上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使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乙方必须全部

23、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四) 如乙方不能适应甲方的工作而被甲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予以处理。(五) 乙方应该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六) 乙方调整工作岗位或离职时,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交接工作以谨慎尽职为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资料的交接、工作内容的衔接及对继任人的必要的工作辅导等。乙方未能按甲方的要求办理交接手续的,甲方有权给予与相应的处分或追究其赔偿责任。(七) 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文件送达地址、紧急状态联系人为其告知、送达联系方式,甲方按照上述联系方式告知,送达乙方的,均视为已告知、送达乙方。如

24、该联系方式有发生变化,乙方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八)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九) 本合同任何条款被认定违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效力和可执行性。任一方未行使或者未能及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的相关权利的,并不表示该一方已经放弃该项权利。(十) 甲乙双方皆认同,在本劳动合同签定之日,此前甲方与乙方之间就本劳动关系形成所产生的要约邀请,口头承诺以及入聘信(协议书)随即时效。(十一)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双方已就本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并完全 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同等法律效力。公司(盖章): 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代表人(签字)- 7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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